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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回复对海上危险和被捕掳风险的保险荷兰商法典第九章:对海上危险和被捕掳风险的保险第一节保险单格式与保险标的第五百九十二条1.除第二百五十六条的所要求项目外,保险单还应载明以下事项:(1)船名及其船长姓名、船型、船舶投保地,船舶是否以合同形式建造以及被保险人对此是否知情。(2)装货地点或准备装货地点;(3)船舶始发港或目的港;(4)船舶装货或卸货港或锚地;(5)船舶的挂靠港;(6)保险人承担风险的起始地点;(7)被保船舶的价值。2.上述各项还应适用本章规定的例外条款。第五百九十三条l.海上保险标的应具体包括以下各项:船舶的船体与龙骨,空载或满载,训装或非训装,单独航行或其它船舶同航行;索具与届具;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回复武具装备;供应品及抵公海前支付的全部费用;所装货物;预期利润;期得运费;被捕掳的风险。2.未具体明确保险范围的船舶保险应包括船体、龙骨、索具、属具和武器装备。第五百九十四条对以下保险项目,可以全部或部分,共同或分别投保:和平期间或战争期间,开航之前或航行期间;往返航程;出发航程或返回航程;全部航程,或航程的特定区段;所有的海上风险;好消息或坏消息;第五百九十五条1.被保险人如不了解将要从国外装运其货物的船舶情况,保险单可不必载明船名及其船长姓名,但必须注明被保险人对此不知情,以及有关投保建议或指示的最后信函的签发日期和签发人。2.此种保险仅在特定期限内有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回复第五百九十六条1.被保险人如对运来的或以其为收货人的货物详情不了解,投保时可简称“货物”。2.但此种保险不适用对金币、银币、金锭、饰物、珍珠或珍宝和军需品的保险。第五百九十七条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所保船舶或货物已安全抵达目的地,或所保利益遭受灭失或损坏,应适用本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只要能证明或有理由推定保险人知悉此种安全抵达,或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知悉此种灭失或损坏。第五百九十八条1.在投保好消息或坏消息时,如保险单中载明了被保险人收到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最新消息;或者,在代为第三方投保时,有最终证据证明发生损坏时,向代理发出投保指示的日期,则不适用本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的推定。2.只要能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知悉灭失或损坏的存在,则定有此条款的保险合同无效。第五百九十九条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情况的应视为无效或应废止:(1)(废止)(2)(废止)(3)(废止)(4)法律、法规禁止贸易的货物;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回复(5)管运送第四项所列货物的船舶,不论其是荷兰籍还是其他国籍。第六百条(废止)第六百零一条(废止)第六百零二条船舶的船体和龙骨可投保至船舶的全部价值,包括其全部附属设备和抵达公海前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第六百零三条已经离开保险人承担风险起始地的船舶和货物,仍然可以保险,但必须在保险单上注明离开起始地的确切时间或注明被保险人对此不知情。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单应注明被保险人所获知的有关保险船舶或货物的最新消息;在为第三人利益投保时,还应注明接到有关投保建议或指示信函的日期或注明此保险未经所有人指示。否则无效。第六百零四条如按前条规定在保险单上注明的被保险人不知情,后来证明在保险生效时,船舶已驶离保险人风险起始地;被保险人在发生船舶灭失,经保险人要求后,应对上述不知情宣誓确认。第六百零五条如保险单中既未注明船舶开航日期也未注明被保险人对此的不知情,应据此认定船舶的停留在保险生效之前所收到的最后信函的投递处;如无正常邮寄服务,则以其他适当方式获知的有关船舶的最新消息为准。第六百零六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回复1.如果被保船舶还未抵达保险责任起始地,或还未做好开航或装货准备,或未能将被保货物送往装载,此种保险合同无效。除非在保险单上注明上述事实,或陈述被保险人对此不知情,以及有关建议或指示或注明无此种信函。保险单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记载被保险人获知的有关船舶或货物的最新情况。2.经保险人要求,当发生灭失或损失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对他们的不知情宣誓确认。第六百零七条至第六百一十一条(废止)第六百一十二条货物可以按其托运时托运地的价值金额进行保险,包括装船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保险费,但不要求对每件货物进行估价。第六百一十三条可以将安全抵达货物的运费、进口税及其他应支付费用增加到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中,应对此在保险单中加以说明。第六百一十四条1.前条规定不适用于因所得财产未抵达目的地而未实际发生的运费、进口税和其它费用,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2.但是如果开航前与船长达成协议运费必须预付,对此预付运费的保险仍然有效,一旦发生事故,灭失或损坏,应出具此种预付证据。第六百一十五条1.保险预期利润应在保险中单独估价,并具体指明产生预期利润的货物,如违反,则保险合同应废止或无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回复2.如被保财产的价值以普通条款确定,并明确规定超过确定的货物价值的任何部分应视为预期利润,则保险仅对保险标的的价值有效,超过部分应为按照本法第六百二十一条和第六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换算确切数目的预期利润。第六百一十六条运费的可保价值按其全额计算。第六百一十七条如船舶发生灭失或搁浅,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因此减少了原来安全抵达所应支付的有关费用,对此应在保险赔偿额中相应扣减。第六百一十八条1.对捕掳风险的保险,应在归被保险对象规定确切的保险金额,并在其自由可以赎买时有效。2.保险金额高于赎金时,其差额应归保险人;赎金高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仅提供保险单载明的约定数额。