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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实施方案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商业模式创新”的战略部署,落实我市《关于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2〕12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缓解科技创业企业融资难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发展,在借鉴国内其他省市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的模式与运营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设立“西安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一、种子基金性质、定位及作用(一)种子基金的性质种子基金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引导性基金,重点用于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二)种子基金定位种子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把控风险”的原则。(三)种子基金的作用一是有利于营造科技人才创业创新环境。高素质人才及其团2队创业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种子基金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形成吸引人才创业创新的政策环境,对于带动院所支持地方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二是有利于健全多元化、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发挥种子基金引导作用,吸引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信贷资本,通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为我市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创新资源支持,帮助创业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三是有利于发挥政府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杠杆放大作用。按照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机构)投资于辖区内优势产业,拓展科技创业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创业企业融资难现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四是有利于探索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资科技类项目转变为间接股权投入,引导投资机构投入,并按市场机制筛选、投资和管理项目,发挥政府种子基金的引导作用,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率。二、种子基金规模、资金来源、运营和投资方式(一)种子基金规模及来源种子基金总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资金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分期到位。种子基金资金从市科技类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1、投资范围重点支持我市辖区内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创新技术3与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2、投资方式以股权投入为主,视运作情况可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其他方式。种子基金原则上不参与所扶持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1)对符合西安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创业阶段非上市科技型企业主要采取股权投入的方式。具体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以普通股或优先股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进行投资,单个企业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且持股比例不超过被投企业实收资本的20%,投资基金不能成为创业型科技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以普通股股权投入方式扶持企业,投资收益与其他股东享受同股同酬;以优先股方式投资的期限一般为3至5年。(2)对在我市辖区内设立并在我市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采取参股和融资担保的方式进行扶持。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种子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以可转换优先股方式投资的收益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协商确定。根据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还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4强投资能力。(3)对我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已取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中小企业主要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扶持。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20%,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种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跟进投资形成的投资收益可按照创业投资运作分配惯例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种子基金收回。(三)种子基金运行机构种子基金的运行机构包括:基金出资人(以下简称“出资人”)、基金管理人(简称“管理人”)、基金理事会(简称“理事会”)、基金托管机构。1、出资人: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投控股”),主要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2、管理人: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作为种子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组建专业的管理团队,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对基金实施运作,负责项目征集、筛选、尽职调查、投资评审、投资实施和投后管理等工作。3、理事会:理事会5人,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西投控股各委派一名负责人组成,市科技局提名一名局领导担任理事会主任。主要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选5择资产受托管理人和资产托管银行、审议投资计划和退出方案、审议种子基金绩效考核结果等相关议案并做出最终决策的工作。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常设在市科技局科技产业处,负责理事会会议通知的拟定、传达及会议记录等日常运转和运行机构的对接协调、落实理事会各项决议等工作。4、基金托管机构:按照招投标程序委托有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实行专户管理。三、种子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条件种子基金主要用于我市辖区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重点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团队或青年科技人才携带科研成果创建或新办的科技企业。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注册地及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2、科技企业所从事领域符合西安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创业阶段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3、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4、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高于5000万元;5、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66、企业财务管理规范,纳税无不良记录;7、具有有效激励机制和团队建设规划、业务发展规划和可预期的发展目标。四、种子基金的决策程序管理人主要负责项目的征集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实施和投后管理等日常运行事项。理事会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选择资产受托管理人和资产托管银行、审议投资计划和退出方案、审议种子基金绩效考核结果等相关议案并做出最终决策。具体程序如下:(一)征集筛选:管理人按照种子基金扶持范围对指南征集的申报项目进行筛选。管理人与项目方签署公司文本的标准格式保密协议后,进行投资项目立项并开展尽职调查。(二)尽职调查:管理人负责开展尽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三)专家评审:对完成尽职调查的项目,由管理人在理事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下负责牵头组织专家评审,为项目最终决策提供参考。(四)项目决策:理事会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决策,通过后管理人按照程序办理投资手续。(五)投资实施:投资项目经理事会决策通过后,出资人和管理人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出资人按协议拨付投资款项。7(六)投资管理:管理人作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有效管理。(七)投资退出1、退出方式投资项目退出由管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化原则实施,包括股权转让、股权并购、IPO、回购、基金份额转让等方式。2、退出价格优先股退出,按照投资时约定实施;普通股退出,可按照退出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的企业净资产或市场化估值为依据确定退出价格。3、投资退出决策及实施投资退出时,管理人拟定退出方案及计划,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可实施投资退出。同意实施投资退出的项目由出资人和管理人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实施投资退出。4、投资或有事项投资项目出现或可能出现损失时,服务中心应对企业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解散清算等资产退出方案,由管理人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基金收益和本金顺序进行核销。五、种子基金的风险控制8投资于初创期科技企业的种子基金,面临较大风险,为有效控制风险,由管理人制定《种子基金风险体系管理制度》,上报理事会审定后实施,从项目筛选、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方面开展风险控制,降低种子基金面临的系统风险。六、投资收益与管理考核鉴于种子基金投资出现损失机率相对较高,为提高效率和简化操作流程,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确保种子基金执行效果。(一)基金收益管理费按照年均累计投资额的1.5-2%计提,具体金额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由理事会确定。管理费奖励按项目计划和投资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资金扣除同期内基金损失后,按照不超过投资收益的20%给予奖励,退出本金和其余增值部分由种子基金作为循环投资资金。管理费用和管理费奖励,出资人和管理人主要用于种子基金项目征集、尽职调查、评审、咨询、审计及管理人员报酬等支出,基金不再安排其他费用支出。(二)种子基金的考核种子基金作为市政府批准设立政府引导性基金,要充分体现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按照鼓励科技人才创业情况、带动效应、扶持企业规模增长、种子资金的放大效应、投资科技企业或者科技项目成功率等指标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况考核,其中,出资人负责对种子基金资金进9行考核,管理人负责对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对考核结果审计后定期上报市政府。
本文标题:种子投资基金实施方案(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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