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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2010〕8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扎实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一)重大意义。《通知》是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切实增强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努力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工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即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坚实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落实《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和《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三)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等事故易发、多发、频发以及重特大事故集中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升,全力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项指标”稳步下降。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四)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切实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保障责任体系、岗位责任体系和监督责任体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省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五)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六)着力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要严格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企业要积极与环保部门进行沟通,共同做好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处置,防止因废弃危险物品处置不当引发恶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件。(省环保厅负责)(七)认真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要坚持预防为主,针对生产工艺和装置特点,认真进行风险辨识,确定危险源点,建立完善各类作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制度。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环节、敏感时段和区域要进行专项风险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八)切实加大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要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九)严格执行作业现场企业领导安全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等部门配合)(十)抓紧做好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企业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确保培训质量。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质监局负责)(十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及保险政策。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责任保险制度。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扩大安全生产保险范围。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缴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安监局、省人社厅、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分工负责)(十二)强制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存在国家首批公布重点监管的15类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企业,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改造。(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肃煤监局负责)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在2年内完成。(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安监局、省旅游局配合)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省农牧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安监局配合)在大型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配合)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省质监局牵头,省安监局配合)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十三)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凡是发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维护、更新不及时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十四)不断强化企业非正常生产状态下的安全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化工企业非正常生产状态下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甘安监危化〔2008〕84号),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整体及单项工程(设备)的开停车、检维修、试生产(运行)等非正常生产状态下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试生产(运行)的,企业要制定方案,申请备案,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十五)扎实推进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和检测手段,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企业职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作业环境,配备合格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防护用品,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并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要积极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环境健康体系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方法,加强职业危害防范。(省安监局牵头,省卫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十六)严格规范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企业,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十七)切实加强地面挖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施工企业在挖掘施工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各种地下管网的分布和走向,制订可靠的保护措施,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地下设施不明的情况下,进行开挖作业。建设单位要协调各类地下设施业主单位对地下设施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各类设施安全。(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三、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十八)切实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按照属地监管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政府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省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十九)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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