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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2005-6-2311:19:02此文已被浏览:7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辽宁辖区小型海船船员专业技术水平,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籍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海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艇、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上服务的人员。第三条各海事局(以下称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权限范围内小型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及其管理工作。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一)年龄不小于20周岁;(二)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海上服务资历,以及具有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四)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且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五)按本办法完成规定的培训及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和考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是辽宁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第六条各考试发证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负责实施本办法。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七条适任证书使用全国海船船员丁类适任证书。第八条适任证书由各考试发证机关负责签发。适任证书的签发机关栏内加盖规定的印章,持证人照片加盖规定的骑缝钢印。第九条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三)持证人适任的等级和职务;(四)发证日期和失效日期。第十条适用航区适用于本省境内距岸不超过50海里的海域或距船籍港单程不超过200海里且距岸不超过50海里的海域;挂桨机船适用于辽宁省境内距岸不超过五海里具有一定遮蔽性的水域。第十一条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三章船员职务及考试第十二条船员职务设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长,值班轮机员;驾机员(仅适用于挂桨机船)。第十三条申请未满1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考试。(一)资历要求:持有未满100总吨船舶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二)考试科目:1.船长业务与船舶操纵;2.船舶值班与避碰(三)评估项目:1.航线设计和海图作业2.雷达导航第十四条申请未满100总吨船舶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一)资历要求:在未满100总吨船舶实际担任水手满十二个月。(二)考试科目:1.航海基础与气象知识2.船舶值班与避碰3.船舶管理与货运基础(三)评估项目:1.航海仪器的正确使用第十五条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一)资历要求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二)考试科目:1.轮机长业务2.轮机维修3.电气(三)评估项目:1.配电盘修理与电工工艺第十六条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考试。(一)资历要求: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担任机工满十二个月。(二)考试科目:1.柴油机2.辅机3.轮机基础第十七条申请挂桨机船驾机员适任证书考试。(一)考试科目1.船舶驾驶常识2.轮机常识第十八条持有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的船员或曾在军事舰艇上担任驾驶员、轮机员的船员,应出具其相应的资历证明,经审核后,可参加对应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考试和评估。第十九条所有报名参加适任证书考试、评估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培训(具有航海类中专及相应专业学历者除外)。第二十条评估分为合格、不合格。评估不合格者,允许其在三年内参加补评估。每二十一条考试分为及格、不及格,各科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船舶值班与避碰”的及格分数为80分,其它科目的及格分数为60分。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其在三年内参加补考。第四章船员考试发证的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考试计划各考试发证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于每年年末制定次年考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辽宁海事局船员处进行报备。考试计划内容包括: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时间及其他有关事宜。第二十三条申请受理申请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同时递交以下材料:(一)辽宁小型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申请表;(二)海船船员体检表(县级以上医院);(三)二张二寸年内证件照片(黑白、免冠、光板);(四)有效的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如适用);(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六)考试发证机关认为应递交的其它证明。第二十四条核发准考证考试发证机关对资历审查合格并完成规定培训的船员核发准考证。第二十五条评估完成后,由考试发证机关颁布评估结果。第二十六条考试结束后,由考试发证机关颁布考试成绩并颁发考试及格者适任证书。第五章证书再有效第二十七条持有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适任证书有效期最后十二个月内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第二十八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一)最近五年内不少于12个月并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的等级职务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及安全记录良好。(二)满足船员体检标准(三)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和精通业务培训第二十九条年满六十周岁的持证人,考试发证机关可签发两年有效期的适任证书,并且不得超过持证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日期。第三十条超期进行证书再有效、或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实际海上资历不足12个月者(应补足6个月的海上资历),通过规定的考试科目(见表1)后可签发原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表1抽考科目表职务科目船长船长业务与船舶操纵值班驾驶员船舶值班与避碰轮机长轮机长业务值班轮机员柴油机驾机员船舶驾驶常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遵守考场规则。第三十二条持证人在船上任职期间,其适任证书应保留在船上,并接受海事机构官员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适任职务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有损毁、丢失,持证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审核属实,按程序予以补发。第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证、冒用适任证书,违者海事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第三十五条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违反航行规则、危及人命财产安全的情况,海事机构可对责任人做出降职、重新培训考试、吊扣、吊销适任证书等处理。