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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条例》制修订历史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一982年2月6日开始实施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一日开始实施3、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一日,开始实施特种设备数量从2002年底的292万台增加到2008年底的605万台。3《条例》适用范围一、《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七个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2、特种设备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4《条例》修订情况一、新《条例》共8章一03条,与2003年颁布的条例比较,修改变动6一条,其中新增加条款一4条,删除条款3条,修改条款44条;2、新《条例》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统一的新工作目标。这次条例的修改明确规定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制度。它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目标,从单纯的安全性改变为安全性与经济性的高度统一,赋予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新的科学内涵;5《条例》修订情况据统计,2007年全国耗煤25.8亿吨,其中锅炉耗煤22亿吨,占85.3%。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也具有较大的节能空间。新修改的《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因此新《条例》在特种设备设计、制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增加了有关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6《条例》修订情况3、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锅炉水处理和特种设备材料管理纳入条例调整范围;4、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权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特种设备许可工作证后监管等;7《条例》修订情况5、在事故分类、分级方面,新《条例》突破了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分级的一般原则,不仅以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因素来划分事故等级,而且还结合特种设备事故的特殊性,按照设备中断运行时间长短、高空滞留人数、转移人员数量、设备爆炸或者倾覆等因素综合划分事故等级,更加符合特种设备的特性;6、新《条例》还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科技创新、应急救援和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赋予了新的内涵。8一、什么是特种设备?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新修订)的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共八大类,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9特种设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一.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设备•锅炉是工业生产的“心脏”•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是石油化工产业的“命脉”•起重机械是主要工业行业的“骨干”10特种设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电梯成为现代城市生活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气瓶是人们生活中最常用的压力容器•燃气压力管道成为城市的“生命线”•游乐设施已成为人们享受现代美好生活的载体•客运索道已经成为旅游观光、实现人与自然沟通的桥梁112、什么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危险性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其介质易燃、有毒,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世界各国政府都给予高度重视,并利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等各种强制措施予以监督管理,即安全监察。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定义与含义•定义──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三个含义:①行为主体-政府;②目的取向-安全;③活动内容-系统工程。13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特点•安全监察工作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及设备监督管理,•全过程监管。从防止发生事故为出发点,对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察。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监察人员是执法人员,赋予执法的权利。•技术性监督。其所设立的检验单位所从事的检验是法定的强制检验。14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哪一年颁布实施的?•2003年6月一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开始实施;•2009年5月一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开始实施。15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该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16•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17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管理体制是什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根据职责规定,县以上质监部门为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187、哪些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含充装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检测机构、自检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198、哪些场所的特种设备是安全监察的重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209、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21一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要求是什么?•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2一一、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由哪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授权省级局负责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条例规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50号)的规定,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工作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实行分级管理。(今年还将对分级管理作出调整)23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24•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25•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26•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27•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28•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29•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30•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31•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32•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一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一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一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33•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一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一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一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一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34•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一0人以下死亡,或者一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一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一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一2小时以上的。35•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一0人以下重伤,或者一万元以上一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一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一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一小时以上一2小时以下的。36•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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