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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碳信用市场发展与我国碳金融产品创新研究(上)2010-10-26摘要:全球二氧化碳减排压力和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促进了碳信用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而碳信用交易框架的建立和碳金融的发展是全球实现碳减排目标的重要途径,也成为潜力巨大的金融市场。本文分析了目前国内外碳信用市场发展状况及主要碳金融产品交易和开发现状,指出我国碳信用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一是市场体系不健全,国内金融机构对碳信用市场的参与度不高。二是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善。三是碳金融产品数量和创新不足。最后提出了我国碳金融产品设计的对策。关键词:碳信用,低碳经济,碳金融产品设计一、国际碳信用市场发展现状目前,国际上以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为基础,形成了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其中CDM和JI属于基于项目的市场,JI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ERU),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核证减排量(CER)。在这类项目交易下,低于基准排放水平的项目或碳吸收项目在经过认证后可获得减排单位,如ERU和CER;受排放配额限制的国家或企业可通过购买这种减排单位来调整其所面临的排放约束。IET属于基于配额的市场。与基于项目机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不同,在配额机制中购买者所购买的排放配额是在限额与贸易机制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的。基于项目机制和配额机制这两类市场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基本框架,以此为基础,相关的二级市场、基础产品(碳排放权)和衍生产品交易也随之发展起来。(一)碳信用的配额型交易市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ACT)于2003年建立,设立了为期10年的州一级温室气体减排体系,通过分配一定数量的许可排放量,实现碳信用下的实际交易。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气候期货交易所(CCFX)建成了全球第一家规范的气候交易市场。欧盟于2005年建立的排放交易体系(EU-ETS),对各成员国确定一个国家分配计划(NAP),向所属部门分配可交易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也允许拍卖配额。通过对每一个排放实体分配“欧洲排碳配额”,在超额排放和不足排放实体之间进行碳信用的交易。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是美国针对发电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区域性项目,在美国东北部10个州进行,核心是通过二氧化碳减排配额在各州的分配,促进发电企业降低碳排放量。(二)碳信用的项目型二级交易市场项目型CDM和JI二级市场是由大量碳基金的投资行为引发的,使得一级市场之外建立起了规模庞大的不受国际法约束的碳金融市场。此类市场的交易模式是碳基金与发展中国家项目业主签署合同后,将购得的碳信用转售给公约附件中的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第一个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创立以来,与可持续性相一致的金融工具不断创新,这类基金已从环保项目的二级市场投资中获得了巨大利益。目前的碳基金数量庞大,如,世界银行的原型碳基金、生物碳基金、社区发展碳基金、伞形碳基金、框架碳基金,国家层面上的荷兰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荷兰欧洲碳基金、意大利碳基金、丹麦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欧洲碳基金,商业金融机构如瑞士信托银行的排放交易基金,非政府组织管理的美国碳基金组织,私募基金管理的复兴碳基金等。碳基金的大量出现和运作推动了碳信用市场的繁荣,但也增加了虚拟经济过度炒作而带来的巨大风险。目前,已形成了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亚洲碳交易所(ACX)、欧洲能源交易所(ECX)等近20多个交易所。近年来,随着国际碳信用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关碳金融产品的交易迅速发展。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05年,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总额为100亿美元左右,到2008年达1260亿美元,4年时间里增长超过10倍,其中,基于配额的交易规模达928亿美元,占全部碳金融交易总额的74%左右,基于项目的交易成交金额为72亿美元,占26%左右。在基于配额的市场中,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占绝对主导地位,2008年交易额达919亿美元,新南威尔士交易所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额分为3.09亿美元和1.83亿美元。美国区域温室气体排放行动(RGII)2008年开始运行,当年成交额2.4亿美元。在基于项目的市场中,清洁发展机制市场占绝对的比重,2008年交易额达65亿美元。清洁发展机制二级市场的各种碳基金交易由2007年的240万吨增到2008年的1072万吨,涨幅高达350%。联合履约机制和其他自愿型市场交易额2008年达2.9亿美元和3.9亿美元。碳信用市场巨大的发展空间吸引了金融机构和其他私人投资者积极参与。2006年10月,巴克莱资本率先推出了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2007年,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顿银行推出了追踪欧盟排碳配额期货的零售产品。除了单纯的进行配额交易和设计金融零售产品外,投资银行还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参与碳信用市场。2006年10月,摩根土丹利宣布投资碳信用市场30亿美元,2007年3月参股美国迈阿密的碳减排工程开发商,间接涉足了清洁发展机制的碳减排项目,8月成立碳信用银行,为企业减排提供咨询及融资服务。目前,气体排放管理已成为欧洲金融服务行业中成长最为迅速的业务之一。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推动了碳金融产品创新和碳信用市场容量的扩大,同时有关碳金融业务也成为发展最快的金融业务之一,成为金融机构新的利润增长点。二、我国碳信用市场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碳信用市场发展现状目前,巨大的碳减排量使我国碳信用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根据国家发改委(节能中长期规划》测算,“十一五”期间,我国的节能投资总额累计可达6000亿元以上,如果按50%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测算,节能融资市场有3000亿元的规模,节能减排融资有望从目前技改项目融资延伸到碳金融等新兴业务。碳金融的发展在为碳减排融资,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我国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兴业银行的碳权贷款和深圳发展银行的碳理财产品都是成功的案例。1.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交易。截至2009年9月18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组织共核准签发CDM项目1882个,其中我国通过核准项目的数量为632个,位居世界首位,且远高于其他国家。从CDM项目的排放量看,632个核准CDM的减排量为1.5亿吨左右,占全球市场份额的45.7%。从交易额看,2008年占全球市场份额的84%。CDM项目远期交易是我国参与低碳经济运作最多的一类项目。2.