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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 薪酬管理的相关法律
第二章薪酬法律法规本章要掌握的内容一、与薪酬有关的相关法律体系二、与薪酬有关的相关法律规定三、政府宏观调控指导四、工资集体协商•在第一章我们讲到薪酬设计与管理的原则之一即合法性原则。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薪酬政策制定的特点是来自政府的直接性的指令越来越少,但这并不是说政府放弃了行政管理,企业可以无所顾忌地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制定薪酬政策了,政府只不过是管理与调控的方式改变了,即由过去行政手段为主改为以法律手段为主。随着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和完善,企业薪酬政策的制定越来越离不开法律依据,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企业可以自由决定,但一旦违反了法律,企业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了解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避免由于劳动纠纷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就成为企业人力资源主管和薪酬管理专业人员必须了解的内容。前言(1)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劳动特点,自主确定基本工资支付制度,可自主确定选择实行岗位工资、技能、结构工资等工资制度(2)自主确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确定和处理对职工的考核和工资分配事宜。(3)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和处理本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4)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情况以及工资总额基金的支付能力,自主确定调整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可自主决定给职工升级或调整工资标准。(5)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企业有权决定企业工资水平。合法性前提下的自主分配一、与薪酬有关的相关法律体系《宪法》1982.12.4《劳动法》1994.7.5—《新劳动法》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2008.1.1《最低工资规定》2004.3.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1.1《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1997.1.30《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11.8《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1993《个人所得税法》2005.12.27《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1994.12.3《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1997.2《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9《失业保险条例》1999.1.22《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1.1《工伤保险条例》2004.1.1《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14《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12.31、薪酬立法原则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3、工资支付及赔偿制度4、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5、关于社会保障的规定二、与薪酬有关的相关法律规定1、我国薪酬立法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同工同酬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保护女性劳动权益的原则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1)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定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强制手段规定用人单位(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下限,以满足劳动者自身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的一种重要手段。•最低工资的特征:•强制执行;工资下限;适用范围•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最低工资规定》(2004)(2)如何理解最低工资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依法制定的制度工时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依法制定的制度工时是指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而制定的工时。“法定工作时间”就是法定工时。我国把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作为法定工时。“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未能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纪律,如迟到、早退等,该劳动者将不能得到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企业的有关规定扣减该工人的工资。举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等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城市执行时间月标准小时标准北京2007.7730元4.36元上海2007.9840元7.5元广州2007.7市区780元增城,从化690元4.66元/7.5元深圳2007.7关内810元,关外700元关内4.66元关外4.02元珠海2007.7690元4.12元西安2007.7420元沈阳2007.7450元最低工资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浮动工资以及劳动者在完成规定工作时所获得的奖金等。而且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知识: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3)我国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主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各种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要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为了避免引起争议,有关规定中没有明确列出适用(或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劳动者的具体范围。(4)企业在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中的责任对于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中关于最低工资组成的规定,不得把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部分之外的项目列人最低工资之内;•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非计时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当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小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等按规定(5)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主体: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周期: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依据•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依据在月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因素,同时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依据:(6)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①关于最低工资的保障。•《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若违反此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若违反本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进行相应赔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②关于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3、工资支付及赔偿制度•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支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是通过法律效力保障企业员工获得全部应得的工资及工资支配权。•(1)工资支付原则•货币支付原则: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直接支付原则:工资支付的对象应该是劳动者本人•定期支付原则: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禁止无故拖欠工资。•全额支付原则:禁止任意克扣工资。(2)关于工资支付的立法和法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3)工资支付的主要内容和操作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末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赛奖以及稿费、翻译费等。②工资支付的形式•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要有两种支付形式:一种是以货币形式支付,一种是以实物形式支付。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所以工资要以货币形式支付。③工资支付的对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④工资支付的时间•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按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⑤工资支付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另外,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的工资等。所谓无故拖欠,不包括下列情况:第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第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的最长期限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⑥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制度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或按当事人的协议在非正常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如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外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或依协议的规定支付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我国工资支付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重要体现。我国《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种类及支付办法则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a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视
本文标题:第二章 薪酬管理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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