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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社会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劳动法》规定应当建立的社会保险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特点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才能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待遇的多少与缴费的数额密切相关。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下列基本特征:•1、社会性。社会保险体现一种社会政策,具有维护社会安定的功能,因而其范围比较广泛,包括社会上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劳动者。•2、强制性。社会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凡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此外,在保险的项目、收费标准、待遇水平等内容上,投保人和被投保人必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随意改变。•3、互济性。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是全体劳动者创造价值的一部分,社会保险通过统筹调剂的方法集中这部分资金,使之在不同的劳动者之间横向转移调剂使用,以解决劳动者因劳动风险造成的生活困难。•4、储存性。社会保险费用虽然主要由用人单位和政府直接负担,但实际上是劳动者创造价值的一部分预先扣除,并逐年积累储存起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当劳动者遇到劳动风险时,就有权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物质帮助。•5、福利性。社会保险以帮助劳动者摆脱生活困难为目的,属于公益性的非营利服务事业,国家对保险所需资金负有一定的支持责任。•6、差别性。社会保险待遇不是对所有劳动者采取平均支付的办法,而是和劳动者的劳动联系在一起,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水平往往由于劳动者个人的工龄长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缴纳保险费的多少等因素不同而有所差别。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基本养老保险•(一)基本养老保险的概念和特点•1、养老保险的概念•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工作岗位后,由该基金向其发放养老金,从而保证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种制度。养老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险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也是实施最为广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养老保险的特点•(1)普遍性。由于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对象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退出工作岗位的人,而这一阶段是几乎每一个劳动者都要经历的。因此,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非常广,具有普遍性。•(2)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和劳动者缴纳的保费额直接相关,而且采取按月交费,按月享受的方式,因此具有储蓄性。•(3)可预见性。由于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因此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缴费情况预计出自己将来的待遇水平,具有可预见性。(二)养老保险的主要类型和结构•1、类型•(1)深化城保•(2)推进镇保:以征用地人员为重点,继续扩大“镇保”的覆盖面。无地、无业、无保障”的失地农民有了基本保障。•(3)完善农保:将“农保”统筹层次从乡镇提升到区县的相关工作•(4)扩大综保:扩大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覆盖面。工伤、医疗、养老。•镇保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镇保适用于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原已参加本市农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可以参照镇保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镇保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镇保适用于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原已参加本市农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可以参照镇保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镇保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多少?•用人单位缴纳镇保基本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25%。其中,养老保险费为17%;医疗保险费为5%;失业保险费为2%;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各为0.5%。•镇保基本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承担。•2、养老保险的结构分为三个层次: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劳动者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1)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统一建立并强制实施的为全体劳动者平等地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2)用人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了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并完全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自主地为本单位劳动者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最典型方式就是企业年金制度。•(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劳动者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以储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四)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1、职员(干部)的退休年龄,主要有三种情况:•(1)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提前退休年龄,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延迟退休年龄,正高职不超过70周岁,副高职不超过65周岁。•2、工人退休年龄,主要有两种情况:•(1)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3、退休的工龄条件:•职工退休一般要求其连续工龄必须满10年,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其连续工龄必须满20年,连续工龄满30年要求提前退休的可不受年龄限制;•对于因工伤(职业病)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其退休不以连续工龄为条件。•对于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其退休的连续工龄条件被累计缴费年限所取代,一般要求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须累计满15年以上。(五)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1、退休待遇的主要内容包括:•(1)退休金,从劳动者退休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根据劳动者退休的原因和规定的相应标准每月发给退休金;•(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3)其他待遇,易地安家补助费、易地安置车旅费、住房补贴、物价补贴、取暖补贴等,均按规定的标准执行。案例•行政复议申请人俞某,女,1953年3月生,退休前是本市一外资企业人事工作人员,2003年3月年满50周岁。企业为其按照非管理、技术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核定养老金手续。社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企业申报的材料为其核定了养老金,并于4月开始发放。申请人不服,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审核养老金核定表,执行法定的退休规定,撤销退休决定。•申请人认为,其从事的是人事管理工作,应属管理岗位,按照规定应当55周岁退休。企业按照非管理、技术岗位人员为其办理核定养老金的手续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认为: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是否是管理岗位,应当由用人单位确定,而不是个人或社保经办机构。企业按照非管理、技术岗位为其申报核发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只要认为符合发放养老金的形式要件,就可以批准。•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文)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关于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评析•本案的焦点主要在于申请人的工作岗位性质由谁来确定的问题,是劳动者本人,还是单位,还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年满50周岁方可退休,从事管理、技术类女职工可以延长到55周岁退休(参照原女干部标准)。所以对于岗位性质的确认是明确某一女职工在什么年龄退休的关键因素。•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我国实行国有企业改革以后,企业的自主权大大加强。原先一些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认定的项目全部都归还给企业。这其中就包括岗位性质的认定权。也就是说,企业员工所处的岗位是管理、技术性岗位还是非管理、技术性岗位,应当由用人单位确定,而不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更不应凭劳动者个人说了算。•其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养老金时,是否应当对单位申报的个人退休年龄进行审查。我们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单位申报的个人退休年龄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应当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是实质上的审查,即在单位申报的个人材料中,从表象上审视不能发现明显的逻辑矛盾,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情形,即可批准。而不用实质上审核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内容,是否应当算是管理、技术岗位等。•最后,本案中,用人单位将申请人所从事的岗位确定为非、管理、技术岗位,并以此为依据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是完全合法的,而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单位申报的内容为其办理核发养老金手续。•本案中,如果申请人对用人单位认定的岗位性质不服,则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等途径先对岗位性质进行确认,然后再根据结果决定是否要进行复议。•结论•社保经办机构为俞某核定养老金的行为是正确的,复议机关应当予以维持。•此处需要说明的是,该类争议一般都是行政争议,而不是劳动争议。(四)医疗保险待遇•1、城镇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只限于规定的医疗期内,此医疗期的长度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作时间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分档次确定,最短不可少于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难以治愈的疾病,经医疗机构提出、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2、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解决,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全部由个人支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第二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失业保险(一)失业和失业保险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由劳动意愿的个人得不到工作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作机会的状态。关于失业的定义,各国有不同的表述,如美国将“失业”定义为:年满16周岁,没有工作或正在寻找工作的人。(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这一规定,不仅打破了企业所有制、企业性质的限制,将所有的企业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畴,而且还将事业单位也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畴。3、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既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又在于要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因此,我国在确定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的期限和标准时,规定了以下标准:(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失业保险金应维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3)失业保险应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根据以上原则,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期限、标准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方面,《条例》规定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来确定。具体规定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
本文标题:第九章 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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