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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讲义樊启荣主讲•【主讲简介】•樊启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第一讲保险释义•[题记]•你们各人的重担要相互担当——《圣经·新约》•Allforone,Oneforall.(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英国谚语•经济越来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中国保险业十一五规划纲要》一、保险为何•[关联法条]《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要给保险下一个简短、精确而又完全满意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在保险文献中可以见到许多关于保险的定义,但这些定义都太长、太繁,而且总会对某些保险不太适用。——[挪威]卡尔·H·博尔奇:《保险经济学》。•对于写书的人而言,试图给出定义是一项不可避免的任务。但是,如果试图对保险下定义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就如同以前试图攀登勃郎山峰一样,也会失败。对于经济学家来说(也许对于律师也是一样),保险的概念是一块多面的棱镜。——[英]M·L·克拉克:《保险合同法》•根据不同的动机,可以将马定义为一项动产,一种运输工具,或者一个体态稍大一点的宠物;正如对马有这样多的定义一样,保险的概念也有许多种概念,但是,没有任何一种解释能够适用于所有的目的。——[美]约翰·F·道宾:《美国保险法》[延伸阅读]保险之术语:从“担保”到“保险”•保险起源于14世纪地中海沿岸;16世纪,保险传播到英国,用Insurance与Assurance表示。19世纪中叶,保险相继传到中国。如何翻译“insurance”呢?•1805年,英商在广州设立第一家“保险商行”,当时广东报刊将“Insurance”间译为“燕梳”或“烟苏”,将“Insurancecompany”音译为“烟苏·甘班尼”。•1842年,魏源《海图志》,将insurance译为“担保”,火灾保险——“宅担保”,海上保险——船担保,人寿保险为“命担保”,保险公司——担保会。•19世纪中期,中国上海及香港的知识分子在与英国人的交流中已将insurance译为中文的“保险”。当时的英华词典中,有水面保险(海上保险)、火烛保险(火灾保险)等词条。•保险一语,中国自古已有,例如唐代即有“朱崖黎民,保险三代”之语;不过中国古代所谓保险,系指“保居险要之地”、“凭险以自保”之意,与现代保险之意义,可谓毫无关系。•在现代汉语中,保险一词是指“事物存在的安全状态,或者运行的安全系数”。•段开龄教授质疑:“其实,将insurance译为‘保险’是一个错误,在我国沿用100多年而不自觉。英语insurance及Assurance的原义,并无‘险’意在内,依据正确的意义,应译为‘保平’、‘保安’或‘保障’。”二、保险何以可能•“保险”二字,切不可单从字面上去推求。若单从字面上去推求的话,那么,或可解释为“保你发生危险”,也可以解释为“保你不发生危险”。前者成了有保必险,谁敢领教?后者除非上帝的化身,不然谁敢说此大话?——[中国台湾学者]郑玉波:《保险法论》。•保险者,非保证危险之必然发生,也非保证危险之不必发生;而保证所保之标的发生危险时,所遭受之经济损失,予以相当之补偿云尔。——[民国学者]王孝文:《保险法论》。10000个房屋所有人每人保险费保险公司损失赔偿10个房屋所有人#1#2#3……直到……#10000保险基金2200000#?#?…………#?22元22元22元22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保险的要素]•(1)大量的相同的危险存在;•(2)危险共同体;•(3)全体成员共同分担少数不幸者的损失.•[评价]•“保险”制度,是可以与“股份公司”相媲美的人类智慧的杰作。•人类本于相互救济之需要、共同利害之基点、社会连带之自觉,而使保险制度得以滥觞、建立与发展。保险发展成为今天这样具有高度伦理性和专有技术性的商行为,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历史积淀与制度变迁,几乎可以说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部伟大史诗。•[保险之运作:保险是如何分散危险、分担损失]•保险集合了众多的可能发生损失的危险单位,保险人向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合理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遭灾受损的被保险人予以补偿或给付,也就是把实际发生的损失向全体参加保险者进行合理地分摊。实现了其分散危险,分摊损失,履行经济补偿的职能。•[从个人的角度定义的保险]•从个人角度看,保险是这样一种经济机制,即个人以小额成本(保险费)替代大额不确定损失(保险所保的意外事故)。•保险主要功能在于创造了危险的对立面——安全。保险并不能减少事件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也不能改变事件发生的概率,它所减少的是与事件相关的经济损失的概率。•保险已成为人类生活之必要制度、人类相互扶助之组织基础、社会连带责任之实现机制,因此称保险为人类文明之“宗教”,实不为过。保险之蕴意,在于汇集个人之力量,结成危险共同体,当其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提供经济支助,以分散及消化其危险;其精神,在于发挥人性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自助助人,人溺己溺”之相互共济之本性;其功能,在于免除个人经济生活之忧虑,进而达成社会之安定、和谐与进步。因此,保险为人类文明发展至今最佳制度之一,亦非虚言与妄断。•[从社会的角度定义保险}•从社会的角度看,保险是通过将数量足够的同质危险集合到一起,将该集合体视为一个整体进行预测,以此来减少、消除危险的经济机构。•[争论]保险:转移还是集中?•保险的两个定义——从个人角度和社会角度——反映了对保险的两种看法,这两种不同的看法,代表了保险学者至少半个世纪的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是一种个人通过付出一定数量的成本以替代大额不确定性损失的机制。它强调的是危险的转移,但没有解释危险受让人——保险人是如何处理危险。•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是一种通过集中危险来养活和消除危险的机制,它所强调的保险的功能是通过集中危险来从总体上减少危险。•事实上,两种定义是非常有用的。从个人的角度对保险的定义,揭示了保险的本质——转移;从社会的角度对保险作的定义属于功能性定义,揭示了保险是如何实现危险转移的。三、[课堂讨论]•问题:如何评析我国《保险法》第2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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