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广东及珠三角地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情况介绍
广东省及珠三角地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情况介绍吴幼珍一、案件处理案件总量居高不下涉案人数众多突发性强社会影响大多、新、难“三集中”大部分通过基层调解解决其中绝大部分调解成功•深圳模式——•大调解、三合一•中山模式——•协商不出厂、调解不出村、仲裁不出镇•东莞模式——•村级调解•仲裁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被纳入建设幸福广东、地厅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强省“三大”考核指标体系。相关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调一裁二审※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第二十七条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第二十八条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二、机构人员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仲裁机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仲裁委•仲裁院•仲裁办•仲裁庭•仲裁员•仲裁委是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设立的,其设立与组成决定了其是由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仲裁院是仲裁委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合并•仲裁院组建•仲裁庭不是仲裁委常设机构,而是用于对具体案件进行仲裁的临时性的办案组织形式。•仲裁委在受理争议后,根据案情的不同,在已聘任的仲裁员中选择一名或者三名组成临时性的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仲裁。•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庭,一种是独任庭。•仲裁员由仲裁员聘任,分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而由仲裁委来决定仲裁庭的组成。•相关链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名称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进行规范和配备。•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第十九条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三、裁审衔接首开全国裁审联合发文先河•200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27、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和半数以上县级仲裁机构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裁审衔接机制。•2014年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穗劳人仲发〔2015〕12号)•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2014年7月7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15年度江门市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与审判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2011年)四、热点难点•社会保险•劳务派遣•虚假仲裁•劳动关系确认•用人单位提前解散、搬迁、调岗等引发争议•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问企业搬迁,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问1、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关系2、能否以超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解雇,如何补偿相关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
本文标题:广东及珠三角地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情况介绍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2184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