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山林承包合同甲方:***乙方:***甲方有一块毛竹山坐落于***自然村,面积约10亩,现甲方另有发展,自愿将闲置的毛竹山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亦同意承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一、毛竹山四至范围: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由双方现场做界址标志确认。二、承包期限共计30年,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46年12月30日止。三、承包金及支付办法:10亩毛竹山每年承包费2200元,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应将2016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0日的承包费22000元支付给甲方,此后的承包费每十年支付,先付后用。如乙方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本合同承包山的经营权。四、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享有种植经营自主权,并自负盈亏,无正当理由,甲方无权干涉。乙方不得在承包山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经营活动,若乙方违反此规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对承包山进行掠夺性、破坏性经营,不得在承包山上取土、建坟、开矿、制砖瓦。五、合同期内,乙方在不违反本合同的条件下可以对外转包、转让、与他人合伙经营,但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合同期内,乙方家庭成员对该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有继承的权利,但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六、合同期内,乙方因承包山的权属、界址同他人发生纠纷时,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解决。七、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征用该山林的,相关土地的征用款归甲方享有。相关地面作物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如遇上述情况,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均不作违约处理,合同未履行年限的承包金,甲方应退还给乙方。八、承包期内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承包山林遭受毁灭性的损失的,该损失由乙方承担。九、承包期满后,乙方应及时将上述山林经营权交还给甲方,地面遗留作物由双方或通过有关部门按当时的市场行情评估作价,乙方得60%,甲方得40%,或者可以按当时市场承包金继续承包经营,由双方协商决定。期满后山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放弃处理的,则无偿归甲方所有。十、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如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的,则应赔偿实际损失。十一、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证明人各一份。甲方:乙方:证明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山林承包合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4182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