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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审定及监督程序手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审定及监督程序手册第一章总则及一般概念第一节手册的编排、使用和修改1.目的及适用范围3.标准化和工作协调5.手册编排7.指令和指南9.手册的修订第二节管理机构和职责21.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的职责23.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职责25.外航监管处的工作职责27.东北、西北、西南和新疆管理局在外航监管方面的职责第三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介绍51.引言53.国际运行55.对国际标准的需要57.芝加哥公约59.国际民航组织的工作目标61.义务63.组织机构65.出版物67.公约附件69.地区计划71.空中航行计划73.航行资料汇编(AIP)第四节遵守规章与强制执行91.概则93.航空承运人主动向局方报告违章95.紧急状态下的偏离97.系统范围的违章99.向POI的报告和内部协调第五节豁免、偏离和差异121.豁免123.豁免请求的内容125.请求信的准备127.请求的处理129.运行规范的修改131.偏离133.应急运行情况下的偏离135.承运人所在国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第二章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合格审定第一节概则201.目的203.合格审定程序205.合格审定中的工作分配207.获取运行规范编号209.运行规范编号的组成单元211.对于编号分配的限制和规定第二节合格审定过程-申请与受理231.概则233.初始询问或咨询235.申请材料的接收和受理237.申请材料的内容要求239.合格审定小组的委派241.合格审定小组和小组组长的责任第三节合格审定过程-文件审查与验证检查261.概则263.文件审查的组织工作265.申请人所提交文件的审查267.湿租航空器的批准269.文件缺陷和记录271.验证检查的一般要求273.验证检查的原则和内容275.验证检查发现的缺陷第四节合格审定过程-颁发运行规范301.概则303.运行规范的准备和颁发305.合格审定报告第五节运行规范标准格式的介绍321-419[保留]第三章持续监督检查第一节监督检查的一般要求421.总则423.制定监督计划的总体要求425.日常监察的项目和频次427.日常监察的实施及监察结果的处理第二节停机坪监察441.停机坪监察工作单443.停机坪监察报告445.关于停机坪监察工作单中检查项目的技术指南第一章总则及一般概念第一节手册的编排、使用和修改1.目的及适用范围本手册用以指导为中国民用航空政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方,英文简称CAAC)服务的监察员在外国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方面的工作。本手册所称的外国航空承运人,是指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英文简称CCAR)第129部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本手册适用于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政府管理人员,同时也能满足刚刚加入中国民用航空政府管理部门的新监察员的学习和使用需要。手册包括了从一般概念、审定程序到监督检查的具体方法等各个方面的指导性内容。3.标准化和工作协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制定本手册的主要目标是使监察员的工作标准化。鉴此,本手册的任何改动都应首先在与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管理直接相关的所有CAAC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在手册改动之前,民航总局应负责就修改内容征求各方意见。A.指令和指南。本手册力图为监察员提供充分的指令和指南,以使监察员的工作标准化,同时又力争不限制监察员和管理者的创造性。如果监察员和其他政府管理人员发现手册中的指令和指南限制太多或不适用于某种特定情况,可请求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批准对手册指南的偏离。B.修改本手册的权限。本手册的任何改动都必须得到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的批准。C.与其他CAAC文件相抵触时的处理。本手册的指南可能会与CAAC的其它规章、指示或命令相抵触。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编制时的疏忽或不可能同时修改所有指令所造成。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应使用最新的指令。如果本手册的指示与CCAR相抵触,应遵照CCAR。监察员应将发现的这类矛盾报告给他们的直接领导。D.分发。本手册分发给CAAC的相关工作人员,手册内容对CAAC以外的人员和机构公开。(1)通过正常的发行程序将手册分发给CAAC的工作人员。(2)CAAC以外的人员和机构在适当付费后可以向民航总局指定的分发机构购买本手册。E.手册的获取。监察员应该告诉外国航空承运人和其他个人怎样得到这些手册,鼓励其向民航总局指定的分发机构购买。5.手册编排A.手册按照内容的层次结构,依次以章、节、条、款编排,每节中的条号是连贯的奇数,预留偶数号用于增补内容。B.图表尽可能与相关的正文放在一起。如果图表过长,为了不使正文中产生较大的间断,把图表放在其所在节的后面。图表用章号、节号和图号(或表号)来确定。例如,第2章第3节的第1个表用“表2.3.1”表示,第2个表用“表2.3.2”表示。7.指令和指南A.本手册中包含的“指令”应理解为具有强制性,常用“应”、“必须”、“不得”(与“禁止”同义)等情态动词来指明具有“指令性”的规定。这些规定没有灵活性,除非局方另有许可,这些指令性的规定必须得到遵守。B.本手册中包含的“指南”是指那些具有指导性的文字,常用“将要”“可以”、“允许”等情态动词来指明。这些规定在执行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9.手册的修订鼓励CAAC的各级各类人员、外国航空承运人和其他航空界的人员对本手册提出修改建议。A.修订过程。从开始确认需要修订到最后将修改内容插编到手册中,修订手册的过程包括下述三个阶段:(1)阶段Ⅰ:确认。当航空界的具体情况、国内和国际法规或CAAC的政策发生变化时,可能需要对手册进行修订。在修订的需要被认定后,修订的建议应当以B款中介绍的方法之一进行传送。(2)阶段Ⅱ:修订和批准。民航总局在收到修订建议后,将对其进行评审,并建立进行修订的优先次序。在充分研究和论证修订意见后,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予以批准,然后编入手册。(3)阶段Ⅲ:分发。公布的手册修订部分以与原始手册相同的方式分发。另有一份指明修订材料的插入与删除情况的修订单,修订单应与手册保存在一起。B.建议修订手册的方法。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出修订手册内容的建议。(1)内部交换意见。CAAC的任何工作人员都可以通过他们的直接领导对手册的修订提出正式建议。(2)邮寄。任何人都可以向CAAC提出书面建议。修订建议可以使用各种方式提出,但其叙述应该清楚、完整。在此提供两种建议作法:使用图1.2.1的修订建议格式,或复印现行手册中的有关页,标明所关注的内容,在复印件的背面写下修订的建议。寄至下述机构: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邮编:100710C.处理和通知。民航总局将对按照B款中后一方法提交的所有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并将正式的建议处理结果通知建议的提出者。