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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1986)焦作市汇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节录)(GB6222--86)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6Pa(12.24kgf/cm2)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凡涉及安全方面必须执行本规程,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1.各企业应依据本规程制订实施细则。1.1.煤气设施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1.2.重大的煤气设施设计,应由持有主管工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审查应有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煤气设施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1.3.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1.4.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1.5.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安全规程后,才能投入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应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1.6.现有企业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未解决前,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备案。1.7.煤气设备、管道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8.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煤气管理室应挂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1.9.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1.9.1.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1.9.2.记录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设备卡片。1.9.3.记录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卡片。1.9.4.煤气设施应进行日、季、年检查。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1.10.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宜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1.11.必须对从事煤气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独立工作,以后每两年要复试一次。煤气设施的操作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从事煤气作业。1.12.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煤气安全管理工作。2.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2.1.发生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2.1.1.煤气发生站的区域布置。2.1.1.1.煤气发生站应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2.1.1.2.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等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考虑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2.1.1.3.新建冷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和净化区与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可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行)的规定。2.1.1.4.非煤气发生站的专用铁路、道路不得穿越站区。2.1.1.5.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的消防车道,可与邻近厂房的消防车道统一考虑。21.16.煤气发生站区域不得设置与产品无关的易引起火灾的设备与建筑物。2.1.1.7.热煤气发生炉厂房与生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表1要求:表1:热煤气发生炉厂房与生产车间的距离热煤气的产量m3/h。(标准状态)至生产车间的距离备注≤6000可与用户车间直接连接。但要用防火墙隔开至其他车间的距离不小于13m6000不小于13m2.1.1.8.煤气加压机与空气鼓风机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如布置在同一房间,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2.1.2.煤气发生站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2.1.2.1.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a.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b.主厂房为无爆炸危险厂房,但贮煤层应采取防爆措施。当贮煤斗内不可能有煤气漏入时,或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贮煤层属H-2级火灾危险场所;c.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2.1.2.2.煤气站其他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a.煤气加压机房、机械房应遵守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b.焦油泵房、焦油库属H-1级火灾危险场所;c.煤场属H-3级火灾危险场所;d.贮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通廊属H-2级火灾危险场所;e.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属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2.1.3.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或一般电话与调度室、用户及煤气发生站的各生产单位保持联系,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及灯光信号等,旧有煤气发生站无上述装置者,应根据条件增设。2.1.3.设备结构及计算压力、严密性试验(略)2.2.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与净化2.2.1.区域布置2.2.1.1.水煤气生产厂房应位于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2.1.2.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炉子直径/m炉子煤气产量/m3.h-1(标准状态)炉与炉的中心距/m≤2.51000~35007≤35000~70009≤48000~18000102.2.1.3.水煤气生产车间的操作控制室可贴邻本车间设置,但应有防火墙隔开。控制室内必须设有调度电话,与使用煤气的车间保持联系,合理分配煤气使用量,以保证管道系4统压力稳定。2.2.1.4.水煤气生产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分析站,除进行生产控制指标分析外,还应定时作安全指标分析测定。2.2.1.5.间歇式水煤气炉的排放烟囱应单独设立,不宜和其他煤气设备共用烟道。2.2.1.6.水煤气厂房区域内,应避免设经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防止煤气积存。2.2.1.7.水煤气的生产、冷却及净化区域内,不准配置与本工序无关的易引起火灾的设施及建筑物。2.2.2.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2.2.2.1.水煤气生产厂房宜单排布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半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如同一装置生产水煤气和半水煤气时,应按水煤气要求处理)。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2.2.2.2.水煤气生产厂房一般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应平整并易于清扫。每层厂房应设有安全疏散门和楼梯。水煤气生产厂房的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车道。2.2.2.3.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电气设备按Q-2级防爆要求设计。2.2.3.设备结构(水煤气、半水煤气)(略)2.3.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2.3.1.区域布置2.3.1.1.新建高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2.3.1.2.新建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地方。旧有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2.3.1.3.新建高炉煤气区附近应避免设置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使沟内空气流通,防止积存煤气。2.3.1.4.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宜设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离高炉100m以外的地点。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2.3.1.5.厂区内的操作室、仪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不符合此规定的,必须在近期大、中修时搬迁。2.3.1.6.新建的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必须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间有良好的通风。各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间的净距不少于2m,设备与建筑物间的净距不少于3m。2.3.1.7.煤气区域内不应布置其他厂房。2.3.2.设备结构(略)2.4.焦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2.4.1.区域布置2.4.1.1.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须在1000m以上,中间应隔有防护林带。2.4.1.2.在钢铁联合企业中,焦炉宜靠近炼铁并与高炉组轴线平行布置。焦炉组纵轴应与当地最大频率风向夹角最小。2.4.1.3.新建焦化厂的行政福利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2.4.2.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布置。2.4.2.1.新建焦炉煤气冷却,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线距焦炉炉体边线应不小于40m。中、小型焦炉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30m。2.4.2.2.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本规程2.1,1.4--2.1.1,7的规定。2.4.2.3.新建煤气冷却、净化区内煤气系统的各种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煤气初冷器(塔)应正对抽气机室,按单行横向排列,初冷器出口煤气集合管中心线与抽气机室的行列线距离应不小于10m;b.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各种塔器与厂区专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与厂区主要道路的最近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m。52.4.3.设备结构(略)。2.5.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2.5.1.炭化炉区域布置2.5.1.1.新建炭化炉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须在1000m以上,煤气产量小于50000m3/h者,不小于500m。2.5.1.2.炭化炉的厂房纵轴线与全年最大频率风向宜成直角(或接近直角)。2.5.1.3.炭化炉的厂房四周应设消防车道。厂房与抽气、回收、净化等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0m。2.5.2.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本规程2.1.1.4~2.1.1.7的规定。2.5.3.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2.5.3.1.炭化炉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2.5.3.2.几座炭化炉厂房相连布置时,厂房与厂房可相邻布置,但建筑设计时,应考虑沉降差异,其间通过的各种管道、电缆通廊等应设沉降差异补偿装置。2.5.3.3.采用发生炉热煤气供热时,发生炉厂房与炭化炉厂房可相邻布置。2.5.4.设备结构(略)。2.6.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2.6.1.区域布置。2.6.1.1.转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的设备、机房、煤气柜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构件,应布置在主厂房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6.1.2.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m。2.6.1.3.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应符合本规程5.1的有关规定。抽气机室可设在主厂房内,但应遵守下列规定:a.与主厂房建筑隔断;b.废气应排至主厂房外。2.6.2.设备结构(略)3.煤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3.1.煤气管道的结构与施工3.1.1.煤气管道的焊接、施工与验收应遵守本规程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3.1.2.煤气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其他部位应尽量采用焊接。3.1.3.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不小于300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的上方。3.1.4.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3.2.煤气管道的敷设。3.2.1.架空煤气管道的敷设。3.2.1.1.工业企业的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若架
本文标题: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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