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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局)、国资委、工商局、电力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国务院于2005年9月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大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整顿关闭工作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了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进一步推进煤炭整顿关闭工作的整体进度和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对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煤炭资源整合是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小煤矿的整顿工作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小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的必然选择;是煤炭工业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通过资源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事故。各地要充分认识搞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统一部署,规范动作,积极推进。二、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煤炭资源整合的规划,明确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规模和操作程序,落实各部门在资源整合工作中的职责,明确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牵头部门。各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定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落实各部门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的职责,确保煤矿资源整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三、明确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和原则(一)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1.坚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2.淘汰落后生产力。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矿井;各省(区、市)规定淘汰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从其规定。3.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本质安全程度。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4.压减小煤矿数量,提高矿井单井规模。经整合形成的矿井的规模不得低于以下要求:山西、内蒙古、陕西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9万吨/年。5.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符合已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回采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1.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2.已关闭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以纳入整合范围。3.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应注销其各种证照,一律予以关闭。4.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照《特别规定》依法予以关闭。(三)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1.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应按照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应遵循已批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2.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的煤矿,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相关部门必须吊(注)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3.必须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合法矿井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应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的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鼓励大型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4.坚持一个法人主体。煤炭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一个有资质、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装备,杜绝一矿多井或一矿多坑。5.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6.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四、严格遵循煤炭资源整合程序(一)县级(含,下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并责令停止一切生产活动,暂扣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限制供电,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民用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资源整合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方案中明确直接关闭的矿井要立即实施关闭。(三)拟设立的法人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整合后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对整合后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五)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矿井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按项目建设程序规定报批。经批准的设计中明确不予利用的井筒要立即封闭。矿井设计必须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六)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后,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施工。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七)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向设计批准部门或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并审批。(八)验收合格的矿井依法向有关证照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办证申请,取得各种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五、认真做好对煤炭资源整合的监督管理各地要明确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职责,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督管理和监察。为确保煤炭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向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防止违法生产。整合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个严防,即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各地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要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劳动组织定员,强化安全培训,制订应急预案,为竣工投入生产奠定基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及时将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关于资源整合和技改扩能煤矿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煤行﹝2008﹞232号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企业:为切实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和技改扩能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炭资源整合和技改扩能矿井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必须具备《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办理。二、此次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对象为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技改扩能的煤矿。三、所有煤矿必须按照批复的资源整合和技改扩能方案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按管理权限经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为开采范围、生产系统、生产能力,并同时办理延续手续。四、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技改进度的调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省政府要求的时间完成施工,并有计划、分批次组织好竣工验收,以便省局依照各市州完成情况及时组织现场核查。五、申报时,需提供以下必备资料,否则不予受理:1、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正规设计及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2、煤矿(井)竣工验收报告及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3、省国土资源部门新核发的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新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书》;4、原《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开工备案书;5、实测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通风系统图》;6、《变更(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六、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技改扩能煤矿(井)的监管,要确保矿井改造期间的安全,6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其他类型矿井的技改区域严禁边技改边组织煤炭生产。否则,将依法查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关于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煤行(2006)14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煤炭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湖南省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湘政办明电[2005]146号)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完成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规范煤矿的资源整合,提高办矿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和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尚有一定资源储量、有整合价值的下列各类合法保留煤矿原则上要进行资源整合。1、2005年煤矿实际(核定或设计)生产能力小于2万吨/年的;遗留问题保留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小于3万吨/年的。2、布局不合理、井田划分不合理或走向长度少于500米的。3、沿煤层倾向属“楼上楼”开采等或安全上互相影响的。二、煤矿资源整合必须先关闭,停止供电和火工品,当事方之间签订资源和资产整合协议然后进行整合。严禁借资源整合之名,行非法挂靠和逃避关闭之实。要按照市场配置的原则,以大并小,以优并劣进行整合。资源整合后矿井生产能力不能小于3万吨/年,且只能有一个采矿权人,只能保留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严禁出现一证多并、非法挂靠的现象。三、煤矿资源整合应按合理布局原则,两个或多个煤矿进行资源整合;可以按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在资源、经济、技术以及安全条件可行的前提下,与邻近煤矿进行资源整合。资源整合煤矿原则上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关闭后不进行资源整合或逾期未完成资源整合的煤矿,一律不准再开办。四、其他生产能力小于3万吨/年的矿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缺煤地区的生产能力小于2万吨/年的矿点,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通过改造、资源整合等方式,使矿井生产能力逐步达到3万吨/年,否则,一律予以关闭。五、被整合煤矿的矿区范围可并入重新整合的煤矿中,被整合煤矿向重新整合煤矿转让采矿权并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被整合的煤矿如原已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重新整合储量没有增加的,重新整合的煤矿不再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重新整合煤矿要按有关法律、政策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
本文标题: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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