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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授田制”看中国历史上土地的产权性质•中国以农立国。历代帝王都无不声称“农为邦(国)本”。农业和农民无疑是带动中国传统社会历史运转的一根“中轴”。•陷阱:过去我们在概念上多着眼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总想在土地所有权(即处置权)是“私有”与“国有”之间划出个非此即彼的泾渭分界,而对土地经营方式、权益分配、占有状况的复杂性却不甚理会。殊不知他们根据的中国历代王朝官方文书(“田制”)所载明的产权概念,与实际占有状态、运作状态存在严重的偏离,产权的处置和权益的分配往往缺乏制度化的保证,随意性和变通性极大。•产权和所有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中国农业社会里有过“独立”的、“自由”的小农吗?“地主”的产权真是“独立”和“自由”的吗?•在大一统帝国时代,农业的产权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说不存在某种形式的私有产权,也不合乎实际。农业产权的模糊和富有弹性,实质都摆脱不了“国家主权是最高产权”的阴影,恐怕是中国所特有的一种历史特征。一、产权何以是一个“问题”•通行的观点是:自商缺废井田、“民得买卖”,到秦始皇“黔首自实田”,在中国土地私有制出现得很早,秦汉以后,地主土地私有形态已占主导地位,并认为这是中国历史区别于西方中世纪的一大特点。•但这个观点也有很多问题:•1,既然中国那么早就接受了私有制,为什么还会一再发生像占田、均田、限田种种国家强制,行土地国有化的举措?统治者按自己的意旨,随时都可以抄没或“收买”民田为公田,记载不绝于史,凭什么可以如此做?王莽敢于宣布全国民田为“王田”,南宋贾似道强卖民田为“公田”。这些“非常事件”是偶然的疯狂?还是是有传统的法权观念在支撑?•2,再如:中国历史看:一是抑豪强。汉初、明初有过两次规模极大“迁徙豪强”。那些数代土著于此的“豪强地主”及其宗族,一朝令下,原有田产悉化为乌有,能说他们拥有“私有产权”吗?二是“抄家”。权势财富再显赫的官僚地主,一旦有罪被抄没,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不只田宅、金银珠宝、奴婢、女眷亦得尽数没人官府。即使贪污,那么也应当扣除其正当收入部分及其家属的正常收人。但上述的做法,古代视之当然,没有看到谁提出过异议。“‘文革’大抄家”看起来也算是有历史根据,古已有之。•值得注意的是,打击豪强,史界普遍都视之为“明君”、“清官”的德政。试问在这些事件的背后,是一种什么样的观念在起作用?因为这种名为私有的田产没有制度化保障的环境,恰恰是以后中国难以走出“中世纪”的一个症结。•秦晖的“反思‘大跃进’”:苏联搞集体化遇到的农民抵制要比我国大得多。现在我们根据苏联的档案已经非常了解这个过程了。当时苏联消灭富农,把几百万农民都流放了,不是没有缘故的。因为农民造反很厉害,对他们的镇压也很厉害,出动了成万的军队,还出动过飞机、大炮、坦克。甚至一些地方还发生过红军部队的哗变,因为镇压太厉害,而红军大多数是农民子弟。但中国呢……反而比苏联要顺利得多。到底是什么原因,为什么小私有的中国农民比俄国的村社社员更容易被集体化?那跟毛讲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当然是两回事,因为我们讲的是被集体化。但可以肯定,至少中国的农民在这个过程没有表现出捍卫‘不公有’的那种斗志。•问题的核心:中国小农是“小私有者”?•在大一统帝国时代,农业的产权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说不存在某种形式的私有产权,不合乎实际。但究其实质都摆脱不了“国家主权是最高产权”的阴影,恐怕是中国所特有的一种历史特征。•大一统体制内在的产权“国有”性,仍然或显或隐、或强或弱地在发挥其无所不在的能量。任何名正言顺的国有产权,都会受到各种形式的侵蚀,被“化公为私”;而任何看似私有的产权都会受到国家的限制,历经挣扎,也仍然逃不脱私有产权不完全的困境。•中国传统农业产权的“国有”性质,植根于政治强制度化与产权非制度化的体制环境,通过政治的、经济的一系列策略,在各个历史时期都表现得无处不在,根深蒂固。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缺乏健全发育和法制保障的社会环境,私有产权的发展是不充分、不独立、不完全的。因此只有把产权问题放在整个历史运动中,对政治与经济的互动关系作动态的观察,才可能透过各种游移不定、反复摇摆的实际运作状态,力求准确地把握住中国传统经济结构的特点。