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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理论体系图会计法会计原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内部及外部监督一、会计法的概念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会计法确定的会计原则1、合法性原则。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3、统一性原则。三、会计核算(一)会计核算的概念会计核算,是指通过会计形式,根据财政、财务制度,对资金和物资的收支进行审核和计算的全部活动。它是会计工作的一种基本职能。(二)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一个实行独立核算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执行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可以用货币计价反映的经济活动。(三)会计年度和记帐单位(四)会计核算的方法和程序(五)建立会计档案制度(六)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四、会计监督(一)会计监督的概念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有钱能使鬼推磨和会计人员依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二)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三)单位会计内部监督(三)外部会计监督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六、法律责任审计法理论体系图审计法立法原则审计机关和人员审计机关职责与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一、审计法的概念审计是独立于被审计的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评价的一种监督活动。二、审计监督制度(一)审计主体。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是行使审计权的主体。(二)审计对象(客体)。一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二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三是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四)审计机关职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五)审计机关的权限(六)审计程序1、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2、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3、提出审计报告;4、作出审计评价。三、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四、法律责任
本文标题:会计法、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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