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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一、合法原则(1)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合法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劳动者:年满16周岁,特殊情况招收16周岁以下的,应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第一节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2)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合法书面形式,建立职工名册(3)劳动合同订立的内容合法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试用期、安全条件等(4)劳动合同订立的目的合法第一节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二、公平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提供公平公正的劳动条件三、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地位要平等、完全处于自己的资源四、协商一致原则平等协商第一节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节劳动关系的建立一、劳动关系建立的起点(一)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企业用工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8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劳动关系的建立二、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知情权(一)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节劳动关系的建立(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即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直接相关的情况,如劳动者的年龄、知识技能、身体状况、学历、工作经验以及就业现状等。第二节劳动关系的建立(三)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第二节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形式一、劳动合同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劳动,适用劳动法。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形式二、用工手续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并由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形式三、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一)劳动者的劳动待遇如何确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对于劳动合同期满而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待遇,《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形式(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未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签,如何处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留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此事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法律没有规定,各个地方规定不一致,如上海市认为双方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节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一定限制:(1)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节劳动合同的期限(2)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限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并按月支付。第四节劳动合同的期限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四节劳动合同的期限(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节劳动合同的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涵和意义: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备约定终止和法定情形时仍可终止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四节劳动合同的期限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五节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设定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主要体现在合同条款上。第五节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若没有期限的规定,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明确必要的期限时,劳动合同不能成立第五节劳动合同的内容(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行为的所在地A、1993年7月6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8条: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B、按照《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和《民事诉讼法》,也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约定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五节劳动合同的内容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8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单位,可以实行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案例某儿童服装厂招用10名女工,双方订立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约定,职工每天工作12小时,厂里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二个月后,黄某等人提出不再加班的请求,厂方以不加班就是违反劳动合同,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由不予答应。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此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本案中,合同约定每日工作12小时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的该条款无效,该厂必须执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此外,劳动合同还可能由于主体不合法,缺少必备条款,形式不合法和订立程序不完备等因素而无效。根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综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劳动合同应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一经确认无效,即应立刻停止履行;二是赔偿损失,根据《劳动法》第97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罚款,这是部分用人单位订立违法的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四是刑罚,订立无效劳动合同中有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节劳动合同的内容(六)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18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七)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第五节劳动合同的内容(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法》18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国家有关规定。(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案例简介孙某与某建筑施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有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孙某自持年轻力壮,在抱着侥幸心理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了字。三个月后,由于工地上缺乏必要的保护设备,孙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高处滑落坠地,当即身负重伤,经医院抢救后死亡。该建筑公司以劳动合同中规定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向死者家属提出的应支付孙某在工伤死亡后的一切费用的赔偿请求。死者家属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承担孙某工伤死亡事故的责任,并支付有关费用。处理结果仲裁机构人,发生因工伤亡等职业灾害,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侵害,而用人单位对遭受职业灾害的劳动者负有赔偿责任。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不具法律效力。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该建筑公司支付包括治疗费、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供养费等各项总计79800元。案例评析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该建筑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孙某本人也在合同上签了字,该公司的做法似乎有理有据。其实不然,这份合同中有关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他相类似的有如合同期内不准结婚的条款的劳动合同,也都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第五节劳动合同的内容二、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一)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法》19条,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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