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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处理新会计准则下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在经过指南的征求意见稿、草案、正式稿几次变化后,最终从财务报表和会计科目中彻底消失了,没有一点说明,不留一丝痕迹,简直可说杀之不见血。让我们回顾一下这两个科目消失的过程:一、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首次征求意见稿中仅在固定资产准则解释中明确固定资产资产修理费不得采取待摊、预提方式,但在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中保留了科目和项目,科目说明中“待摊费用”说明如下:“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预付给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等,应于预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财产保险费应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平均摊销,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应在租赁期间内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二)企业发生其他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各项已发生但尚未摊销完的费用金额。”科目说明中“预提费用”说明如下:“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费用,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预提的金额,应当视同待摊费用。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金额的差额。”这样的处理,与以往相比几乎没有大的变化,大家都很容易接受。二、应用指南草案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很少有人会想到,在应用指南草案中“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会出现这么大的变化。首先我们发现,在《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解释中,“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从报表项目中被删除,仅在报表列示说明中这样描述:“企业待摊费用有期末余额的,应在“预付款项”项目中反映。”“企业预提费用有期末余额的,应在“预收款项”项目中反映。”接着我们就看到,在会计科目中,“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也被删除了,而关于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在哪里都看不到了。但在后面我们又发现,在“新旧科目衔接”中却赫然写着“新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和“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这我们可以理解为,由于工作量大且时间紧,出现了错误,由此可以理解为在应用指南草案中,对这两个科目的处理本意应为:取消科目,如果以前有余额暂列入“预付款项”和“预收款项”(纯属猜测)。三、应用指南正式稿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期盼已久的应用指南正式稿出来了,我迫不及待地寻找有关“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内容,从头翻到尾,再也看不到一字半句有关这两个科目的内容。报表项目和会计科目里,和草案一样,删除了这两个项目和科目,但原来还有一点迹象的报表列示说明也消失了。至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彻底从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失踪了,而随之而来的是,原来“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相关内容,该如何核算呢?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余额由该如何处理呢?没有答案。我们只能推测,按照指南的变化过程理解,似乎应该这样处理:“待摊费用”里的内容不能再待摊了,只能发生时一次计入损益。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似乎只能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了(38号准则没有说要追溯调整)。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不符合资产或负债定义的待摊或预提费用,一般计入当期损益。注:1.“现金”科目变为“库存现金”科目。2.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二级科目。3.新准则取消了“应收补贴款”科目,并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4.“物资采购”科目变为“材料采购”科目。5.“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周转材料”科目。6.新准则取消了“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7.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8.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9.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10.新准则增设了“累计摊销”科目。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11.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从“无形资产”科目分离出来,产生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12.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13.新准则取消了“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14.“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15.“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16.新准则中设置的“预计负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17.“盈余公积”科目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有关的核算。18.新准则增设了“库存股”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本公司股份金额。19.新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20.新准则增设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21.“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变为“其他业务成本”科目。2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变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23.“营业费用”科目变为“销售费用”科目。24.新准则增设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25.“所得税”科目变为“所得税费用”科目。26.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具体做法:其实待摊费用只不过是新的会计准则下,在资产负债表中不允许出现待摊费用的字样,如果实际发生了该项费用的话,还是可以计入相应科目的,打个比方,企业预付ADSL年费,车辆保险,报刊杂志订阅费用,可以以预付账款的方式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至于预提费用,一般是已发生但还没有支出的费用,企业预提次月费用,可以记入应收账款或者其它应收款,新准则下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归宿2007-12-1111:03新会计准则下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在经过指南的征求意见稿、草案、正式稿几次变化后,最终从财务报表和会计科目中彻底消失了,没有一点说明,不留一丝痕迹,简直可说杀之不见血。让我们回顾一下这两个科目消失的过程:一、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首次征求意见稿中仅在固定资产准则解释中明确固定资产资产修理费不得采取待摊、预提方式,但在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中保留了科目和项目,科目说明中“待摊费用”说明如下:“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预付给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等,应于预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财产保险费应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平均摊销,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应在租赁期间内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二)企业发生其他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各项已发生但尚未摊销完的费用金额。”科目说明中“预提费用”说明如下:“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费用,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预提的金额,应当视同待摊费用。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金额的差额。”这样的处理,与以往相比几乎没有大的变化,大家都很容易接受。二、应用指南草案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很少有人会想到,在应用指南草案中“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会出现这么大的变化。首先我们发现,在《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解释中,“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从报表项目中被删除,仅在报表列示说明中这样描述:“企业待摊费用有期末余额的,应在“预付款项”项目中反映。”“企业预提费用有期末余额的,应在“预收款项”项目中反映。”接着我们就看到,在会计科目中,“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也被删除了,而关于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在哪里都看不到了。但在后面我们又发现,在“新旧科目衔接”中却赫然写着“新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和“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预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这我们可以理解为,由于工作量大且时间紧,出现了错误,由此可以理解为在应用指南草案中,对这两个科目的处理本意应为:取消科目,如果以前有余额暂列入“预付款项”和“预收款项”(纯属猜测)。三、应用指南正式稿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期盼已久的应用指南正式稿出来了,我迫不及待地寻找有关“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内容,从头翻到尾,再也看不到一字半句有关这两个科目的内容。报表项目和会计科目里,和草案一样,删除了这两个项目和科目,但原来还有一点迹象的报表列示说明也消失了。至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彻底从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失踪了,而随之而来的是,原来“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相关内容,该如何核算呢?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余额由该如何处理呢?没有答案。我们只能推测,按照指南的变化过程理解,似乎应该这样处理:“待摊费用”里的内容不能再待摊了,只能发生时一次计入损益。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似乎只能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了(38号准则没有说要追溯调整)。“预提费用”里的内容,如果有确凿证据需要预提的,只能记入“应付账款”或“其
本文标题:新准则下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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