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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1、物的种类2、物权的种类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物权的取得方式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法律依据——《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注意:如果《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以《物权法》为准。二、物的概念与种类物权法上的物指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有如下特征: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动产与不动产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物仅限动产种类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A.月球表面B.药品C.土地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答案】BCD【解析】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1.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具有唯一性)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2.主物与从物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判断他们的主从物关系:A.房屋与窗户、B.鞋子与袜子、C.茶杯和杯盖【案例答案】(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原物、孳息的理解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尚未分离的不属于孳息。多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是()A.母牛腹中的小牛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C.母鸡生的鸡蛋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CD三、物权的概念与种类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有以下特点:支配性—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排他性—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绝对性—对抗所有人四、物权的分类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2.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属于自物权(完全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3.独立物权和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物权自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独立物权从物权“完全物权”,对自己之物(所有权)“限制物权”,对他人之物以使用为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抵押、质权、留置权)动产所有权、质权、留置权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地役权引入案例:物权法定原则甲方(是乙的叔叔)和乙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优先购买权,侄子将房子卖给了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请问谁可以取得该房子的所有权,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吗?假定对甲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谁来赔偿损失了?1.叔父无权宣告合同无效,优先购买权并非法定物权种类,自己创设了一种排他效力物权。2.合同有效,丙依法取得房子的所有权。3.甲乙之间的内部约定有效,但是对丙并没有约束力,甲乙之间内部承担责任和丙无关,对甲造成的损失可以找乙进行赔偿。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物权公示原则——以法定方式公诸于外/动产不动产有差异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自己创设的物权是无效的)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与物权法的内容要一致。)内涵效力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内涵不动产物权——登记动产物权——交付占有某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优先购买权(非法定物权种类),否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创设了一种排他效力物权。甲、乙约定:甲就一块手表为乙设立质权,但手表仍存放于甲处。(质权是否成立了?)公示的效力物权移转效力物权需要公示,物权是绝对权,某人享有某房子的所有权,其他人都不可以侵犯,债权不需要公示,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只限定特定的人(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公信效力——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公示生效主义——非经法定公示不得生效公示对抗主义——非经法定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分析本案中:1.谁能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房屋。3如何区分丙是否善意,构成条件需要满足那些?在本案中:(1)丙依法善意支付对价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2)乙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利益。(3)构成善意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合同交易时善意2.对价取得(按照市场价格取得)3.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型态取得变更——主体、客体及内容的变更消灭原始取得:依法建造、合法生产、先占、善意取得、依法收取孳息继受取得:从前手取得绝对消灭相对消灭1.原始取得所谓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例如,基于合法建造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的典型形式是基于“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继承)。【解释1】判断物权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关键在于所取得的权利是否源自其前手。【解释2】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A抛弃了一块手表,BC同时发现了这块手表,B下手快,先拿到了这块手表。)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对无主动产的所有权,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因此,先占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如果是A遗失了一块手表了?二、物权变动的原因基于法律行为(房屋买卖,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非基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合法建造(建成之日起取得合法权利,即使不登记也有所有权,原始取得)、拆除房屋法律规定——继承、受遗赠(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公法行为——判决(判决生效日,处分的时候才需要登记)、裁定、征收决定不需要公示就可以取得【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案例:事实行为甲公司于4月1日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4月10日支付了土地出让金,4月20日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4月25日进行公告,6月5日建成大楼,7月1日大楼进行了登记产权。问:甲公司何时取得该栋大楼的所有权?假定甲后面于7月10日专卖给A,A支付了相应的价款签订了转让合同,7月20日进行变更产权登记,问A什么时候取得所有权?在本案中:(1)该栋大楼的所有权取得,为事实行为。建成之日起取得合法权利,即使不登记也有所有权,6月5日取得该栋大楼的所有权。(2)A为继受取得,产权登记生效,所有权的取得为7月20日。案例:法律规定A死亡,B从A哪里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假定A于4月1日死亡,问B什么时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B取得所有权是否需要登记?如果B想将房屋转卖,是否需一定要进行登记?在本案中:(1)B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继承之日起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4月1日当天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B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不需要一定进行登记的,但是如果B想将房屋转卖,必须进行登记,登记两次,首先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然后转卖的时候才能将房屋从自己名下转到买房者名下。案例:公法行为A于B是合法夫妻,夫妻用有一套住房,房屋名字为夫妻两人名字,现在AB因为感情不和离婚,到法院进行离婚判决,法院于4月1日进行判决,并且判决生效,将房屋判决给了A。问A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A不处理房屋是否一定需要进行登记?如果A想要处理房屋要如何进行登记?在本案中:(1)A于4月1日法院判决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如果A不处理房屋可以不用一定进行登记,但是一旦要处理房屋必须进行登记,一次登记成自己的名字,一次登记成转让人的名字。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交付,和是否登记没有关系现实交付(最常见典型的交付方式)交付替代简易交付——权利人已依法占有指示交付——第三人依法占有占有改定——出让人占有现实交付(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付替代阅读P40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交付物在何处在所不问受领人处第三人处出让人处物权何时转移实际交付时转移物权“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生效时受让人取得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时“出让人继续占有”的约定生效时(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相关链接】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案例:甲向乙从4月1日开始借了一头牛,借用3个月,用牛期间,发现牛很好用,于是于4月10日,提出要买牛,4月12日交付,5月10日付款。问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假定牛于4月15日被雷劈死,问谁承担风险?假定母牛4月15日生下小牛,小牛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在本案中:(1)所有权之交付之日起发生转移,风险之交付之日起发生转移,孳息之交付之日发生转移。(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案例:假定甲将牛租给乙,租期三个月,从4月1日到7月1日。4月10的时候,甲和丙商量将牛卖给了丙。问丙什么时候可以拿到牛?从谁的手中拿到牛?在本案中:(1)买卖不破租赁,所以之前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丙要等到租赁期限到了才可以拿到牛,7月1日乙直接将牛交付给丙。乙不用还给甲了甲在交付给丙。(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案例:甲于4月1日那天将牛卖给了乙,甲乙之间签订了牛的买卖合同。4月1日那天甲提出向乙借用牛三个月,7月1日归还牛。问4月1日那天牛的所有权归谁?甲对牛的所有权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住占有?在本案中:(1)4月1日的时候牛的所有权归乙,甲对牛的所有权已经有自主占有变成他主占有。张先生因妻子怀孕,拟将宠物哈士奇狗狗赠与好友李某。2014年6月6日,李某来张先生家做客,双方口头约定了赠与事项,并约定2014年6月10日前,张先生亲自将狗狗送至李某家。2014年6月9日,张先生将狗狗送至李某家。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A.赠与合同项下的交付为现实交付B.赠与合同项下的交付为占有改定C.2014年6月7日,张某有权基于任意撤销,撤销该合同D.李某于2014年6月9日取得哈士奇狗狗的所有权ACD不动产物权——登记(10种)p41根据不动产类型——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根据登记的权利类型——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记与抵押权登记根据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本文标题:CPA经济法--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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