•中文语境上的“公”“私”•中国语言的特点就是文字简练而一字多义,极具灵活性。有关产权的史料陈述,也往往是概念的模糊和灵活。这是由中国特有的语言思维方式决定的。•在中国的历史语言里,无论是名词概念,还是人们遵循的思考习惯,都跟西方来的分析概念不容易对号。汉字的抽象性使得我们很少发明新名词(可以以日本明治时代翻译为例),常常是“温故而知新”,旧瓶装新酒。一个“道”字,一个“仁”字里可以装进历代各种学派的思想。•在经济利益方面,“公”与“私”的含义都装在“天下国家”同一个大网袋里。就像孟子说的:“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离娄上》)直到明代,朱元璋做了皇帝,开口还是“农为国本”、“民为邦本”,洪武十五年通过户部晓谕两浙、江西老百姓:“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于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者,则保父母妻子,家昌子裕,为忠孝仁义之民;否则,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这里的“分”是“国法天道”是意识形态,两者都高于一切。你说得清:这究竟是以国为本,还是以家为本,甚或以人为本?什么都是,什么都不是。•先人很早就有了“公”与“私”两个对应而统一的概念。•《诗经•小雅•大田》里说“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且不论是不是像孟子说的那样“八家共井”,通八家之力共事公田,这里有“公田”与“私田”两种不同性质的耕地,事实是清楚的。然而,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其中的“我”字。公田是“我”的公田,私田也是“我”的私田。同一个“我”字,却用在性质明显不同的两种田产上,如何解释?照我们想,公田明明不是我的,却说“我”的公田,当如何说通?里面是不是隐藏着一些有别于西方观念的东西值得推敲?为什么明明是我的“私田”,史家都不认为是一种“私人所有”的田产呢?理由也很简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那么秦始皇不也说“六合之内,皇帝之土”?怎么又说承认土地私有?那为何又“田里不鬻,不准转让、不准买卖”。到了“民得买卖”,私有土地也就成立了。•秦文献里还经常有“公作”与“私作”的对应。•如《商君书•垦令篇》说“农民不饥,行不饰,则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则农事必胜。”这里的“公作”,从通篇看,含义比《诗经》里的要广,你只要接受了授予的田地,你就必须承担包括赋税、徭役、兵役三类负担在内的“公作”。大家知道,这里说的“公作”与“私作”的关系,已不同于《诗经》年代,它已经是众所周知的“废井田,开阡陌”土地政策大变革下的情景,公私还是两相关联,统一在“国以农为本”的指导思想里。但古人并不觉得这里有什么像西方逻辑学上说的“悖论”或“吊诡”存在。•西方经济学里的“所有权”概念。什么叫做“私人土地所有权”呢?•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里,分析过人类自从把地球表面的一部分看做是他们共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以来,土地这种自然物就具有了社会的意义。经过了许多由浅人深的发展阶段,才产生了纯粹的私人土地私有制。所谓“纯粹私有”,就是人们把土地看成是“排斥一切其他人的、只服从个人意志的领域”,“它是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财产发展的任何_影响的纯粹私有制”。也就是私有产权应该具有绝对排他的性质。•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古代中国当然就不存在纯粹的土地私人所有制。同样可以反问:今天西方发达国家,我们能说土地私有权就完全不受“国家”的“任何影响”?国家作为主权者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各种“国税”,怎么说?马克思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因此在他特别说到东方的“亚细亚形态”,国家赋税与地租“合而为一”是一个重要的特点,“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这就牵出了一个主权与所有权关系的难题。•马克思作为一个西方学者,他凭借许多来自东方的观察报告,对中国土地所有权问题所表现出的历史特点,应当说感觉非常敏锐。