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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目录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节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第四节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方面的犯罪第五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第六节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本章罪的构成特征(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类客体就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1)“不特定的人”,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侵犯的是哪个人、哪些人、多少人事都先无法确定。(2)“多数人”,包括特定和不特定的。(3)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二)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以危险方法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放火、投毒、决水;(2)对危险对象实行的行为,如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实行的破坏行为;(3)实施的暴力型行为,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4)实施的有关枪支弹药方面的非法行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的行为;(5)实施违章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三)本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个别犯罪中也可由单位构成。(四)本类罪在主观方面,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一)概念与特征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在客观上必须有放火行为。所谓放火就是引起公私财产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2、侵犯的对象是他人财物。放火焚烧自家财物是自损法益,但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家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当然,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以烧毁自家财物为目的,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3、在主观上出自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按照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且具有辨认控制行为能力的人就可成为本罪主体,当然单位不能作为主体。(二)放火罪的认定:1、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当行为人利用放火方式杀人或者伤害时,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成立放火罪,反之则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因为“一行为不能重复评价”,只能成立一罪。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他们之间存在法条竞合,一般情况下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进行处罚。一、放火罪(续)3、区别放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1)数量,放火罪的成立其财物的损失要达到5万元。(2)是不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4、正确认定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刑法理论认为,放火行为导致目的物烧毁时,就是放火罪的既遂:(1)点火说,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点火行为,即使要焚烧的对象还没有点着,其行为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否则,就是放火未遂。(2)烧毁说,又可分为部分烧毁说和全部烧毁说。部分烧毁说认为,只有被焚烧的对象部分被烧毁时,才构成犯罪既遂。全部烧毁说认为,只有被焚烧对象全部被烧毁时,才构成犯罪既遂(3)独立燃烧说,此说认为,必须是焚烧对象开始独立燃烧时,才构成犯罪既遂。这也是我国刑法的通说。二、爆炸罪(一)概念与特征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罪主要有两个特征:1、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以实施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本罪在主观上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3、由于本罪是严重的犯罪,犯罪主体的要求14—16岁。(二)爆炸罪的认定认定爆炸罪应注意:将爆炸罪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加以区别:(1)前提不同,后者要求违反规定,而本罪无此要求;(2)主观不同,后者是过失,本罪是故意。三、投毒罪(一)概念: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毒物,是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氢化锌、敌敌畏以及其他含有剧毒的农药。投毒的行为方式很多,既可投放在水源之中,也可投放在其他食品;从投毒的对象来看,既可对人投放,也可对其牲畜进行投放,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此罪。2、投毒罪在主观出自故意,即明知投放毒药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但是如果投放在食品之中,行为人不能以出卖为目的,否则构成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二)投毒罪的认定1、投毒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投毒罪针对的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造成多大损害行为人也无法确定,而故意犯罪则是针对特定对象。2、投毒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以投毒方法,致少量家畜死亡则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如果毒害大群的牲畜、家畜,可能造成(或已造成)巨大损失,应以投毒罪论处。案例:如童某,50岁,大学文化,医生,与有夫之妇刘某有奸情,后刘对董感情冷淡,董某对刘某求奸时遭拒绝,遂起毒害刘的念头,与某日将磷化锌3克用水溶解后,倒进刘家的菜盘中,后刘家儿子吃饭时发现菜有异味并且颜色反常,进行追查,随案破。第三节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概念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对于本罪的认定1、与盗窃罪的区别。主要是客体和行为不同。2、与刑法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三)构成特征1、本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汽车、火车、电力、船只、航空器。(1)仅限于上述5种交通工具,自行车、三轮车、拖拉机、牛车也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但规模有限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2)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中的和已交付随时待用两种情况。2、在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或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构成本罪,尚未造成但足以使之发生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3、犯罪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如果是过失则是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另外一个罪名。二、破坏交通设施罪(一)概念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力、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毁坏或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最终使交通工具发生毁坏,但并不是直接破坏交通工具,而是通过对上述设施的破坏来破坏交通工具的,这是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3、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所谓故意破坏是对于交通运输设施而言是故意破坏,并不一定是针对交通工具倾覆、毁坏而持的故意,如某甲明知道禁止毁坏铁路设施,但其为其私利,盗窃了铁路信号灯,也许他并不知因此发生铁路重大事故,但他在实行盗窃信号灯时是持故意心态的,而不是过失造成信号装置失灵。三、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概念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特征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包括电力设备和各种发电、供电、变电和输电设备,与煤气、天然气的管道及发生装置,以及油井、油库、石油输送管道,制造、储存各种炸药的设备等。2.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主观上必须出自故意。四、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备罪(一)概念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电报、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通讯设备的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第四节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方面的犯罪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概念: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二)特征:1、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行为人至少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种行为,也按一罪处理。2、在主观上出自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予以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一)概念: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犯枪支管理规定,以销售为目的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二)特征:1、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经有关机关批准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主要是军工企业。生产销售枪支的企业是属于国家专门企业。。2、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三种形式:(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销售枪支的;(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型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非法销售不仅指在境内非法销售,也包括未经批准私自销售境外。3、本罪主观上为故意,且具有非法销售的目的。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这也是选择性罪名,分别是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特征:1、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2、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枪支、弹药、爆炸物。这是与一般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抢夺罪的根本区别。3、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首先,必须认识到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其次,必须认识到行为的秘密性和公然性。如果行为人认识错误,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当作一般物品予以盗窃、抢夺,则不构成本罪。但是行为人在盗窃该物之后,只有四种选择:①自首,即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对此应定盗窃罪;②抛弃或送给他人,对此仅成立盗窃罪;③卖给他人,成立盗窃罪和买卖枪支罪;④存放在家里,成立盗窃罪和私藏枪支罪。(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追求非法占有结果的产生,这种对结果的追求心理,表明行为人的故意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三)认定1、与盗窃、抢夺罪的区别:客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不同。2、犯罪性质的转化。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的,可转化为抢劫。那么行为人盗窃、抢夺枪支的,能否转化为抢劫枪支罪?答案是不能。四、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客观方面:实施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五、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概念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不予交出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主观上: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予以拥有私藏或者代人保管,如果是过失,或不知是枪支、弹药而代人保管的不构成犯罪。2、客观上: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持有与私藏都是非法占有支配枪支,但持有则是较为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别人知道,私藏则是秘密持有。(三)注意的问题1、盗窃、抢夺、抢劫与私藏、持有的吸收关系或牵连关系。2、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的区别:主要是数量上的大小。六、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一)概念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配置枪支的人员非
本文标题:危害公共安全罪(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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