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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4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及涉外行政诉讼第一节行政诉讼程序第二节行政诉讼证据第三节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四节涉外行政诉讼2020/1/24第一节行政诉讼程序一、起诉与受理(一)起诉定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起诉的类型:(1)直接向法院起诉(2)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2020/1/24(二)受理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起诉一经受理,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实体法上,起诉一经受理,诉讼时效中断。(2)程序法上,某法院一旦决定受理某一案件,该案件的诉讼系属即予确定。2020/1/24二、第一审程序(一)审判组织形式和审理方式1.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是实现合议制审判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2.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下,合议庭在审判法庭上按照一定程序主持审理行政案件的整个过程。2020/1/24开庭审理有两种方式:(1)公开审理(2)不公开审理(二)审理前的准备事项审理前的准备是合议庭开庭审理行政案件之前必须经过的诉讼阶段。2020/1/24(三)开庭审理的程序1.开庭前主要准备事项2.出庭情况审查内容3.法庭调查的内容4.法庭辩论5.合议庭评议6.公开宣判2020/1/24(四)诉讼阻却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在行政诉讼中,诉讼阻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延期审理2.延长审限3.撤诉4.缺席判决5.诉讼中止6.诉讼终结7.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8.移送2020/1/24三、第二审程序(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而发生的,故又称“上诉审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故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2020/1/24设置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在于:(1)能够以比较健全的司法程序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能够帮助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纠纷和缠讼,增强行政审判的良性效果。2020/1/24(二)上诉的提起和受理1.上诉的概念和条件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者改变第一审裁判的行为。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依法具备以下条件:(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合格(2)存在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即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或者裁定。(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5)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诉讼费用。2020/1/242.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上诉由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3.上诉的撤回在二审法院受理上诉至作出二审裁判之前,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一审裁判等,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对于当事人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2020/1/24(三)上诉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第二审与第一审审理的是同一诉讼案件,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只是称谓发生了变化。两者所适用的程序基本相同,但第二审有自己的特点:(1)在审判组织形式上,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律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2020/1/24(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全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4)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得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5)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法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2020/1/24四、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1.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包括再审程序和提审程序两种程序。(1)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再次进行审判的活动。再审分为两种:一是自行再审,二是指令再审。(2)提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2020/1/24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异同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以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判为基础,都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的程序。两者的区别在于:(1)提起的主体不同(2)提起的条件不同(3)期限不同(4)审理的主体不同(5)审理的对象不同(6)程序的性质不同2020/1/24(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1.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3.人民检察院抗诉(三)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1.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2.重新组成合议庭3.分别适用第一、第二审程序2020/1/24五、执行程序(一)执行程序概述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二)执行根据和执行条件执行根据是指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有两大类: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2.行政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2020/1/24(三)执行程序的提起与执行准备1.执行管辖(1)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法律文书的,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2.执行程序的提起方式(1)申请执行(2)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依职权主动将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交付执行人员予以执行的诉讼行为。2020/1/24(四)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第一,划拨或者转交、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第二,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三,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者强制退出土地。2.对被告行政机关适用的执行措施第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第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第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第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2020/1/24(五)执行阻却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1.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实施。2.执行延期执行延期是指因遇到某种特殊情况,而将法律文书确定的或者执行员指定的执行期限延长到另一期限执行。3.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指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执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2020/1/24(六)执行回转和再执行1.执行回转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或者出现其他原因,又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2.再执行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的,称为“再执行”。2020/1/24六、判决、裁定与决定(一)判决行政案件的判决是指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1.一审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限期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确认判决(6)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2.二审判决(1)维持判决(2)依法改判2020/1/24(二)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4)财产保全;(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020/1/24(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管辖权异议;(10)先予执行;(11)移送或指定管辖;(12)提审、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13)准许或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4)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2020/1/24(三)决定行政案件的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决定是对人民法院各种命令的总称。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主要调整人民法院自身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或者处理与案件程序有关而与当事人无直接关系的事项。决定与裁定一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决定应记入笔录。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一律不准上诉。法律规定被决定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审理和决定的执行。2020/1/24第二节行政诉讼证据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与种类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可定案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客观性(2)相关性(3)合法性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2020/1/24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4)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2020/1/24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则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当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由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分担;二是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时可能引起何种法律后果。行政诉讼法确定由被告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也就意味着当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时即假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需要被告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从而推翻违法假定。2020/1/24(二)原告的举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不排除原告也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2020/1/24(三)行政诉讼的举证时限所谓“举证期限”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向法庭出具有关证据的期限,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将不予接受亦即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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