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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1403附录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2月8日)深府〔2006〕20号《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完善政府宏观调控,规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管理、编制和实施,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编制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总体发展规划),是关于全市或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部署和总体安排。总体发展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其他规划应当符合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实施的需要,以总体发展规划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包括总体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第三条 发展规划是宏观调控的手段,政府通过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综合运用经济、政策、法律等调控手段对发展规划调整对象进行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条 总体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1404(一)坚持和落实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与和谐社会建设;(二)坚持和落实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经济与资源、环境、人口的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发展的总量与结构、速度与效益的综合平衡,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三)坚持和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责,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第五条 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以总体发展规划为依据,落实和执行总体发展规划,确保规划期内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的一致性;(二)与相关领域规划相协调。第六条 发展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或实行滚动编制。总体发展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五年。滚动编制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发展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经批准后将规划期相应向后延续。第七条 市、区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全市和各区总体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市政府设立专项发展规划编制的协调审查机构,统筹专项发展规划编制计划和编制单位,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重大问题的咨询、评估和论证。专家委员会的运作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二章 发展规划编制第九条 发展规划编制应当坚持人与社会、自然协调发展。发展规划编制的基本程序包括前期调研、文本起草、衔接协调、公开咨询、专家论证和审批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编制总体发展规划的主要依据包括:(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规划期内国家、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经国家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等其他有关规划;(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五)上一个总体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第十一条 总体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一)保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发展方向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保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与总量的平衡;(三)统筹推进发展和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协调实施;(四)统筹安排和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统筹协调有关领域和行业、综合平衡各项发展指标和发展要素的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1405基础上,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在总体发展规划中提出并确定下列内容:(一)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任务,确定发展调控指标、发展策略和政策措施;(二)提出经济发展目标,确定经济发展速度与结构、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主要任务和调控措施;(三)提出社会发展目标,确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与就业、社会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等社会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调控措施;(四)提出市域及区域发展目标,确定防灾减灾与城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跨区域发展合作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和调控措施;(五)提出可持续发展目标,确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生态脆弱区域保护、生物多样性、海域及河道开发与保护、河道及堤防整治、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耗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和调控措施;(六)其他经政府审定需纳入总体发展规划的事项。第十三条 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动态制定一定时期内总体发展规划需要统筹协调的领域和行业、需要综合平衡的发展指标和发展要素。第十四条 专项发展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发展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具体安排和组织实施,是政府促进相关领域发展、制定相关领域政策、建设相关领域重大项目的依据。第十五条 下列领域的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相关专项发展规划:(一)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二)需要政府扶持或者培育的新兴产业;(三)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四)环境保护、饮用水源保护、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水污染治理、防洪减灾;(五)人口增长、就业、社会保障和人才需求;(六)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七)港口、民航、公路、城市公交等交通发展;(八)土地储备、开发利用与供应;(九)能源、水资源保障;(十)社会事业发展;(十一)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十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第十六条 市一级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实行建议书制度。编制单位应于开始编制规划年度的上一年第三季度向专项发展规划编制的协调审查机构提交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由国家、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政府或者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编制的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建议书。第十七条 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名称;(二)规划密级;(三)规划编制单位和拟征求意见单位;(四)规划编制背景分析;(五)规划编制对象、解决的主要问题、基本思路;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1406(六)规划编制方式、时间进度、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方案;(七)规划框架结构和形成成果;(八)其他相关事项。第十八条 专项发展规划编制的协调审查机构对建议书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专项发展规划编制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编制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编制计划开展编制工作,在规划期起始年份的上一年年底前完成有关规划草案编制工作并上报审批。第二十条 发展规划草案形成后,应当送相关单位征求意见,进行衔接协调。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未经衔接协调的,不得批准发布。第二十一条 区级总体发展规划应当报市政府进行衔接协调。第二十二条 总体发展规划和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对人民生活、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专项发展规划,经衔接协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规划文本的全部或有关内容发布在政府网站上并以公告、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询社会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发展规划草案经公开咨询后,编制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政府部门或行业专家进行评估论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论证会应当公开进行。第二十四条 总体发展规划由市、区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第二十五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专项发展规划,应按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需要报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区级专项发展规划,由区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第二十六条 下列专项发展规划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发布:(一)涉及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二)重点专项发展规划;(三)规划期五年及以上的;(四)其他应当由人民政府审定的。第二十七条 下列专项发展规划由编制单位审定发布或者与相关单位联合发布:(一)上级同一专项发展规划由政府职能部门发布或者部门联合发布的;(二)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可以由部门发布的。第二十八条 专项发展规划的送审文本应当包括经审定的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建议书和衔接协调、咨询论证的记录材料和征询意见采纳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审定发布或者会签联合发布的专项发展规划,应当在正式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规划文本及相关编制材料送专项发展规划编制的协调审查机构备案。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不得公开发布和实施。发布实施的专项发展规划应当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1407第三章 发展规划实施第三十一条 市、区政府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确保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和任务的连续性,保障发展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 市、区政府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科学有效的经济社会发展预测和监测制度,发布预测和监测报告,引导经济社会协调、全面发展。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总体发展规划制定产业政策,定期编制、发布和实施产业导向目录和配套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和全社会资金平衡的要求,依法确定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对列入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专项规划的重大项目实行扶持政策,并在土地、资金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施人口、产业和区域布局的联动发展政策,加强和完善人口调控,引导人口合理流动。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适度优先发展教育、科技、就业、社会保障、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确保社会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和市民需求相适应。第三十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安排专项发展规划编制专项经费,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第三十九条 发展规划的实施环境和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规划的主要目标已明显无法实现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组织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继续实施、调整规划内容和实施步骤或者终止实施的意见,并按照相应规划的编制程序批准发布。第四十条 规划期届满或者市政府决定终止实施的,该发展规划即行终止。第四章 监 督第四十一条 政府职能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专项发展规划之间在主要内容上存在明显矛盾的,可以提请市政府或者专项发展规划编制的协调审查机构对有关专项发展规划进行审查。第四十二条 发展规划终止后,实施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终结评估,形成的评估报告应当在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专项发展规划编制的协调审查机构责令改正:(一)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报送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建议书,或者建议书不符合要求的;(二)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衔接协调,或者未按规定反馈衔接协调意见的;(三)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开征询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的;(四)送审文本中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附送衔接协调、公开征询意见材料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四十四条 无特殊原因,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期限完成专项发展规划编制的,由专项发展规划编制的协调审查机构责令编制单位调整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第四十五条 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单位拒不采纳有关部门衔接意见,造成专项发展规划与总体发展规划相抵触或者下级专项发展规划与上级相关专项发展规划相抵触的,市政府可以决定该专项发展规划无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1408效或者部分无效。第四十六条 政府职能部门未按发展规划确定的内容履行职责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七条 发展规划评估、论证单位或者个人在评估、论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三年内不邀请其从事相关评估、论证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本文标题: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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