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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资产管理业务第一节资产管理业务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第二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第三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第四节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第五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第六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第一节资产管理业务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1、含义是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的行为。2、资产管理业务种类•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分为: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固定收益品种,权益类的不超过资产净值的20%)2)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上述投资范围限制)。•3、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1.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2.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提交材料;•3.其他要求: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应符合:第二节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一、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守原则:(1)守法合规;(2)公平公正;(3)资格管理;(4)约定运作;(5)集中管理;(6)风险控制。二、一般规定•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2.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个客户不得低于10万;•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均等份额,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只能赎回);•4.证券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总规模5%,且不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不超过15%;•5.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计划,也可以委托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6.设立集合计划应自批准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7.资产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不得超过总量的10%,同时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8.公司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关联单位发行的证券应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其中单个集合计划投资上述证券的资本不超过该计划的3%。三、客户资产托管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计划、集合计划,应将计划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2.集合计划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3.托管机构的职责类同于基金托管。第三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一、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计划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诚实守信;(2)健全制度、规范运作;(3)投资风险、客户自担。二、基本规范:1.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开业客户;2.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3.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有价证券等各种金融资产;4.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应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5.应当使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6.相关资料保存期20年。第四节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一、基本规范:1.内部控制:2.推广安排:严禁通过报刊、电视等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3.席位:4.投资组合:证券公司应当在计划开始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是投资组合符合合同的约定,因市场变动导致约定没达到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5.信息披露:6.费用: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二、证券公司申请集合计划时报送1、申请书。2、计划说明书。3、合同。4、资产托管协议与网络测试报告。5、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6、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与登记结算机构的联网测试报告。7、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8、法律意见书。三、计划说明书主要内容1、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2、投资决策依据、投资程序与风险控制。3、投资限制。4、信息披露。5、风险揭示。四、计划合同由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商业银行或认可的其他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其中投资收益与分配应明确:1)收益的构成;2)收益分配原则;3)分配方案;4)分配方式。五、1.计划中客户的权利(1)按投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2)按合同约定,参与和退出计划;(3)知情的权利: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计划份额净值。2.计划中客户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2)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3)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计划;(4)不得转让计划的份额;(5)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第五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一.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禁止:1、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2、自营业务抢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3、通过公共媒体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5、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监管要求。二、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风险1、合规风险。2、市场风险。面临的主要风险。3、经营风险。指业务中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带来损失。4、管理风险(注意同经营风险的区别)。指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导致损失。第六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一.监管职责上: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协会、证交所、期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1)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报告;(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记入监管档案;(3)责令处分或更换有关责任人,并报告处分结果。小结:特点(1)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2)具体投资方向在合同中约定;(3)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特点(1)集合性,即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2)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3)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4)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5)较严格的信息披露。特点(1)综合性,即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是一对多。既可采取定向方式,也可采取集合方式。(2)特定性,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1)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2)资产管理人员中具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3)近1年内未受处罚。(1)净资本(非净资产)计算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2)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情况登记表和相关简历、证件复印件。(1)健全的制度;(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3)近1年不存在挪用客户结算资金的情况。1)以客户名义开立或将客户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2)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同一客户只能办理1个上海和深证专用账户;3)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将账户报备交易所;4)计划结束后15日内申请注销账户并在3个交易日内报备交易所;•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业务之间隔离和人员岗位隔离);•2)建立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主办人员须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3)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等管理制度,切实防止帐外经营、挪用计划资产等违规情况的发生。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账户和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1个计划使用1个交易单元)。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一个专用交易单;2)上海,在集合计划运作前5个交易日,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报备材料:批复函、计划说明书、合同、主办人员情况、专用交易单元和专用证券账户、托管机构名称。3)深证,在深交所网站会员之家网页的“业务在线——资产管理”栏目下报备:计划基本情况、批文号、专用账户和交易单元编号、托管机构名称和联系人、主办人信息、经办人信息。1)计划运作后,公司和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在每个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以内,对计划单独进行年度审计。2)上海,通过会籍系统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供上月资产净值;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上交所报送计划单项审计意见。当发生巨额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交易所。计划终止应5个工作日报备交易所。3)□深圳,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材料:批文、计划说明书、合同范本、托管协议、计划推广设立情况、计划验资报告。会员应在运作期间履行持续报告义务:①每个交易日上午9:00前在深交所网站报备前一交易日的计划资产净值;②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交所报送计划管理报告、托管报告和交易监控报告。(其他同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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