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第九章 消费者保护法
第九章消费者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经营者的概念1.消费者的概念与特征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即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的特征有:①消费的性质专指生活消费;②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③消费既包括自己出钱获得的消费,也包括他人出钱而获得的消费;④消费者的主体是个人。2.经营者的概念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消法》上主要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议题7-1]在《消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北京的王海以“打假英雄”的称号名噪一时,并引发较大的争议。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法》的书,并为该法第49条所吸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的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予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所以不是消费者,不能受到《消法》的保护。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引起较大反响。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你认为王海是不是消费者?参考答案:一般认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目的出发,把王海的打假行为认定为消费行为是恰当的。(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1.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及其宗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原因①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损害;②消费者处于弱者的地位,合同自由原则被破坏,存在着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的格式合同大量存在,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协商的机会。③如果不进行特殊保护,单个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后是很难得到救济的,单靠个体消费者自身的力量难以追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二、消费者的权利(一)安全保障权(二)知悉真情权(三)自主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五)求偿权(六)结社权(七)获得相关消费知识权(八)受尊重权(九)监督批评权[案例7-1]周女士某晚来到某超市购物,并将其在外面市场购买的真皮包(价值300元)寄存服务台保管。当周女士逛完超市返回服务台准备领回自己的皮包时,服务员发现皮包不见了。为此,周女士向超市索赔,而超市认为自己对周女士的包尽到了保管义务,并无重大过失行为,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问:超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答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超市对周女士的包并未尽到保管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案例7-2]2009年10月,原告王某和李某夫妇共同到某超市购物。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丢失,要他们翻开所携提袋和衣兜,原告夫妻为了澄清事实,只得忍辱将提袋、衣兜都翻开接受检查。售货员未查出所失商品,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超市保安负责人对他们盘查约两小时才让他们离开。原告夫妻曾向售货员、超市保安表明:自己是无辜的,被告无端怀疑、盘查顾客的做法是错误的。原告李某当时正值哺乳期,遭遇此打击,精神压力沉重,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原告夫妻向被告交涉,要求适当损害赔偿,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于2009年10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参考答案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消费者人身自由不受经营者的非法限制和剥夺。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三、经营者的义务①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②接受监督的义务③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④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⑤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⑥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⑦保证质量的义务⑧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⑨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⑩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等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①与经营者协商解决。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法院起诉。(二)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1.生产者、销售者与服务者2.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3.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案例7-3]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内,某消费者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时发现电暖器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该消费者先后找到甲、乙公司要求赔偿,被告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又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器系由丁公司卖出,甲、乙公司均拒绝承担责任,让该消费者去找丁公司。问:在这种情况下,该消费者可以向谁要求赔偿?参考答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所以,该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甲、乙、丙、丁要求赔偿。[议题7-2]近几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件接连不断。2009年11月1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出通报,指出包括主持人在内的代言人,不负责任、见利忘义、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造成消费者物质、精神和身体损害的行为。讨论:在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情况下,受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代言人要求赔偿吗?参考答案:虽然受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代言人提出赔偿请求,但是按照目前《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尚不能真正有效地追究代言者的侵权责任。五、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2、特殊情况下经营者的责任如:“三包”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等。3、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议题7-3]1998年7月8日,上海某重点大学女学生钱某从上海屈臣氏超市四川北路店出门时,门口的警报器突然鸣叫起来。门口的一名女保安拦住钱某,对其挎包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该店商品。超市员工强行把钱某带到办公室,并当着超市经理和男保安的面,用一只手提探测器对钱某的全身进行检查,认为她的髋部有磁信号,并要求她脱下裤子接受检查。在男性回避后钱某忍辱脱下长裤,女保安竟然又伸手到内裤里面进行检查,仍然是什么也没有。钱某当即对超市表示抗议,要求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而该店的经理却说,这是超市正常的行为,为保护商店的利益,你有义务接受检查。当钱某表示要向报社投诉时,一个保安还调侃说,去吧,我们店还正想上报纸扬名呢。钱某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协会投诉,但调解没有成功。于是在家人的陪同下钱某向虹口区法院起诉,要求屈臣氏超市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虹口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10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公告,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5万元,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999年1月6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判决屈臣氏公司侵权成立,但精神赔偿费从25万元降到了1万元。请以本案为例,谈谈你对经营者的行为以及法院判决的感想。参考答案:经营者的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人身权益,并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两审法院的不同判决反映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困难。第二节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的可靠性、安全性、耐用性等内在性能与外观形态的总和。(二)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产品质量法》,该法于2000年通过了修订,新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二、产品质量的管理与监督(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标准化管理制度;(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三)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议题7-4]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带给社会很大的冲击,人们对于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问题予以了极大的关注,并质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有关责任人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09年底,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三鹿破产程序作出终结裁定,这意味着,对已被法院立案的“三鹿”患儿索赔案,即使胜诉也不能从加害人处获得任何赔偿。讨论:“三鹿”事件的原因有哪些?你有避免此类事件发生的建议吗?参考答案:原因:经营者见利忘义,违法经营;行政机关监管不力,违反职责;法律的刚性不够,并且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建议:真正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督经营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合法经营;政府部门要尽到自己的责任。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2.包装及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3.其他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4.其他义务四、法律责任(一)生产者、销售者的民事责任1.产品质量责任(1)产品质量责任的情形。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2)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销售者有先行负责及赔偿义务,销售者依法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案例7-4]2004年元月,某家电商场为促销商品开展了“买一赠一”活动,承诺购买商场音响、家电的,赠送一个价值500元的“扬声牌”话筒。王某在该商场购买了一组音响,获赠一个话筒。在回家安装调试音响时,王某发现话筒既没有商标、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生产厂名和厂址,而且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随后,王某向家电商场交涉,要求退换。但售货员以店堂告示已告知“赠送商品概不退换”为由,不予退换。王某认为该商场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扬声牌”话筒的价格双倍赔偿1000元。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家电商场赔偿王某1000元。问:家电商场赠送的商品不符合约定是否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是否正确?参考答案:如果商场明知赠送的商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就属于欺诈。商场以店堂告示已告知“赠送商品概不退换”为由不予退换,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2.产品侵权责任(1)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生产者的严格责任;销售者的过错责任。(2)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
本文标题:第九章 消费者保护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3129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