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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含义二、法律特征三、与民事权利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1)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2)民事权利是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2、区别:(1)内容和范围的确定(2)是否可以转让、放弃(3)是否包括义务的内容四、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一)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二)如何认定出生(三)如何认定死亡(四)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依据?概括性保护——瑞士民法典“胎儿只需出生时尚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一般性保护——德国民法典: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在例外情况下视为有权利能力特殊保护——不承认有权利能力,但法律的相关规定是特殊保护结果。我国、日本民法典2、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者利益的保护问题死者权利保护说亲属利益保护说家庭利益保护说人身权益继承说法益保护说延伸利益保护说案例分析:陶某,20岁,是首都医科大学的学生。2001年,为索要上大学的学费,将自己的母亲吕某告上法庭,要求吕某一次性支付学费3000元以及每月的生活费400元。陶某家境贫困,父亲没有工作,吕某5年前下岗,后到公交公司当售票员。陶某的父母感情不和,曾4次到法院离婚,因各种原因未成。2000年10月,吕某从家里搬出到亲友家居住至今。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请分析陶某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含义二、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每个自然人是否都具备2、取得标准不同三、分类:1、分类标准:(1)年龄(2)智力状况2、具体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范围年龄:成年人智力状况健全的人B、能力表现C、特殊规定(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A、范围年龄:18-10周岁未成年人智力状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B、能力表现(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A、范围年龄: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智力状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B、能力表现案例分析:原告:张小玲,8岁。诉讼代理人王荣(原告之母)被告:王甲、王乙(为王荣兄长)案情:原告自幼受其外祖母王氏疼爱。其上学以后,王氏对原告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1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王氏以原告的名义将1万元存入银行,并将该事告之原告和其母亲。第二年,王氏病故。在分割遗产时,王荣认为这1万元不是王氏的遗产,不应进行分割。被告认为,虽然存折上写的是原告的名字,但当时原告不足10岁,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民事行为,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1万元为遗产,应当在继承人间分割。王荣与被告发生争执,最后起诉到法院。针对上述案情,结合民法理论请分析,本案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分类1、侵权责任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2)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A、现行法:有财产,由其承担;无财产,监护人承担。B、教科书:以在具体情形下是否具备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为判断依据2、其他民事责任能力:债务不履行、缔约过失责任等第四节:监护一、概念二、监护的种类1、法定监护:(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1)指定机关(2)指定程序3、委托监护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4、协议确定监护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之间协议形成5、遗嘱监护:以遗嘱形式确定监护:国外做法,我国尚未确定三、监护人的职责1、监督教育被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身体、照顾被监护人生活2、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维护被监护人合法利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擅自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4、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1、承担责任的财产来源2、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是否承担?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造成他人伤害责任承担问题案例分析:朱某11岁。其父母做服装生意,一次在外出进货时因车祸遇难双亡。朱某为独生子,其父母死后留有遗产8万元。由于朱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经去世,有关组织指定朱某的舅舅(甲)为其监护人。朱某还有一姑姑(乙)在部队工作,对朱某一直很关心。朱某父母死后第二年,乙从部队复员回城工作。不久发现甲动用朱某从父母继承来的8万元钱做生意,因经营不善已经赔了不少。乙为此向甲提出反对意见,甲则认为:我是朱某的监护人,我有权管理、使用朱某的财产。甲、乙因此发生纠纷。根据有关法律,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四、监护的终止---引起终止的原因:1、设立监护的事实消灭2、因被撤销而终止:(1)撤销适用情况: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2)适用的程序五、与监护有关的几个问题:1、关于监护的性质:(1)权利说;(2)义务说;(3)职责说(4)权力说2、监护有偿、无偿的问题3、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问题3、监护与“亲权”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含义(二)适用条件:1、出现法定的适用情况: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2、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人身关系或民事财产关系的人3、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1)受理(2)公告:3个月(3)宣告(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失踪人的财产被代管(2)清理失踪人的债权、债务(四)失踪宣告的撤销1、适用情况:失踪人重新出现或有确切消息2、适用程序:(1)申请(2)人民法院认定、撤销3、法律后果:财产代管的法律后果终止二、宣告死亡1、概念2、适用条件:--出现法定的适用情况:(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自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顺序限制:1、配偶2、父母、子女3、近亲属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1年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不同观点:(1)与自然死亡法律后果完全相同(2)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点:继承关系产生婚姻关系终止不同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终止。案例分析:甲父母双亡,由哥嫂抚养成人。后甲与乙结婚生育一子。6年前甲与同村两个青年一起去西藏挣钱谋生,第一年春节时,甲的一个同伴回来,给乙带回3千元钱和一封信,从此甲音讯全无。一连几年甲无任何消息,乙痛苦不堪,遂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依据程序受理,最终宣告甲死亡,甲的遗产由乙和儿子继承。后乙带儿子改嫁到邻村。在乙改嫁后1年,与乙一起去西藏的另一个伙伴回来了,说甲2个月前在西藏得了重病,医治无效死亡。他带回甲临终时写的自书遗嘱:将其遗产一半给哥嫂,以抱答养育之恩,另一半由乙和儿子继承。甲的哥嫂依据遗嘱找到乙要求继承遗产。乙认为,这份遗嘱是甲在两个月前写的。而这时他已经被宣告死亡,因此拒绝了甲哥嫂的要求。问:应当如何认定本案中甲所立遗嘱的效力?甲的哥嫂是否可以继承甲的遗产?我国法律规定:“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通则“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为准”—高院司法解释4、死亡宣告的撤销(1)适用的条件(2)撤销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关于婚姻关系----关于被宣告死亡子女被他人收养问题第六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一、定义二、法律特征三、法律地位:1、不同的观点2、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七节: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和住所一、姓名二、身份证明三、住所:1、含义2、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3、住所的确定标准本章知识体系:中心点:自然人1、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理论2、监护制度3、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4、姓名、身份、住所需要掌握的基本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需要掌握的基本理论1、民事权利、权利能力的联系区别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标准及具体内容4、监护的种类及具体适用5、监护人的职责6、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适用条件比较7、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法律后果比较8、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9、自然人住所的确定推荐文章: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关于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制度的立法思考(尹田)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陈小君)----中国民商法律网说话要讲究效果,平铺直叙、简洁—这应当成为法律这种职业的关键素质。华丽的词藻和漂亮的修饰并不能使真理增色。——(英)科克
本文标题: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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