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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及目的)为了加强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管理,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以下简称高毒场所)第三条(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高毒场所的用人单位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高毒场所,必须向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不得使用高毒物品。第四条(前置条件)用人单位高毒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五条(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第六条(责任承诺)凡领取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承诺并承担责任,保证符合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第七条(禁止转移)用人单位不得将使用高毒物品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第二章发证条件第八条(作业环境要求)高毒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高毒场所与生活场所和其他工作场所有效隔离。高毒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区域警戒线。高毒场所配备相应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第九条(健康保护)高毒场所应有严格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并配备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高毒场所的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高毒场所的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持健康证上岗。第十条(组织管理)设置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及专业人员。建立高毒场所工艺操作规程、安全卫生守则和岗位责任制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培训教育)高毒场所的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职业卫生培训管理规定》接受职业中毒防护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教育。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方能上岗,单位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有培训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危害评价)高毒场所在投产前必须经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评价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十三条(高毒物品管理)作业场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及有关的安全卫生要求。用人单位在采购高毒物品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合格证明。高毒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章发证程序第十四条(申报资料)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二)高毒场所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卫生防护设备图;(三)单位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培训证明;(四)高毒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证明;(五)高毒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材料;(六)高毒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使用高毒物品名单、用量;(八)高毒物品来源及相应的毒性资料;(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产品的企业生产标准、安全性评价资料。(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受理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书时应出具受理登记的,并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限期补充有关材料的的决定,逾期不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十六条(现场审查)受理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提供的材料和现场及申请人的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制作审查笔录,并由经办人和申请签名。第十七条(审核决定)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同意、限期三个月改进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申请人对限期改进期限要求改动,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实际情况予以修正。第十八条(整改及复审)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整改结束后,向原受理机关申请复审。原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整改期限届满后7日内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请。第十九条(发证、领证)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同意决定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人逾期30日不领证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第四章许可证的管理第二十条(亮证经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设正副各一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使用高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亮证经营。副本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第二十一条(复核、换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每年9月份前进行复核。用人单位申请复核,原发证机关在受理后,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和换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二)高毒物品的品种、数量、供货单位等变更的情况;(三)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报告;(四)其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第二十二条(注销)卫生行政部门对每年的许可证复核必须认真做好记录,未按时申请复核和换发卫生许可证,应注销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二十三条(注销的后果)凡注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告知工商行政部门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告,停止其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第二十四条(变更)用人单位在变更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企业名称和高毒物品种类时,应事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禁止转借、涂改、伪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六条(无证使用)违反本办法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使用高毒物品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高毒物品的活动。并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许可证管理)凡擅自涂改、转借、伪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吊销职业卫生许可证并处罚2万元至5万元。第二十八条(违反复核、换证)凡有不良记录的在复核和换发许可证时可作出责令改进或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违反办法其他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的除了不予受理外,还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卫生人员处罚)从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的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高毒物品和一般高毒物品目录》所列物品的车间或部门。第二十八条(印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及有关文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第二十九条(实施)本办法自Ⅹ年Ⅹ月Ⅹ日实施。《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职业人群是全人口中最富创造力的人群,是生产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素质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质量。建国五十多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有效地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为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改革开放的深入,职业病防治工作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正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立法背景中所指出的那样,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我国对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实施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一些外资企业趁机会钻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建设不健全的漏洞和空子,以技术保密为由,不告知工人所接触化学品的毒性及危害,不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更不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甚至逃避和阻挠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造成了一系列高毒物品中毒的严重后果的案例。乡镇企业无序发展,只顾眼前利益,不顾劳动者健康权益,盲目生产,使用已禁止的化学品,不但给职工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影响,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2.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不断发展,我国加入WTO,国外化学品的进口,生产线的引进,国内化学品的出口,国际上相关标准的推行,都需要对使用高毒作业场所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因此,为了与国际接轨,有序地规范高毒物品的使用,制定本办法是非常必要的。二、起草经过按照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委托《使用高毒物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的通知要求,由上海市卫生局组织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有关职业卫生、卫生法学方面的专家和人员组成了《使用高毒物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起草小组,先后召开三次审稿会,于30日形成了草案上报卫生部法监司。三、几点说明1.关于本办法的前置条件在起草过程中,起草组认为用人单位在申请职业安全许可证时,必须设置前置条件。其理由是国务院于2002年3月25日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使用高毒物品时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经贸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审核同意。因此,草案第三条对申请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作了详细规定。2.关于许可管理的重点有毒物品根据危害程度分为高毒和一般有毒物品,其日常监督管理按《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由于一般有毒物品的品种繁多,使用的作业场所又多,要实施许可管理是有困难的,且也管不胜管,《职业病防治法》把高毒与放射物质的作业列为特殊作业,强调要加强特殊管理。因此,本办法则针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实行许可管理,是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重点管理的要求。3.关于高毒场所的概念经多次讨论,起草组认为本办法管理对象是场所。按照用人单位的规模,有的用人单位本身就是一个作业场所;有的用人单位可又较多的作业场所。在同一生产区域内有的以车间为单位作为作业场所,有的以分部或分厂为单位作为作业场所,有的作业在异地,同样又可能存在1至数个作业场所。在许可管理上,要求用人单位在申请时如实将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的情况逐一填写清楚。领证后若发现该单位某一场所高毒作业有变更或违反本办法的管理规定,可采取重新核证、吊销或处罚的决定。4.关于“使用”的概念关于“使用高毒物品“中的“使用”的含义,沿用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的统一说法,起草小组认为本办法所指“使用”应涵盖生产活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局限性。《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起草小组二OO二年七月三十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字第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地址:企业经济类型:作业场所名称:生产使用高毒品种类:发证机关(章)年月日贴有效凭证处图标----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副本)()字第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地址:企业经济类型:作业场所名称:生产使用有毒品种类:发证机关(章):发证日期:年月日有毒物品生产、使用者须知一.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应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二.企业在变更职业场所、企业名称和有毒物品种类时,应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三.有毒物品生产、使用者在核准的地址以外进行生产使用的,按规定程序另行办理许可证。四.职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证,职业卫生许可证每年9月份前进行复核。凡逾期不办理复核或换证者,其许可证视为无效,并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其许可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许可证。1.逾期不申请办理复核或换证的;2.复核或换证时不符合发证要求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无明显改进的;3.屡次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4.因其它原因不能保证职业卫生安全的;贴有效凭证贴有效凭证()--
本文标题: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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