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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所属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动火作业规范、有序、安全,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施工、生产、检修、维修中需动火作业的,适用于本规程。第三条由动火作业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动火证》,经动火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勘查,符合动火作业安全条件后,签署意见,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动火证》一式两份,安全管理部门和作业部门各执一份,存档备查。第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在发放《动火证》时,要对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安全教育。第五条动火作业申请人是现场作业安全责任人,落实作业安全措施,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组织实施作业。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对动火作业进行全程监管。第七条动火作业部门应做好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动火点与设备、容器、管道、储存物资间须加堵盲板彻底隔离,避免任何易燃易爆及窒息性气体的来源,四级风以上不准在室外动火作业。第八条动火现场应配置充足的消防设备、器材。第九条动火作业时必须由安全监管人员和动火作业安全责任人现场全程监督,严禁离开动火作业现场。第十条动火作业地点必须与《动火证》上的地点相符,严禁异地使用和任意扩大动火范围。第十一条严禁无证和动火审批程序不全动火作业,严禁无安全措施动火和现场无监管人员动火作业。第十二条棉花储存区10米以内严禁动火。如确需动火时,必须严格清除易燃杂物,现场加强监护,方可动火。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如在配电房、水泵房等处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第十四条高处或地面动火,严防火星飞溅,电焊时,接地线不得随意乱接、乱扯,以防产生火花,而引起其它设备、管线起火或爆炸。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和全面检查,共同签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撤离动火作业现场,并将设备器材归位。附件:《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证有限公司(火)字[年]第号申请部门填写申请部门动火原因动火种类动火位置作业人动火时间月日时分起至日时分止安全措施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日期:审核批准安全科审核意见日期:公司(库)领导意见日期:作业结束后确认意见作业人对现场作业安全确认签字日期:现场监管情况监管人签字:日期:备注:1、动火证必须送安全科存档备案;2、所有审核及经手人均须签字。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封闭的塔、罐、锅筒、管道、及地下室、阴井、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作业。第三条受限空间危害因素:气体危害、窒息危害、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和爆炸性气体、被淹没/埋没、机械危害、其他伤害(电击、温度、辐射、噪音)等。第四条受限空间作业审批程序:1、进入受限空间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样表见附件);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部门提出申请,报安全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作业;3、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会同作业部门落实进入受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4、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必须熟悉《受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基本技能。第五条进入受限空间前,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参加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逃生方法等,并做好培训记录,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第六条在受限空间外安全管理部门指派专人监护,并与作业人员统一联系信号。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加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第七条受限空间作业组织部门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第八条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安排好受限空间内人员轮换作业或休息。第九条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第十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受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第十二条作业现场须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第十三条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第十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第十五条监护人员须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第十六条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第十七条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第十八条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第十九条受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使用纯氧通风换气)。第二十条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第二十一条在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内进行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第二十三条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安全隐患,且均在《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开现场。(《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送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备查)附件:《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限公司(限)字[年]第号申请部门填写申请部门作业原因作业种类具体位置作业人作业时间月日时分起至日时分止安全措施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日期:审核批准安全科审核意见日期:公司领导意见日期:作业结束后确认意见作业人对现场作业安全确认签字日期:现场监管情况监管人签字:日期:备注:1、作业许可证必须送安全科存档备案;2、所有审核及经手人均须签字。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所属单位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施工、生产、检修、维修等作业过程中短期使用临时电力、照明、实验线路(指电压为380伏及以下者)的,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临时用电基本要求第三条需要临时用电时,由临时用电作业部门填写《临时用电许可证》(样表见附件),由安全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符合相关安全条件后,签署意见,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派专业电工进行作业。第四条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作业,须由专业电工操作,专业电工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申请人是现场作业安全责任人,提出作业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落实作业安全措施,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组织实施作业。(《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两份,作业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存档备查)第六条临时用电作业期间,安全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对作业现场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临时用电作业人员须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第八条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装备。第九条严禁在库房内、油库(罐)、露天棉垛等危险作业场所架设临时电气线路。第十条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用电和安装不合格或已到期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第十一条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第十二条临时用电部门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一旦发生此类现象,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现场作业电工停止供电。第三章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三条临时用电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现场勘查;2、确定电源进线,配电室、配置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3、负荷计算;4、选择导线截面积、质量合格的电器类型和规格;5、确定个人防护装备;6、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7、制定现场作业安全措施、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第十四条使用周期较长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1、架空线必须穿管敷设,导线面积(含绝缘层)不可超过管道内截面的50%;2、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桥架、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棉垛、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3、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4、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5m。5、使用周期较短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线方式,地面走线应满足以下要求:(1)所有的地面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2)地面走线需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3)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4)临时用电线路经过高温、震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四章用电线路安全要求第十五条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所有电器设备,按有关规定安装保护线。第十六条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第十七条所有的临时配电箱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第十八条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第十九条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第二十条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须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须先切断电源。第二十一条临时用电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如用胶皮线、橡套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有硬质的套管保护,管口要装护圈,以防割破电线。第二十二条安装完毕的临时用电,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动。第二十三条临时用电设备应注明切断电源的方式,各装置检修箱须有明显的指示每路临时用电设备对应的切断按钮。第二十四条临时用电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5米以外,禁止直接在门上、窗上、木板壁、房上直接接装线。第二十五条凡达不到上述管理规范和技术要求的临时用电及不符合正规安装的电源线均应拆除,禁止安装使用。第六章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第二十六条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第二十七条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1、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水等要求;2、使用合格的灯具和带护照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3、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第二十八条所有断开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所有临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供电回路和额定电压、电流。第二十九条所有开关箱、配电箱(配电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远处的地面上用黄色油漆或黄色安全警戒带做警示。第三十条临时用电结束后,由临时用电作业人员通知配电室切断电源,并及时拆除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清理现场,并对作业现场、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查,安全管理部门对作业现场进行复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临时用电作业人员方可撤离。附件:《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编号:临时用电部门临时用电用途用电位置用电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临时用电部门填写用电设备清单电源接入点工作电压电气专业人员设备名称数量负荷(kW)用电线路: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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