第三十六条被海事机构宣布作废、扣留、吊销的适任证书,持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适任证书交还考试发证机关。第三十七条除海事机构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第三十八条考试发证机关应为每位持适任证书船员建立技术档案。第三十九条对违反考场纪律者,考试发证机关可对其做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罚。第四十条海事机构人员在实施本办法时,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其它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罚,其行为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船员依据本办法申请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及证书再有效时,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辽宁港作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辽宁辖区港作船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港口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沿海港口作业的港作船上服务的船员。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上服务的人员。第四条申请港作船适任证书的条件:(一)年龄不小于20周岁,未满60周岁;(二)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以及具有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四)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且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五)完成本办法规定培训,并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和考试;第五条船员职务设置为: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长、值班轮机员。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是辽宁港作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各海事局(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负责实施本办法。第二章申请考试的条件和评估考试科目第七条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一)资历要求:申请港作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等级的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二)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1.船长业务与操纵;2.船舶值班与避碰;(三)职务晋升的评估项目:1.雷达导航与定位;第八条申请值班驾驶员适任者:(一)资历要求,申请港作船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在港作船上实际服务满12个月。(二)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1.船舶值班与避碰;2.船舶操纵;3.船舶管理及船舶结构;4.航海基础与港口资料;(三)职务晋升的评估项目:1.船舶导航与定位。第九条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一)资历要求,申请港作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等级的船舶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二)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1.轮机长业务;2.船舶电气;(三)职务晋升的评估项目:1.配电盘原理与电工工艺。第十条申请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者:(一)资历要求,申请港作船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在港作船上实际服务满12个月。(二)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1.动力装置;2.船舶管理;3.轮机基础;(三)职务晋升的评估项目:1.动力设备操作。第三章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程序及证书有效第十一条各考试发证机关根据本辖区港口实际需要制定考试和评估计划,并向辽宁海事局船员处报备。各考试发证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于每年年末制定次年考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辽宁海事局船员处进行报备。考试计划内容包括: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时间及其他有关事宜。第十二条申请受理:申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名,并递交以下材料:(一)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申请表;(二)海船船员体检表;(三)二张二寸证件照片;(四)有效的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如适用)(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六)考试机关认为应递交其它证明。第十三条考试发证机关对资历审查合格的船员核发准考证。第十四条所有报名参加适任证书考试、评估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培训(具有航海类中专及相应专业学历者除外)。第十五条评估分为合格、不合格。评估不合格者,允许其在三年内参加补评估。第十六条考试分为及格、不及格,各科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船舶值班与避碰”的及格分数为80分,其它科目的及格分数为60分。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其在三年内参加补考。第十七条考试评估结束后,由考试、发证机关公布考试成绩和评估结果。第十八条船员经考试评估合格后,由考试发证机关签发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第十九条持有港作船船员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适任证书有效期最后十二个月内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一)最近五年内不少于12个月并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的等级职务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及安全记录良好。(二)满足船员体检标准(三)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和精通业务培训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遵守考场规则。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在船上任职期间,其适任证书应保留在船上,并接受海事机构官员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适任职务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有损毁、丢失,持证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审核属实,按程序予以补发。第二十四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证、冒用适任证书,违者海事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违反航行规则、危及人命财产安全的情况,海事机构可对责任人做出降职、重新培训考试、吊扣、吊销适任证书等处理。第二十六条被海事机构宣布作废、扣留、吊销的适任证书,持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适任证书交还考试发证机关。第二十七条除海事机构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第二十八条考试发证机关应为每位持适任证书船员建立技术档案。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考场纪律者,考试发证机关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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