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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调剂权培训药材科2013-08-28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念二.麻醉、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三.疼痛的规范化管理四.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目录五.麻醉药品的临床药理六.精神药品的临床药理一、基本概念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02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分别管理。第一类精神药品在毒性和成瘾性等方面较第二类精神药品要强。麻醉药品与麻醉药的不同麻醉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是指麻醉性镇痛药,它具有药物依赖性。麻醉药(或麻醉剂)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麻醉剂,包括全身麻醉药和局部麻醉药,虽有麻醉作用但不产生依赖性。麻醉药品定义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主要指阿片类镇痛药耐受性身体依赖性精神依赖性(成瘾)临床应用--药物滥用耐受性耐受长期使用后机体产生的适应状态,导致药物的某一或多种药理作用减弱。镇痛耐受中枢抑制和恶心的耐受便秘不耐受身体依赖性身体依赖:一种机体的适应状态。临床表现为特有的停药综合征突然停药或快速减量血药浓度降低给予拮抗药物精神依赖性精神依赖(成瘾):一种原发性、慢性、神经生物学疾病状态。特征性行为:用药失控强迫性用药即使带来伤害也继续用药对药物的强烈渴望精神药品定义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镇静催眠药按化学结构分为苯二氮卓类、巴比妥类和其它类三大类。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国人大2001-1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9-1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11-1《执业医师法》全国人大1999-5-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9-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4-9-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卫医发【2005】438号2005年11月15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定》卫生部卫医发【2005】421号2005年11月2日《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SFDA卫医发【2005】430号2005年11月15日《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卫办医发【2005】237号2005年11月3日《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卫医发【2007】38号2007年1月25日《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卫医发【2007】39号2007年1月25日《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53号令2007年5月1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医发【2011】11号2011年1月30日人员资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医师处方资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处方资格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药学调剂资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共九章八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第三章经营第四章使用第五章储存第六章运输第七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第四十条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自2005年11月14日起施行重点条目(1)第十七条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第十九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重点条目(2)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与普通处方区别普通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纸色白色淡红色(麻醉、精一)、白色(精二)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另加: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名编号保存期限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二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精一药品处方保存3年其他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精二”药品调配《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处方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第十一条(2)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第二十三、二十四条麻、精一注射剂麻、精一控缓释制剂麻、精一其他剂型普通门、(急)诊患者1次常用量/处方≤7日常用量/处方≤3日常用量/处方门(急)诊癌症疼痛,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3日常用量/处方≤15日常用量/处方≤7日常用量/张处方第二十五、六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三、疼痛的规范化处理疼痛疼痛组织损伤或潜在组织损伤所引起的不愉快感觉和情感体验。疼痛是第五生命体征(1995年美国疼痛学会主席JamesCampbell)-血压、体温、呼吸、脉搏消除疼痛是患者的基本权利(2001年亚太地区疼痛论坛)慢性疼痛是一种疾病(2002年8月第10届IASP(国际疼痛大会)疼痛分类1、按持续时间急性疼痛慢性疼痛2、急性疼痛的治疗术后镇痛:早期强阿片类、注射为主,随后可口服。创伤后疼痛的治疗无痛分娩和人工流产的处理3、慢性疼痛的治疗癌性疼痛:三阶梯治疗原则非癌性疼痛:神经病理性疼痛,抗抑郁药、抗癫痫药、局部治疗药物、阿片类药物和NSAIDs。WHO三阶梯治疗指南癌痛基本原则首选无创途径给药按阶梯给药按时给药个体化给药注意具体细节NCCN成人癌痛指南基本原则首选无创途径给药按阶梯给药二阶梯弱化按时给药短效阿片滴定灵活个体化给药注意具体细节美国国立综合癌症网络(NationalComprehensiveCancerNetwork,NCCN)指南中应记住的6个实用观点患者若不能耐受一种口服阿片类药物,应选择其他口服阿片类药物,而不是直接选择口服外的给药途径没有高质量的临床对照试验支持强阿片类药物之间存在止痛效果差异不同时使用两类阿片类药物新增甲基纳曲酮用于重度便秘的治疗,在谵妄治疗中加入奥氮平和利培酮,新增地塞米松用于持续性恶心的治疗癌性爆发痛都需要阿片类药物治疗,其单次剂量约为每日阿片药物总量的1/6芬太尼只能用于已使用过阿片类药物的患者规范化疼痛处理规范化疼痛处理的原则为:有效消除疼痛,最大程度减少药物不良反应;把疼痛及治疗带来的心理负担降至最低;全面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控制疼痛的标准是:数字评估法的疼痛强度小于3或达到0;24小时内突发性疼痛次数小于3次。三阶梯治疗方案--按阶梯给药是指止痛药物的选取用应根据疼痛程度由轻到重,按顺序选择不同强度的止痛药。轻度疼痛:可选用非甾体类抗炎药物(NSAID)中度疼痛:可选用弱阿片类药物(可待因),并可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物。重度疼痛:可选用强阿片类药(吗啡),并可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物。度冷丁用于慢性癌痛会产生较严重不良反应非甾体类抗炎药物是癌痛治疗的基本药物。常用于癌痛治疗的非甾体类抗炎药包括:布洛芬,双氯芬酸,对乙酰氨基酚,吲哚美辛,塞来昔布等。非甾体类抗炎药常见的不良反应有:消化性溃疡、消化道出血、血小板功能障碍、肾功能损伤、肝功能损伤等。其不良反应的发生,与用药剂量及使用持续时间相关。非甾体类抗炎药的日限制剂量为:布洛芬2400mg/d,对乙酰氨基酚2000mg/d,塞来昔布400mg/d。使用非甾体类抗炎药,用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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