图1.1.1手册修订建议格式章号节号条号由字母标示的款号页码原文:“”修订为:“”说明:“”。第二节管理机构和职责21.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的职责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是民航总局负责对飞入中国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的内部职能机构。相关的职责主要包括:A.制定和修改对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监管的规章、政策和标准;B.协调各地区管理局对外国航空承运人实施的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工作;C.组织全局相关监察员的培训工作;D.在管理政策的层面上,与外国航空承运人所在的外国民航当局进行沟通和协调;E.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23.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职责A.华北、华东和中南地区管理局在其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内设立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监管处(以下简称外航监管处),按照本条B款中规定的管辖范围和E、F款规定的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实施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飞行标准、适航维修、航务管理、航空卫生等业务处室,负责对外航监管处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B.按照外国航空承运人登记地所在的地理区域,三个外航监管处管辖范围如下:华北管理局外航监管处负责监管欧洲地区、独联体国家和蒙古的航空公司;华东管理局外航监管处负责美洲地区、韩国、日本、朝鲜的航空公司;中南管理局外航监管处负责其他地区的航空公司。参照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监管方法,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航空公司亦由广州外航监管处负责管理。C.每个外航监管处应当至少配备4名运行监察员(包括2名飞行专业、1名航务专业和1名客舱安全专业)和2名适航维修监察员(包括1名机械专业和1名电子专业)。对每个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监管应指定一名主任运行监察员(POI)和一名主任适航维修监察员(PMI)。总体管理工作由主任运行监察员负责。一名监察员可以同时担任多个外国航空承运人的主任监察员。D.东北、西南、西北和新疆管理局的飞行标准处应当指定一名运行监察员、适航维修处应当指定一名适航维修监察员,按照本条E、F款规定的工作职责,负责对在所辖地区内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监督管理。E.华北、华东和中南管理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外国航空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所有文件的审批工作。外国航空承运人在中国境内其他管理局所辖区域的机场运行时,有关管理局应当积极协助上述三个管理局开展审定和审批工作,派出监察员参加审定和审批工作。华北、华东和中南管理局在完成审定后,应当将审定和批准的情况及时函告其他相关管理局。F.日常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原则实施。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年度监督计划由各管理局根据外国航空公司在本地区的运行情况制定,并且应当按季度做出修订。每年的10月至第二年9月为一个监督年度。各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完成下一年度监督计划的制定,在每年10月完成对上一年度监督工作的总结。各管理局完成年度监督计划的制定、修订和年度监督工作的总结后,应当在月底之前报总局飞行标准司,由总局飞行标准司汇总后再通报各管理局。各管理局在每次按照年度监督计划对外国航空承运人实施监察后,应当及时将监察的结果函告对该航空承运人负责审定和审批的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由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通知外国航空承运人。除需当场处罚的情况外,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所有整改要求和处罚决定亦由实施审定的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作出并通知。25.外航监管处的工作职责华北、华东和中南管理局的外航监管处应当按照23条中确定的管辖权限制定本处的工作职责。其工作职责的样例见图1.2.1。图1.2.1华东管理局外航监管处工作职责一、贯彻我国对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CCAR-129部,对美洲地区、日本、韩国及朝鲜飞我国的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对上述地区以外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在华东地区的航空运行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并将监察情况函告华北或中南管理局;二、组织对美洲地区、日本、韩国及朝鲜飞我国的航空承运人的初始和补充运行合格审定,颁发运行规范及运行规范修改项;三、对所有在华东地区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对于美洲、日本、韩国及朝鲜地区之外的外国航空承运人,通过民航总局将其监督计划通报主管的华北或中南管理局;通过民航总局接收其他地区管理局制定的对美洲、日本、韩国及朝鲜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监察计划,并在必要时提出修改建议。四、负责组织华东地区其他地方监管办对飞往华东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持续监督检查。五、按照运行合格审定计划或年度监察计划,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办事机构、代理人进行检查,实施航空器停机坪检查,并且在必要时,进行航路检查和到航空承运人所在国的基地进行检查。六、对于美洲、日本、韩国及朝鲜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根据检查结果,对外国航空承运人提出整改要求或向管理局政法部门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必要时上报民航总局;对于其他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将检查结果及时通知华北或中南管理局。七、收集所辖外国航空承运人以及在本辖区内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信息和监察信息,按照民航总局的要求定期作出报告;八、参与外国航空承运人在辖区内发生的飞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27.东北、西北、西南和新疆管理局在外航监管方面的职责东北、西北、西南和新疆管理局应当按照23条中确定的管辖权制定本局在我国航空承运人监管方面的工作职责。其工作职责的样例见图1.2
本文标题:审定和监督手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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