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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分布)第一章总则(略)第二章铁路运输营业(略)第三章铁路建设(略)第四章铁路安全与保护第四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驾驶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第四十三条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第四十四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保证铁路牵引用电以及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电力供应,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供应范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卫生院电力主管部门商定。第四十五条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治,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铁路地界以内的山坡地由铁路企业进行整治。条四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违反前三款的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七条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防护设施。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实施运输安全检查的铁路职工应当佩戴执勤标志。危险品的品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四十九条对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其他行车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五十条禁止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对偷乘货车、攀附行进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第五十一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第五十二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20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对在铁路线路两侧20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第五十三条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试机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第五十四条对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现场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第五十五条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铁路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第五十六条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发生法律规定需要检疫的传染病时,由铁路卫生检疫机构进行检疫;根据铁路卫生检疫机构的请求,地方卫生检测机构应予协助。货物运输的检疫,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第五十八条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健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第五十九条国家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敲诈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聚众拦截列车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二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与其他人员勾结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人重处罚。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倒卖旅客车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和线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倒卖旅客车票为营业的,倒卖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条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八条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多收运费、票款或者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必须将多收的费用退还付款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将多收的费用据为已有或者侵吞私分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投机倒把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投机倒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滥用职权、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第七十三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本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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