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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授课教师:侯兴政第四章、继承法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概述:1、继承的概念2、继承的当事人(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2、养老育幼的原则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授课教师:侯兴政(三)遗产1、概念: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2、遗产范围:(四)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1、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2、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推定死亡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4、剥夺继承权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授课教师:侯兴政(五)继承的方式和选择1、法定继承2、遗嘱继承3、遗赠4、遗赠抚养协议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授课教师:侯兴政二、法定继承(一)概述1、概念:是指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这样的继承方式称为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2、特点:(1)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都有法律直接规定,除非被继承人用遗嘱对其进行改变。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授课教师:侯兴政3、法定继承适用的前提:(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或者遗赠;(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3)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部分的财产;(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5)遗嘱未处分的财产。(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1、继承人范围:(1)第一顺序继承人:(2)第二顺序继承人:2、法律效力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授课教师:侯兴政(三)代位继承1、概念2、特征(1)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经死亡;(2)享有代位继承权的只能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3)代位继承人享有的继承份额只能是继承人本来可以享有的份额;(4)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授课教师:侯兴政(四)转继承1、概念2、特征(1)被继承人先行死亡,但是遗产尚未分割;(2)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死亡;(3)转继承人只能享受继承人应享有的份额。(五)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比较1、被继承人和继承人死亡的时间顺序不一样;2、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授课教师:侯兴政三、遗嘱继承(一)遗嘱和遗嘱继承1、遗嘱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按照其生前所立遗嘱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并进行遗产分配。2、当事人:遗嘱人、遗嘱继承人。3、特点:(1)遗嘱继承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之中的一人、数人或全部;(2)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3)遗嘱继承人按遗嘱得到遗产后,仍有权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嘱未处分或处分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4)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替代。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授课教师:侯兴政(二)遗嘱的有效条件1、遗嘱的有效条件(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3)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4)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授课教师:侯兴政2、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3、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差别、多份遗嘱的效力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授课教师:侯兴政(三)遗赠1、概念2、遗赠与遗嘱的区别(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2)承担的义务不同;(3)取得遗产的方式和途径不同。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授课教师:侯兴政(四)遗赠扶养协议1、概念2、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区别(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无偿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只有履行了扶养义务后才能取得相关财产;而受遗赠人一般是只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3)遗赠扶养协议自订立时生效,而遗赠协议是一个附期限的协议,只有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授课教师:侯兴政四、遗产处理(一)遗产分割(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1、谁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清偿责任的范围是多少?3、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该为胎儿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4、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被继承人负有的债务和税款;5、遗产已经被分割而债务未获得清偿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其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偿还。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授课教师:侯兴政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的处理(1)首先清偿丧葬费、债务和税款;(2)剩余财产收归集体或国家。五、涉外继承(一)概述1、概念2、特点(1)没有统一的国际规则;(2)适用国际私法的原则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3)各国普遍确立了专属管辖权原则,以维护本国的利益。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授课教师:侯兴政(二)我国处理涉外继承的一般原则1、维护国家主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三)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1、程序法: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2、实体法(1)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国境外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授课教师:侯兴政(四)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涉外继承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授课教师:侯兴政(五)处理涉外继承的程序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后的继承案件,一律由中国法院受理。2、中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可以直接向我国法院提出继承申请。如继承人在国外,则提出继承申请时,必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证明书,并说明与被继承人的关系。3、中国人请求继承我国境内的遗产时,必须首先向其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该公证还必须经居住国有关外交机关的认证或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事馆的认证,然后申请人方可持上述公证书以及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遗嘱等来华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遗产继承。
本文标题:55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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