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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培训设备管理部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生产•第三节经营•第四节使用•第三章检验、检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前言一、立法过程这部法律的特别之处在于:立法计划的申报、起草调研、草案的提出都是由全国人大直接进行的。历时十几年,经历了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跨界工作衔接,到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酝酿过程从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以来,每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议案一共35份,参与的人大代表有1204人。起草过程、审议过程: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基本结构共七章,101条。特种设备生产情况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体充装)单位56464家,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58368张。全国现有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706.09万人,比2011年上升7.4%,其中2012年考核发证167万人。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2012年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数量分布图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本章总则共十二条。明确了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和基本方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义务,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部门,行业协会的作用,国家支持鼓励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和处理。第一章总则【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宗旨的规定。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从1955年建立特种设备强制性安全监管制度以来,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来源:人民网)一、将《条例》“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改为《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少了“监察,意味着社会各方的职责和责任。”二、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目的、意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定义及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一、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适用范围增加经营环节,参照条例范围,保持基本一致,并且兼顾立法本意和原则要求。二、特种设备定义: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列举法明确八类设备,并且提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并不是所有的特种设备都纳入安全监察。纳入监察范围的特种设备,考虑三个因素:①成群体伤害;②造成他人伤害;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三、特种设备的范围由目录调整。(目前征求意见中)特别注意:删除了条例有关“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的规定。这意味着三个环节(生产、经营、使用)的安全要求依据本法。第一章总则特种设备名称用语的含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特种设备名称用语的含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特种设备名称用语的含义▲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特种设备名称用语的含义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一章总则【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新增条款)一、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二、预防为主的原则三、节能环保的原则四、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释义】本条是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的监管模式的规定。(新增条款)一、特种设备的分类安全监督管理分类监管作为一项具体工作原则,需要结合情况进行策划,如:对重要场所实行重点监管,对薄弱设备强化针对性的措施,等等。在有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中体现。二、特种设备的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局在总结本法亮点时:这部法律开宗明义,规定:国家对TS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管。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与条例第4条基本一致)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政府监管至关重要。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包揽企业的安全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买单”,而应该是“警察”式的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第一章总则权限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等单位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和义务。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性要求,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国家质监总局主要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统一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分工,在有关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中进一步明确。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职责的规定(条例第7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各级政府有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防止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第一章总则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二、建立相应的机制及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一章总则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节能方面的义务性规定。(条例第5条)一、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本法和有关的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的制度和具体负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二、《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与监管。三、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职责中:突出强化“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这是《条例》没有的。第一章总则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释义】本条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安全技术规范的地位和制定部门。(条例第10、43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责任、义务的规定。(新增内容)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所组成的、以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根据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第一章总则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释义】本条是政策引导性条款。(条例第8条)一是支持对特种设备的科学技术研究;二是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推行先进的管理方法;三是对在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采用、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本条规定是一条原则性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奖励政策,把这一规定落到实处。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释义】本条款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责作了规定。这条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时加的。(新增)一、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的职责;二、首先应通过组织学习等方式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部门内部工作人员自身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以便针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能够高效率高质量的进行。三、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应急能力。四、通过宣传教育增强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特种设备事故防治观念,提高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释义】本条款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有受理并处理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的职责。(条例第9条)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第一章总则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保证举报渠道的畅通,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
本文标题:特种设备安全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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