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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刑法分则第1章第114-139条,26个条文,42种罪名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一)本罪的犯罪主体问题本罪主体大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2、丢失枪支不报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3、几类责任事故罪,主体是业务上、职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4、单位可以成为本类罪中少数犯罪的主体:(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5)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6)消防责任事故罪(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后六罪实行单罚制,处罚直接责任者而不处罚单位)(二)本类罪的罪过问题本罪的罪过可能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1.有的罪只能由故意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2.有的罪只能由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3.有些犯罪行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要注意罪名的不同:放火罪与失火罪……(三)本类罪的客体问题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而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确的犯罪对象。公共安全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不特定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对象不特定+结果不特定)(四)本类罪的构成特征——危险犯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犯较多,也比较典型。其既遂的标准不是看有无现实损害后果,而是看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基本犯的结果加重犯。(五)本类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容易与其他犯罪产生想象竞合关系。如实施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常常是以故意杀人、盗窃为目的的,在竞合的情况下“择一重罪处罚”(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是重罪通常可能选择)濟南7.9爆炸案济南人大主任段义和炸死情妇柳海平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5类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涉枪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失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关于放火罪的相关问题(1)放火罪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2)放火罪既遂的标准——“独立燃烧说”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是既遂。(3)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关键不在于点火是不是故意的,而在于行为人对引起火灾的危险或后果持什么态度(4)放火犯罪过程中一罪与数罪的问题犯罪分子在故意杀人、盗窃等犯罪行为之后以放火的方法毁灭罪证的,如果该放火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数罪并罚;如果放火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全,如在野外焚尸(事后不可罚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犯罪行为完成后,为维持或确保犯罪利益得以实现而实施的又可以单独成立犯罪的行为,但由于该事后行为是先前犯罪行为的自然继续,与先前行为侵犯的是同一法益,事后行为的实施不会扩大侵犯法益的范围与程度,因此为先前的犯罪行为所吸收,故法律不再重复评价和处罚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5)放火罪、爆炸等罪同破坏交通工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区别以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交通工具、易燃易爆设备、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等,已经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想象竞合,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处罚。某年12月12日,公司总经理发现被开除的董某仍滞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欲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大量毒气,通过气窗进入仓库外侧的女工宿舍,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毒死,15名女工受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案例1【问题】(1)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2)如果董某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逃跑以后,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扑灭了,则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3)如董某在点燃了纱料之后,因害怕造成的后果太严重,而极力灭火并呼叫他人来救火,但最终因火势太大,而造成了案例中的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为什么?(4)如果董某在上述纺织公司生产车间里从事生产时,趁机吸几口烟,将划燃的火柴随意一抛,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以致引起案例中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1)构成犯罪,构成放火罪。(2)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放火罪是危险犯,放火行为只要致使对象物能够独立燃烧就可以认为足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一危险状态,从而属于既遂。(3)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本案中点燃对象物后,对象物已经独立燃烧,已经达到既遂状态)。(4)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答案及解析1997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收割后,嫌地上稻茬处理起来太麻烦,违反护林防火期间不准野外随意用火的规定,点燃了地里的稻茬。由于风大,引起火灾之火势蔓延,烧毁人工林1275亩,损失6000余万元。案例2区分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用火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上述案例中,张某虽然违反护林防火规定,放火烧稻茬是故意的,但他对于自己的此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烧毁山林,当时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出乎他的意料的。所以,本案应定失火罪。答案及解析甲雇佣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3答案及解析答案:BCD。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不构成爆炸罪;对于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有杀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005年7月至10月间,清涧村农民赵某为了倒卖死牛牟利,购买气体鼠药洒在馍块和菜叶上,将本村刘某、张某等6户农民27头耕牛毒死,价值59700元,再以低价收购并在市场上销售,获利18000余元。对赵某应如何定罪处罚?假如是赵某跟张某有仇,仅对张某的2头耕牛投毒,又将如何处罚呢?案例41、给众多耕牛投放毒物,同时触犯三个罪名: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形成想象竞合犯2、毒杀耕牛,并销售死牛,其目的行为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手段行为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形成牵连犯3、择一重罪处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4、仅对张某的2头耕牛投毒,又将如何处罚呢?(故意毁坏财物罪)答案及解析张某家中老鼠猖獗,买药毒鼠,把药撒饼干上,置于院中。一日,出门慌忙,忘记关院门。几个小孩捉迷藏,一小孩见院门未关,入内躲藏,见一地饼干,捡食身亡。问:对小孩的死亡,张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案例5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私设电网、驾车向人群冲撞、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私设电网的,只要将电网设在有其他人(本人与家人以外的人)可随意接触到的地方,就构成此罪,而不管它是架在家里还是架在室外。(2)以自焚自爆的方式自杀,自杀未成且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此罪。(3)偷井盖的,如其位于人数密集的场所(如广场),定此罪(此时可能构成与盗窃罪的竞合);如其位于家里,定盗窃罪;如其位于公共交通道路上,定破坏交通设施罪。2001年3月,陆某驾驶无人售票公交车从起始站出发,当车行至某站时,张某上车与陆某发生口角,张某挥拳击中陆脸部。陆某于是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张某扭打在一起。在车上旅客看见公交车前出现的车辆和自行车而惊呼“当心,车子!”时,两人仍没有停止打斗。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偏离行驶路线,撞死一人,撞坏出租车一辆。问:对陆某、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案例6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放任,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6年12月17日深夜,赵军、严晓阳二人骑着三轮车至上海市南京路,连续窃得下水井盖25个,价值4000余元。问:对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分歧:1、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2、构成盗窃罪?3、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7(二)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施设备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1、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问题(1)关于犯罪对象的状态问题正在使用:以交付使用为标准长期不用或修理中、待售交通工具—故意毁坏财物罪;(修理人员故意制造隐患或不修好而交付的,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在生产线上的交通工具——破坏生产经营罪(2)关于犯罪对象的具体范围破坏交通工具的对象: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大型交通工具。(对“汽车”作扩大解释,把大型拖拉机包括在内)破坏交通设施的对象: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等(3)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认定正在使用•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使用•盗窃罪A.尚未安装完毕的家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B.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暂停使用的电力线路,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C.偷割已经安装完毕,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分别不同情况处理:未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按盗窃罪处理;如果是明知已交付使用的,按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理;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2、罪过与危害行为问题故意和过失都可以构成犯罪,但在过失的情况下,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罪名为过失损坏……罪。“破坏”——必须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破坏交通工具足以影响安全行驶(如果破坏的是座椅、门窗等,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交通设施,使交通设施损毁或丧失应有性能某机修师,因对领导不满,利用维修飞机之便,在进厂大修的飞机上,非法加装了控制电路,妄图使飞机在试飞时空中断油停机,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事故,因被及时发觉而没有造成飞机坠毁的严重后果。机修师的行为属于()。A、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B、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C、破坏交通工具罪(预备)D、不构成犯罪案例8A。危险犯,足以危及飞行安全即为既遂。答案及解析甲开办一间小汽修店,因修理一进口轿车缺零配件,便于晚间在一停车场将一同型号小轿车备用轮胎一个(价值1200元)和发动机(价值50000元)拆下盗走,甲的行为()。A.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数罪并罚B.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属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C.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D.只构成盗窃罪案例9答案及解析答案:D。甲盗用备用轮胎和发动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是毋庸置疑的。该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甲盗窃发动机致使该车无法使用,当然也谈不上危害公共安全。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案例10答案:C。铁路专用电话线属于交通设施。答案及解析(三)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恐怖组织犯罪的特征恐怖组织一般以政治性、社会性为目
本文标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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