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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概述(一)关贸总协定的产生关贸总协定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英美法等国政府间缔结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关贸总协定文本于1947年制定,1948年1月1日临时生效,其逐渐演变为事实上的国际组织,是WTO的前身。WTO是战后经济复兴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种种原因,建立起来的是关贸总协定,在此后长达四十七年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关贸总协定在促使各国减让关税,消除贸易各种障碍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为WTO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二)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从狭义上看,关贸总协定由序言、四个部分,共38条正文组成。关贸总协定主要内容包括削减关税和限制非关税壁垒,取消国际贸易中歧视待遇,以及国际贸易争端的防止和解决。(三)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谈判从1947-1994,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共进行八轮,各缔约国之间的关税水平大幅度地降低,各种非关税措施受到限制。在前五轮谈判中,主要涉及到降低关税问题,在第六轮谈判中,首次涉及到非关税贸易谈判,通过第一个非关税壁垒协议,即《反倾销协议》;第七轮谈判又称东京回合,主要对非关税贸易措施进行谈判,达成9个关于非关税壁垒的协议和守则;第八轮谈判从1986年开始,到1994年结束,共持续8年,这一轮谈判又称乌拉圭回合。这一轮谈判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等具体措施,取得巨大成果。二、世界贸易组织概述(一)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早在1990年由加拿大和欧共体首先提出来,随后得到美国等其他国的响应,在1991年达成了建立WTO的草案,即《关于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议草案》,1993年最终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1994年4月15日通过,后根据美国的提议,多边贸易组织改名为世界贸易组织(WTO),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二)WTO与GATT的关系1、联系WTO的多边贸易体制一般被视为对GATT的继承,WTO继承了GATT的合理内核,包括其宗旨、职能、基本原则及规则等,WTO成立以后,GATT成为WTO的一个下属机构-货物贸易委员会。但WTO与GATT存在一定区别。2、区别:第一,在性质方面,GATT以临时适用的多边贸易协议形式存在,其不具有法人资格;而WTO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具有牢固的法律框架结构,并设有日常事物的总干事。第二,在管辖范围方面,GATT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WTO协议不仅涵盖了货物贸易,还包括广泛的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部门的知识产权、国际投资、国际环境保护等。第三,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争端解决没有规定时间表;而WTO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做出决定的会议上,如果出席会议的成员没有一个对所做出决议提出正式反对意见,决议机构被认为以协商一致对的方式对提交的事项做出了决定。)实行时间表制,设有一个永久性的上诉机构,通过争端解决对裁决进行审议,并就裁决的具体执行程序制定了具体规则。由此看出,WTO对争端裁决的实施更容易得到保证。(三)WTO组织机构体制1、部长级会议:是WTO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成员组成,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2、总理事会:下设三个理事会,包括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3、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是部长级会议下设的,向总理事会负责,共有五个,向所有成员国开放。4、秘书处与总干事5、其他机构:在具体工作中,WTO还根据具体需要设立一些临时性的机构,通常称为工作组。(四)WTO的法律框架1995年成立的WTO是以市场经济机制和多边贸易规则为基础,以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各项协定为法律框架,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一个国际组织。WTO的法律框架包括《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四个附件组成。第一部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其附件附件一: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GATT47和GATT94)B、服务贸易总协定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诸边贸易协定第二部分:部长会议宣言和决议WTO规则继承并发展了GATT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在GATT的基础上,发展了与贸易有关的新领域规则。(五)WTO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原则:这条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它是指一成员方在实施一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给予歧视性待遇,其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GATT第1条规定了这一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是为了限制歧视性待遇而确立的,是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最惠国待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自动性第二,同一性第三,互惠性第四,普遍性第五,制度性第六,无条件性2)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外国产品、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这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2、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必须公布所制定的和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律、规章和其他措施及其变化情况,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实际贸易组织。这一原则的内容包括贸易措施的公布和贸易措施的通知。1)贸易措施的公布WTO要求,成员方应承担公布和公开有关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2)贸易措施的通知WTO的所有成员方应对所采取的贸易措施负有通知的义务3、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不断扩大成员方的贸易。为确保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协定和协议,WTO设立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允许合理地使用贸易保护措施,并对发展中成员提供差别待遇。