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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及纠纷解决方式——经济行为法一、合同的概念合同(contract)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2、内容: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身份关系、行政关系等)3、协议: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达成二、合同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三、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决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无效,能否履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了规定: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订立的程序甲方乙方要约(offer)承诺(acceptance)达成协议(reachacontract)要约(Offer)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提出确定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即订约提议。要约的问题:1、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2、要约的法律后果3、要约邀请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1、要约人要表示订立某种合同的意思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3、要约必须传递给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要约的法律后果1、要约中规定对方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同意签订合同的,则在此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2、要约人负有与接受要约的对方订立合同的义务。要约在有效期内,受要约人一经接受,合同就此成立。3、出售特定物的要约,要约人不得以此为标的物向第三人发出要约。要约人违背上述行为,就要承担赔偿由此而造成对方损失的法律责任。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甲方甲方乙方乙方到达乙方之前撤回未生效2、要约的撤销已到达乙方,生效,又通知撤销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常见的邀约邀请:公司向客户寄送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在报纸、电视、广播中的商业广告、招聘广告及出租房屋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案例:王某等诉房地产公司提供巴士服务纠纷案2000年,某市一房地产公司在距离市区10公里的地段开发了一房产项目。之后,房地产公司通过广告,向社会宣传项目的优势和售房的具体事宜。考虑到距离市区较远,且又不通公共汽车的不便之处,在售房广告中,该房地产公司特意声明会为购房者早晚提供免费巴士。同年底,该市居民王某等人看到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后,认为该项目的条件尚好,虽离市区较远,但早晚有巴士服务,还是较为方便,遂前去房地产公司商量买房。在协议过程中,王某等人坚持要把免费提供巴士的事宜写入售房合同中去,但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写入合同,只是声明他们一定按广告上宣传的去做。王某等人随后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购买了该项目的房产。2000年年底,房地产公司感到免费提供巴士一年以来费用太大,遂与住户协商要求中止提供巴士运输,作为弥补,房地产公司为各住户支付一笔交通补助费。王某等众多住户坚持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提供免费巴士运输服务。双方协商不成,房地产公司中止了巴士运输服务,王某等众住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提供服务,且赔偿损失。[法律问题]本案涉及商业广告的性质以及随后房地产公司的声明的法律效力问题。[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邀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承诺(Acceptance)承诺的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明确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承诺也是一种意思表示,承诺人对要约表示同意后,合同即为成立,承诺人就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1、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2、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视为不接受要约。承诺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方式1、到达承诺,又称届期取诺。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要约人也是在此期限内收到了该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如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迟发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2、迟到承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承诺,通常可以在指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但因邮电传递等方面的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的,要约人应立即向承诺人声明承诺迟到,否则认为该承诺有效而合同成立。迟到的承诺经要约人声明后。视为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迟发或迟到,主动权均在要约人)3、推定承诺。即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4、默示承诺。要约中如明确指出对方不答复,则认为已接受要约。因此,承诺人的默示,有时也是承诺的一种表示形式。注:默示承诺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且必须事先经受要约人同意(包括口头与行动),不能强加于受要约人(法定和约定两种事由)5、法定程序认定的承诺。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如公证、鉴证、主管机关批准等时,当这个程序完成后,合同才能成立。案例案情:刘某系个体户,经营日常百货。1999年11月,刘某决定改行,想要处理库存存货。商某得知后,前去看货,但当时未与刘某达成协议,而是告诉刘某与妻子商量后再与刘某联系。