这也是旁观者清。但他说的“赋税与地租合而为一”,如同他说的商品价值是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决定一样,不具经济学的操作性。也因为这个缘故,国内学者一般都把这段话看做只适用于东周以前。这就又把马克思的最精彩的一个判断,“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给丢弃了。•这就不能不涉及这个问题的西方背景。在西方,“所有权”问题被突出,成为讨论的焦点,是在16—18世纪。霍布斯、洛克、卢梭在他们关于政治制度的争论里,无不关联到财产权包括土地所有权的起源和认定。了解这些背景,或许对我们如何正确移用西方概念,会有些帮助。•这些人的共同点:•所谓的“自然状态”作为论证的起点,由此认定土地所有权是起于谁先占有这块地,并且劳动耕耘,那么他就有权排除别的人,拥有了该地的“所有权”。然后再进人到“社会状态”(卢梭又称“新的自然状态”)的讨论。这明显是反历史主义的,不符合产权发生学的历史实际情态。这就是西方分析思维的习惯——必须先找到一个抽象的“元概念”,作为分析的起点,正像马克思先得从商品的两重性假定起。•但根本性的原因不在此而在彼。他们之所以必须认定产权起于“自然状态”,是基于他们对国家性质有一种认定前提——“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洛克《政府论》)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同样可以看到类似的表达。前述三个人的分歧,只在于政府组成的体制,是君主制、还是君主立宪的议会制,还是“公意”(全民政治)制。要说与中国有点相近的,只有霍布斯的“王权来源于父权论”。•他们说的这个自然状态的财产权真的是针对史前吗?还是别有所图?西欧从14世纪起,以“特权收人”为主的政府财政体制已经转变为以“协议收人”为主体的财政体制(参马克垚《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第3编第14章),作为国家主权者的政府同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公民(纳税人)”之间,应该也必须通过谈判、协议来决定“国家赋税”,这就是“契约”学说出现的现实背景,这也才到了私人所有制可以具体界定的时候。当然这里还有罗马城邦共和的传统作为其历史资源,但那是一种思想资料,现实状态才具决定性的作用。•我认为,上面的这些背景性说明很重要,由此我们才可能对西方经济学关于产权问题的理论概念有一个原本性的理解,然后才谈得上灵活运用。•即:理论概念与历史实际之间的偏差是很大的。•总之:•1,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制形态”,实际应正确地界定为“产权形态”。•产权概念,按起源于罗马法的西方经济学概念,不是像我们过去那样只关注“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而应该包含三个不同意义的层次:①使用权(或可称经营权);②占有权(罗马法称“收益权”);③所有权(罗马法称“处置权”)。•无论从世界历史还是中国历史上看,土地私有产权的产生和发展正是沿着这个次序由浅人深地演进的,但在大多数历史场合,三权集中统于一身的情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这三种权利以不同程度的组合所形成的实际产权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在考察产权的历史形态时,必须高度关注三种权利分割与组合的方式,以求作出不同的历史辨析。•由此可见,围绕着收益权(过去叫“占有权”),对公共的和私人的分配状态,亦即某特定时代的经济的分配结构分析,就成为了判断产权的关键环节。农业的产出是按多少种形态分割的,不同身份的人在这种分配中的收益比例,都是判断产权性质不可忽略的事实依据。•2,考察经济现象时必须考虑许多非经济因素的关联,置于社会的整体背景下,不能脱离整体分析。•人为群居动物,人类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社会动物。因此不能设想可以离开个人在社会体制中的地位,孤立地判断产权性质。•私有制这个概念,是在近代由外国人给予我们的。西方希腊、罗马时代的传统虽一度断裂,但毕竟源远流长,“个人本位”观念根深蒂固。但现实的社会体制究竟是根本的。西欧中世纪前期的产权就是一种特殊的产权形态。没有独立的、自由的个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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