贸易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1)逐步减让关税和约束关税原则(1)减让关税:通过互惠互利的谈判,大幅度减让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水平,减让关税采用“双边谈判,多边适用”的规则;(2)约束关税:是指每一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2)取消数量限制与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1)数量限制是一国通过配额制度和许可证制度实施的对进出口商品数额所采取的限制措施。GATT第11条阐述了一般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2)减少非关税壁垒为减少关税壁垒,GATT制定的规则有:原产地规则、反倾销规则、反补贴规则、进出口许可证手续、政府采购协议、技术贸易壁垒协议、海关估价等。3)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4、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原则主要体现为:第一,货物贸易领域的公平竞争第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公平竞争第三,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竞争三、WTO货物贸易规则(一)GATT1994确定的货物多边贸易基本原则GATT1994是对GATT1947的继承和发展,对关税壁垒在前几轮的谈判上差不多得以解决,降低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是GATT1994的重点,GATT1994确定的基本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透明度原则4、削减关税原则5、约束关税原则6、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二)GATT1994例外条款GATT1994例外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成员背离GATT一般原则和规则的规定,包括:1、属于整个GATT原则规则的例外1)成员保留是否接受新义务的权利2)成员之间可互不适用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3)一般例外(GATT第20条)(1)缔约方采取的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2)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3)有关输入或输出黄金或白银的措施;(4)为保证与本协议无抵触的法规、条理的执行所必需的措施;(5)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6)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7)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等。4)安全例外GATT1994第21条规定了安全例外缔约方提供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资料和为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所采取的行动,不受总协定的约束。2、属于GATT基本原则的例外1)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条款A、关税同盟是以一个关税领土代替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对内取消关税,对外实行单一关税B、自由贸易区对内取消关税,对外关税独立C、共同市场D、经济同盟(2)单方面优惠安排A、普惠制B、洛美协定C、加勒比盆地安排2)国民待遇例外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不适用政府采购3)一般禁止数量限制例外(1)普遍禁止的例外(2)为保障国际收支实施的进口数量限制(三)GATT1994关于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规定1、GATT第18条的规定1)关税再谈判2)以国际收支为目的的实行数量限制3)以建立特定工业为目的的实施进口限制2、GATT第四部分及授权条款1)GATT第四部分的内容2)授权条款授权条款是指发达国家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和更优惠的待遇。其具体内容包括:(1)发达国家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和更优惠的待遇;(2)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和更优惠的待遇适用特定的领域;(3)确定普惠制毕业原则3、普惠制(四)《农业协议》1、对农产品进口限制关税化,约束并削减农产品关税;2、按百分比削减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水平。(五)《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对纺织品服装准入市场主要采取下面两项措施:1、分阶段取消纺织品服装进口数量限制2、增加纺织品服装进口配额(六)非关税措施协议1、《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2、《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3、《海关估价协议》4、《原产地规则协议》5、《进口许口程序协议》6、《装船前检验协议》7、《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七)贸易救济措施协议1、《反倾销协议》(GATT1994第六条)1)倾销的认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国因此对另一国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的叫倾销。2)倾销构成的条件(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销售;(2)倾销产品进口给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3)损害与倾销产品进口有因果关系。3)对倾销的调查与制裁第一,损害的确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性的损害;二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威胁;三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阻碍。第二,反倾销的行政调查:申诉人申诉进口方主管机构立案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一般在1年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被诉方答复作出裁决第三,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期间通常是5年第四,争端的解决途径:一般通过磋商4)倾销的危害:倾销是一柄双刃剑,对出口国和进口国甚至第三国均会产生不利影响。对进口国: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失去市场,产业受损,就业减少,破坏市场秩序,影响投资环境,阻碍新兴产业的建立与发展,由上述情况引起的其他直接和间接损失。对出口国:倾销商挤占其他出口商的出口份额和境外市场份额,损害本国消费者利益,破坏出口国的进出口秩序和市场秩序。对第三国:倾销同时挤占第三国进口市场,对第三国产生不利影响。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GATT94第七条)1)补贴的定义: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其收入或价格的支持。2)补贴的范围包括:第一,政府直接转让资金、捐赠或贷款,资产注入或贷款担保;第二,政府财政收入的放弃或不收缴;第三,政府提供货物、服务或购买货物;第四,政府向基金机构拨款,或委托指令私人机构履行前述政府职能;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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