商某与妻子商议后,在1999年11月15日向刘某发函称:如果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出售,我们就买,并要求刘某在5日内回话。恰在此时,刘某也在11月15日向商某去信称:“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处理,你是否购买?请于15日内答复。”11月18日刘某收到了商某的信后,认为已与商某成交,遂拒绝了其他客户。而商某在11月18日收到刘某的信后,听说百货生意现在比较难做,心生悔意,不再想购买刘某的货物,于是商某在11月22日向刘某发出一封电报,表示不买这批货物了。刘某获电,十分气愤,诉诸法院,要求维护双方已达成的交易。交叉要约问题:1、刘某向商某发出的是一个要约吗?2、商某向刘某发出的是一个要约吗?3、上述两个如果是要约,对方是否承诺了?4、刘某与商某之间是否达成了协议?交叉要约存在法律争议,实务中最好按照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即要约-----承诺来进行(三)、缔约过失责任案例:1990年5月20日,江苏省某县磁性材料厂与某区的应用技术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由转让方应用技术研究所提供其自己发明的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YY—4J、25WJSFT单向电容运转导步调速电动机(附减速器)的全套技术及其设计图纸和必要的零件样品;受让方磁性材料厂支付转让费50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一笔入门费交完后转让方应及时交付图纸、零件并向受让方进行技术交底;转让方承担该技术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工作;受让方负责筹备资金并组织生产;产品通过鉴定合格投产后,转让方分享利润的30%,分成期从产品正式投产之日起算三年为止;如因转让方的技术错误造成产品失败,转让方将全部费用退回受让方。合同签订后,6月5日,受让方支付了第一笔入门费25万元,并花40万元改造原有的设备,准备一旦转让方把技术及其图纸送到厂里,就马上组织研究、投产。就在这时磁性材料厂听说该研究所正与某理工大学的机械研究所打官司,理工大学告该应用技术研究所侵犯其专利权,涉及的技术就是磁性材料厂要求转让的技术。不久法庭就判决应用技术研究所败诉,停止使用和转让该技术,赔偿理工大学机械研究所损失费。受让方磁性材料厂马上停止了投产的准备工作,经过改造的设备因为没有相应的技术和设备与之配套也搁置没用了。于是向应用技术研究所要求退还已经交付的第一笔转让费,并且赔偿改造设备所花的40万元。应用技术研究所只退回25万元,不同意赔偿设备改造费。应用技术研究所认为自己并没有要受让方改造设备,是磁性材料厂作出的改造设备的决定,自己不应该对此负责。受让方在咨询了律师的意见后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本案的问题:1、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2、受让方的权益如何获得保护?应用技术研究所隐瞒标的瑕疵是在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并未有违约?磁性材料厂如何维权?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的行为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负的责任。种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得知的属于对方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没有尽到通知义务、滥用对方的信用、没有尽到协助的责任等。四、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合同的保全(一)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实务提示:标准常变,故凭标准买卖时,应列明该项标准由哪个单位制定、版本编号及年份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比如,订购家具要给制作人必要的生产时间、运输时间等。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方式,是指采取什么方法来实现合同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比如,货物的交付方法、运输方法、计量方法、验收方法、结算方法、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结算单位等。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履行方法履行,不得擅自变更。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某物资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第一条甲方将一楼所有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10年,自199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月1日止。前五年每年租金60万元,从第六年起,每年增加3%。第二条乙方每年1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该年度总租金额的一半,然后在7月10日前付清另一半。第三条在本合同签字后3日起10日内,乙方向甲方预付半年租金。此笔款项交付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出租房屋全部交付乙方使用。第四条乙方在承租期间,所使用的煤、电、水计表核算,冷暖气费按平方米计算,由甲方按月收费。第五条房屋内部设施的维修由乙方负责维修,房屋的维修保养由甲方负责。第六条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就按年租金额的万分之三罚款,如有一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将按未完成的租期部分应付租金的10%罚款。第七条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乙方向法律顾问咨询,发现合同内容不完备,要求重签合同。问题:1、合同是否有效?2、能否补救?案例分析:合同有效,因具备主要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合同需要补救,存在问题:1、标的物不明确.上述合同中,标的物简单的规定为“一楼所有房屋”,使合同的标的物,即出租物处于不确定状态.2、标的物数量的条款不完备.上述合同中标的物的数量规定为“一楼所有房屋”,出租房屋的具体数量不明确。3、欠缺关于标的物质量的条款。4、缺少关于出租房屋用途的条款。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出租房屋的用途。通过规定用途,出租人可较确定地了解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监督、限制承租人破坏性地使用房屋,防止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以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也可防止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5、合同没有必要的违约责任条款。应补充如下规
本文标题:合同法及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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