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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意见
-1-常熟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09〕90号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常熟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2-常熟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完善环境价格体系,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淘汰落后生产力,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苏环控〔2008〕103号、苏财建〔2008〕196号、苏价费〔2008〕364号)及《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苏环发〔2009〕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及二氧化硫。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许可后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常熟市行政辖区内进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及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第四条市环保局负责我市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可交易削减量的核查、排污许可证的登记、发放和变更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先试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适时推进排污权交易并设立常熟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交易中-3-心),负责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建立和维护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负责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转。第五条排污权有偿使用的规定。(一)有偿使用的对象:全市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的排污单位。2009年1月起先行开展化学需氧量有偿使用试点,电力行业(包括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开展二氧化硫有偿使用试点,其他污染指标有偿使用执行时间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二)有偿使用指标的申购程序:有偿使用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申购污染物排放指标,同时需向储备交易中心提供《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申购表》、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意见、原排污许可量及目前生产产品及规模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储备交易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市环保局总量核定后,出具核定意见,并送达“排污指标有偿使用缴款通知单”,有偿使用方凭“排污指标有偿使用缴款通知单”按规定办理缴款手续并领取缴款证明,市环保局凭有偿使用方的缴款证明,予其发放或变更排污许可证。(三)有偿使用指标申报量的核定:对排污单位排放指标采取按年申报、核定的办法。1.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按照该单位排放水量与排放标准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量。排放水量的核-4-定以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水排放量为基准,同时参考环评批复和年度实际排放量。2.对于污水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按照该单位排入污水厂的水量及接入的污水处理厂的规定排放标准核定其排污指标有偿使用量,排放水量的核定以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水排放量为基准,同时参考环评批复和污水处理厂提供的该单位上年度接管处理水量。排污单位应当提供接管证明材料,不能提供接管证明的按照直接排放行为核定其排污量。3.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污染物指标有偿使用量为其最大允许量(按其设计水量及执行标准计算,并参考其环评批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核定)扣除已列入试点的接管企业和接入的生活污水排放量指标。4.电力、热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在考虑完成减排工程的基础上按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定的量进行核定。5.2008年11月20日前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以环评批复量为上限进行有偿使用量核定,其中:对批准后不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方向储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确认后不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对批准后已实施但未验收的项目,项目验收时重新核定申购量并依此核发排污许可证,重新核定的申购量不得大于环评审批量。2008年11月20日后报批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以环评-5-报告中的排污量实施有偿使用,待项目验收后重新核定申购量,并依此核发排污许可证,重新核定的申购量不得大于环评审批量。6.原有排污单位发生改制、改组、分立、合并等变更行为,其变更后的排放指标不得超过原有核定的排放指标。7.原有排污单位关闭后不再拥有排污指标申购权。(四)有偿使用指标实际使用量的核定:由市环保局按照《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单位排污量核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月核定,按年汇总。经核定,排污单位当年实际占用排放指标少于核定指标量的部分,其已缴纳的有偿使用费可在下一年度的有偿使用金额中冲抵,排污单位当年实际占用排放指标大于核定指标量的,按照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置。(五)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1.化学需氧量(COD):2008年11月20日前已通过审批的单位:污水处理厂(含接管企业)按照2600元/年·吨,直接排放单位按照4500元/年·吨的标准进行收费。2009年及2010年两年暂减半收取。2008年11月20日后通过审批的排污项目统一按照4500元/年·吨的标准收费。2.二氧化硫(SO2):二氧化硫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240元/年·吨,具体征收时间待上级规定执行。-6-第六条排污权交易的规定。(一)排污权交易坚持客观公正和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程序及具体执行时间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上级规定另行制定。第七条参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排污单位,不免除承担其他的法定义务,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八条排污权优先满足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常熟市优先培育发展的新兴产业。第九条排污权的收回。(一)无偿获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如发生关闭、迁出常熟市行政区域等情况,其排污权由储备交易中心无偿收回;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的市场主体发生上述情况的,其排污权由储备交易中心回购。(二)排污单位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各级政府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取缔等产生的排污权由储备交易中心无偿收回。(三)排污单位有可交易的排污权指标,应向市环保局申报,并经市环保局审核确认。排污单位多余的排污权指标闲置期为2年,特殊情况的,经市环保局批准,可延长1年。排污单位多余的排污权指标超过闲置期的,经市环保局审核确认后,无偿获得排污权的可由储备交易中心无偿收回,有偿获-7-得排污权的由储备交易中心回购。(四)新批建设项目获得的排污权必须在建设项目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期限未实施项目建设的,经市环保局确认后,无偿获得排污权的可由储备交易中心无偿收回,有偿获得排污权的由储备交易中心回购。第十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资金管理。(一)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太湖流域环境治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及排污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从2010年起,编制收支预算,接受部门预算监督管理。(二)排污费有偿使用费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由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环保局另行制定。第十一条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虚报谎报项目、捏造排污事实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牟利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处后,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在储备交易中心未成立前,相关工作由市环保局代-8-为实施。第十四条市环保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意见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上级有关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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