第二节保险标的价值的确定第六百一十九条对船舶的船体、龙骨的金额保险,不论此金额原先如何确定,如经专家们报告认为必要可根据法院的命令对此重新确定,或予以减少,重新确定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如船舶保险单中的价值是按其购买价格或造船价格确定的,船龄及航行次数使其价值的降底;(2)如船舶投保一个以上的航次,发生灭失时已完成的航次和赚得的相应运费。第六百二十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回复如进口货物的出产地只允许易货贸易,对此类货物的保险,其保险价值应按交易时的价格加运费计算。第六百二十一条预期利润是指所保货物在完成通常航次后安全抵达目的地的合理利润,此利润应按照通常认可的价目表计算或交由专家估算。第六百二十二条如依据价目表计算或专家估算货物安全抵达所得利润将小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所确定的数目,保险人可按较小数目支付赔偿。对不产生任何利润的保险标的,保险人不承担对利润的赔偿责任。第六百二十三条l.运费数额应以租船合同或提单所载为准。2.如无租船合同或提单,或货物为船东自己所有时,运费数额由专家们确定。第三节保险责任的起止第六百二十四条船舶保险时,保险人的责任以船长装货时起算;压载物航行时,从装压载时起算。第六百二十五条保险人对前条规定的保险责任,在被保船舶抵达目的港二十一天后终止,而不考虑商品或货物在此之前卸完的时间。第六百二十六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回复如果船舶投保往返航次或一个以上的航次,保险人的责任应连续不断地到最后一个航次完成后的第二十一天,而不考虑商品或货物在此之前卸完的天数。第六百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货物或商品的保险责任从其运抵装船码头或泊位时立即起草,如系直接装船,则从运上船时起算;并于船舶抵目的港十五日后终止;而不考虑被保货物或商品在此之前卸到码头或泊位的时间。第六百二十八条被保险货物或商品在船舶被迫驶进避难港,进行卸货和修理时,保险人的责任应连续不断地至航次法定终止之时或被保险人要求不再重新装船或航次实际完成之时为止。第六百二十九条船长或货物投保人本身无延误过失,而由于其他的合法原因的限制,未能在本法第六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卸下货物,保险人的责任应继续,直到该货物卸完为止。第六百三十条1.保险人对期得运费的保险责任从应付运费的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船舶抵达指定的卸货港十五天后终止,而不考虑应付运费的货物或商品在此之前应该卸下的时间。2.本法第六百二十九条同样适用。第六百三十一条(废止)第六百三十二条航次在保险人的责任期间开始后被取消,保险人对货物的保险责任应在航次取消后继续十五天,对船舶的保险责任应在航次取消后继续二十一天,而不考虑货物和商品在此之前卸下的时间。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回复第六百三十三条对期得利润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与货物保险的规定时间。第六百三十四条在所有的保险中,保险当事人可就保险责任的起始与终止时间另行做出约定。第四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六百三十五条1.如航次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被取消,保险合同应予终止。2.被保险人可不支付保险费,对已支付的,保险人应予退还。但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人有权收取相当于保险金额的0.5%,或者在保险费少于保险金额的1%时,则收取相当于保险费的50%作为补偿。第六百三十六条1.如航次保险责任开始之后,但在船舶最后离港后起锚或解缆之前取消,在保险费是保险金额的1%或以上时,保险人应有权收取相当于金额保险费的补偿。2.如果被保险人已提出任何的索赔,保险人有权获得全部保险费。第六百三十七条保险人应承担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所有灭失或损坏:暴风、雷雨、沉船、搁浅、沉没、碰撞、被迫驶离航线、被迫改变航程、或由于抛弃货物引起的船舶变更、火灾、暴力、洪水、捕获、私掠、海盗、主管当局的扣留、空战、报复行为;或船长或船员的疏忽、失职或非法行为;以及其他任何外部原因,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单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三十八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回复1.船舶保险时,发生任何自行绕航或改变航程;运费保险时,发生任何自行绕航或改变航程或更换船舶;不论上述行为是船长自行作出的还是依照船舶所有人命令作出的,保险人应予解除责任,除非保险单中明确规定允许船长自行作出上述行为。2.货物保险时,如被保险人命令或明示或默示同意此种自行绕航、改变航程或更换船舶,保险人应予解除责任。3.从船长决定改变保险合同原定目的港而驶往其他目的港时,即构成改变航程。第六百三十九条1.航行中微小的偏离航线不构成自行绕航。但不包括船长在对船舶或货物的利益都无公认的需要或有用的目的,且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挂靠航线以外的港口或驶往不要求其航行的航线。2.涉及前款规定的任何争议,应由法院在听取专家们意见后作出裁决。第六百四十条1.船舶和运费保险时,保险人应不对由于船舶的非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除非保险单中另有规定。2.如果船长系本船的单独所有人,或在其中拥有股份,则此种情况应为非法。第六百四十一条货物保险时,如货物由其所有人自己拥有船舶装运,保险人对由于其船长的非法行为、自行绕航、改变航程或更换船舶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应同样不负责任;即使被保险人对此无过失或不知情。但保险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四十二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回复运费保险时,保险人对于船长在已配备航次所必须的供应品的情况下,没有合法理由,未能利用机会完成航次、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利益而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应不负责任。除非保险人明确地对此进行了保险。第六百四十三条1.液体货物,例如葡萄酒、白兰地酒、油类、蜂蜜、沥青、焦油、糖浆或类似货物,以及盐或糖保险时,保险人对由于此类货物的渗漏或融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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