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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合同法探讨深圳市凯东源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部刘远一、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原则和遵守社会公德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有效的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三、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未签订合同是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对相信该合同为成立的相对人,为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2)缔约的相对人误信合同会成立(3)合同尚未有效成立(4)缔约当事人须有损害(5)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须有故意或过失《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格式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相对方只能对该拟订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接受或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讨价还价的合同类型。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的法定义务:(1)遵循公平原则(2)提请当事人注意的义务(3)给予说明的义务(4)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合同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双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在诉讼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例:格式合同规定交货延迟违约金每日按货款金额的1%;而合同中有用手写的违约金每日1‰。四、合同效力的法律风险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相对无效:(一)重大误解一方由于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由此签订了合同。第一,须是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第二,重大误解的对象应当是合同内容第三,误解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二)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在情况紧急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对自己有明显重大不利的合同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的要件: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的认识错误。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的要件:1、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2、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3、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在订立合同之时。《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五、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1、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体现了公平原则。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合同所确定的债务合法有效;(2)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原则顺序;(3)须在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且丧失给付能力。《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设立代位权的法律目的在于保护债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合同法解释一》: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3、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明显不合理”的理解《合同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撤销。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如何履行?《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六、违约责任追究的法律风险1、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2、预期违约《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1)实际履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返还应减少的价款或者报酬(3)赔偿损失(4)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5)定金《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七、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1、树立合同意识企业对外经营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2、树立证据意识诉讼中没有证据或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事实真实并不意法律真实。3、诉讼时效意识《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诉讼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
本文标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合同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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