碳权投融资项目。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能源效率融资项目合作协议》,成为国际金融公司开展中国能效融资项目合作的首家中资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向兴业银行提供了2500万美元的本金损失分担,以支持兴业银行416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组合,兴业银行则以国际金融公司认定的节能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国际金融公司为整个项目提供技术援助。截至2009年11月末,兴业银行发放的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达187笔,金额达137.37亿元。3.碳基金运作。2006年中国碳基金成立,总部设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旨在购买各种不同类型的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尤其是各类可再生能源项目。据统计,中国碳基金已签署购买的潜在减排量约为1000万吨。中国绿色碳基金是设在中国绿化基金下的专项基金,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基金设立的初衷是为企业、团体和个人志愿参加植树造林及森林经营保护等活动,为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搭建一个平台。基金先期由中国石油集团捐资3亿元人民币,用于开展旨在以吸收大气中二氧化碳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及能源林基地建设等活动。据初步估算,如用中国石油集团的捐款进行造林,未来10年内将吸收固定二氧化碳500万吨至1000万吨。4.碳结构类理财产品。2007年8月,深圳发展银行推出二氧化碳挂钩型人民币和美元理财产品,基础资产为欧盟第二承诺期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合约价格。两款产品于2008年9月2日到期,分别取得7.4%和14.1%的较高收益,并再次推出同类产品。(二)我国碳信用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尽管碳信用在我国有了长足发展,但总体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市场体系不健全,国内金融机构对碳信用的参与度不高。碳信用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同时,我国政府及国内金融机构对碳信用的价值、战略意义、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了解。目前,除少数商业银行关注碳信用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二是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碳信用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和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三是碳金融产品数量和创新不足。目前,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及政府推出了一些碳金融产品,投行和交易所还没有参加进来,虽然兴业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做了一定的开发,但不论产品数量、功能还是多样性方面都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三、推动我国碳信用市场发展和碳金融产品创新的对策(一)构建碳信用交易平台温室气体排放量是有限的环境资源,也是国家和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应借鉴国际上的碳信用交易机制,进一步探索碳排放配额制度和发展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鼓励和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效分配和使用国家环境资源,落实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由于我国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分散,中介机构参与的程序复杂,审核周期长,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降低了碳信用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碳风险评价标准,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信用交易中的定价权,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二)大力培育中介机构中介市场是发展碳信用市场的重要环节。应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进入,重视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中介购买或者与项目业主联合开发碳减排项目。除已开展的碳权质押贷款及相关理财产品外,商业银行应探索更多的业务模式,特别是中介服务模式,满足碳信用发展多样性金融需求。投资银行、理财公司等应积极探索碳金融理财产品,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要完善金融产品的评估和咨询工作等。保险公司及其他担保公司可提供相关保险产品和通过增信担保机制,促进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交易。(三)努力推动碳金融产品创新1.推动商业银行大力开展碳权质押贷款业务。我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主要涉及化工废气分解减排、煤层气回收利用、节能与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利用、造林和再造林、工业废热回收利用及垃圾焚烧发电等多个领域。我国商业银行向CDM项目发放贷款具有很大的空间,但也面临相当大的风险。建立以碳权作为抵押的融资方式,对具有良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潜质和信用记录的企业以CERs(清洁发展机制减排单位)收益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就屑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创新形式。由于CERs收益权是一种未来的收益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银行在为企业提供这种质押贷款时,需要高度关注企业CERs收益权实现的风险。对于已获得CERs签发的企业需要核准该企业CDM项目,CERs签发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在联合国注册成功的CDM项目要密切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适当上浮利率以防范风险。2.发展基于碳权的融资租赁业务。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在建设开发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大规模投资,如,化工厂需要购买污染处理设备、发电厂购买风力发电机和水力发电机等,这些设备价格昂贵,一般中小企业没有能力购买。因此,可以开发基于CERs(清洁发展机制减排单位)的融资租赁方式,即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由商业银行或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为项目企业购买这些设备,然后将设备出租给项目企业使用,企业从出售CERs的收入中支付租金。融资租赁方式使得企业不必投入巨资购买排污或污处理设备,释放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在实际应用中,为鼓励企业减少碳排放,融资租赁和碳权质押贷款可以结合起来,即对于积极使用租
本文标题:国内外碳信用市场发展与我国碳金融产品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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