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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数字记忆(免费)《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会计职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考生在复习该科目时,经常涉及到一些需要记忆掌握的日期、比例、人数等数字,由于答案的唯一性,在考试中常以单项选择题的形式出现。据笔者粗略统计,200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试题中考查与上述数字直接相关的知识点占11分左右。为帮助考生记忆和掌握,笔者根据多年的《经济法》课程教学和考前辅导经验,将《经济法》中与数字有关的知识点按日期、比例、人数进行分类整理,并分别按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列。实践证明,此法有利于考生快速有效地掌握《经济法》中的有关要点,对于考生顺利通过《经济法》考试有着较大的帮助作用。一、日期1、2日:(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2、3日:(1)票据持有人发出追索及再追索通知的期限为3日。(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3)投资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报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3、5日:(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期前2-5个工作日公告。(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准买卖该股票。(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4、7日:(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决议作出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5、8日:“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6、10日:(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2)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7、12日: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8、15日:(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7)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9、20日:(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住所。10、30日:(1)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3)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7)基金中期报告为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11、45日:(1)企业成立审批机关45日决定审批。(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事项作出公告。12、60日:(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进行。(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6)票据公示催告期不少于60日。(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8)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13、3个月:(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3)合资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4)证交所理事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5)股份公司债权人未接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担保。(6)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期为3个月。(7)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8)证券承销期最长为90日。(9)公司债券,交易所3个月内安排上市。(10)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11)基金组合投资每3个月公告一次。(12)票据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不行使而消灭。(1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告3次)。(14)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15)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16)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14、4个月: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报告。15、6个月:(1)合资企业一次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缴清。(2)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3)担保合同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结束6个月后可转股。(6)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有效期为6个月。(7)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8)为发行股票出具文书的机构、人员在承销期内至期满后6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9)证交所6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10)支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从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票据追索权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1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12)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13)合营企业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14)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16、1年:(1)外方收购方式出资的,收购资金1年内交清。(2)破产终结后1年又发现破产财产的由法院追回。(3)新股发行应与前一次间隔1年以上。(4)公司债券要上市其期限为1年以上。(5)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6)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17、2年:(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2)证券协会会员任期2年,会员大会每2年一次。(3)公司债券连续2年亏损的暂停上市。(4)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请求权自出票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5)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6)设立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其申请者须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具备条件之一: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18、3年:(1)稽查特派员及助理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2)合作企业董事会任期3年。(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责任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任董事、经理。(4)股票上市前3年连续盈利。(5)发行债券应连续3年盈利。(6)发起人3年内不准转让股票。(7)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应停牌。(8)可转换债券的期限为3-5年。(9)兼并方的应付价款数额较大,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10)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11)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值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12)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13)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14)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19、4年:(1)合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20、5年:(1)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连续5年未提出的,债务人清偿责任消灭。(2)犯贪污侵占罪等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能任董事、经理。(3)封闭式基金存续为5年以上。(4)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可分5年还清,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二、比例1、0.1%:(1)每一股票账户认购发行公众股不超过0.1%。(2)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付本息的按日0.1%支付赔偿金。2、0.5%:(1)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
本文标题:CPA经济法数字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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