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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分述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第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第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第三,这类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仅有少数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第四,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一章第102条至第113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以下12种具体犯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需要注意的问题•⒈本类罪都是故意犯罪,而且绝大多数为直接故意,类似于旧刑法中的“反革命目的”。•⒉本类罪的处罚都必须附加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⒊犯本类罪容易形成特殊累犯,即只要前后两罪都是本章之罪,不论中间间隔多长时间,也不论两罪所判处的刑罚如何,都构成累犯。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二、投敌叛变罪•三、叛逃罪•四、间谍罪•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六、资敌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概念和特征•(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处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概念和特征•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为何国家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是:•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⑵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境内组织、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等犯罪的行为。“资助”主要指提供经费、物资、场所等物质帮助行为。资助的对象是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境内组织、个人。•⑶本罪的主体有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⑷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等犯罪行为,而故意向其提供资助以利受资助者顺利实施犯罪行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07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资助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中的问题:•⒈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进行资助行为的,本质上看实属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帮助犯,但立法对此资助行为并不以共同犯罪及帮助犯论处,而单处定性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⒉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其他的资助行为,如向境外的组织、个人提供的不构成本罪,但可以作为共犯论处。投敌叛变罪•(一)投敌叛变罪的概念和特征•(二)投敌叛变罪的认定•(三)投敌叛变罪的处罚投敌叛变罪的概念和特征•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以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是:•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利益。这里包括对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的统一等方面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利益。•⑵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敌叛变的行为。投敌叛变行为表现为:第一,自动投奔敌方营垒,为敌方效力,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第二,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第三,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中国公民。•⑷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投敌叛变行为危害国家的安全而采取希望的态度。投敌叛变罪的认定•⒈区分投敌叛变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⑴战争期间,误入敌占领区,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能认定为犯罪,更不能认定为投敌叛变罪。这种行为与投敌叛变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投奔敌人营垒的故意和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⑵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没有投降敌人,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构成犯罪,更不能构成投敌叛变罪。这种情况与投敌叛变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背叛己方和投奔敌方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投敌叛变罪的认定•⒉区分投敌叛变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了偷越国(边)境罪,侵害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主观上是故意和非法出入国(边)境,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客观上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该罪与投敌叛变罪的侵害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表现均区别明显。投敌叛变罪的认定•⒊投敌叛变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投敌叛变行为本身已包含投奔敌方营垒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如向敌人提供情报、参加间谍组织等,这种情况仍成立投敌叛变一罪,而不成立数罪按数罪并罚处理,也不属于牵连犯情形从一重处。因为只投奔敌方而未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情况属于不满足投敌叛变罪的客观要件,故不成立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罪的处罚•刑法第108条、第113条规定了投敌叛变罪的法定刑:•⑴犯投敌叛变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⑵犯投敌叛变罪,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⑶犯投敌叛变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叛逃罪•(一)叛逃罪的概念和特征•(二)叛逃罪的处罚叛逃罪的概念和特征•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是:•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⑵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至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履行公务期间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其职责从事公务活动期间。擅离岗位叛逃是指私自离开自己的境内工作岗位叛逃去境外或者私自离开自己的境外的工作岗位而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本身即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叛逃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⑷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徒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而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叛逃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09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叛逃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从重处罚。叛逃罪•《刑法》第109条的叛逃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根据该条第2款,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本罪客观方面,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是特定的,即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间谍罪•(一)间谍罪的概念和特征•(二)间谍罪的认定•(三)间谍罪的处罚间谍罪的概念和特征•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间谍罪的特征是:•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⑵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如下三方面的间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间谍组织”是指境外或者渗透于我国境内的专门进行窃取、刺探我国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是指加入间谍组织成为其内部成员。“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指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接受间谍任务,包括接受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任务,也包括接受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是指以各种手段为敌人指引轰击我方目标的活动,轰击是否得逞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具备上述三种间谍行为之一的,即成立间谍罪。•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⑷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间谍罪的认定•⒈区分间谍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对被胁迫或因受欺骗被拉进间谍组织并未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对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物并不知晓该组织性质的不能认定为间谍罪。这里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故意进行间谍活动,故意的内容分别由故意参加间谍组织、故意接受间谍任务、故意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构成。间谍罪的认定•⒉区分间谍罪与叛逃罪的界限。•叛逃罪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叛逃行为,叛逃后参加间谍组织的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以间谍罪与叛逃罪二罪实行数罪并罚处理。仅有叛逃行为而无实行间谍行为的,仍成立一个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间谍行为,而不具有叛逃性质的,自然只成立一个间谍罪。间谍罪的处罚•刑法第110条、第113条规定了间谍罪的法定刑:•⑴犯间谍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⑵犯间谍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⑶犯间谍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间谍罪•《刑法》第110条的间谍罪,其客观方面的间谍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法定方式:•⒈参加间谍组织;•⒉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⒊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构成间谍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间谍性质的组织或明知是间谍任务或明知对方是敌对组织。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自己虽然未实施间谍性质的犯罪活动,但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案情时却拒绝提供的,也可以构成犯罪,即《刑法》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特征•(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处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特征•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特征是:•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即危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政权、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安全与利益。•⑵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所规定的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经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情报”是指国家秘密以外的一切可能被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利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资料、情况、消息。•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以及非中国公民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⑷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或情报,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故意向其非法提供或实施窃取、刺探、收买行为,希望或放任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⒈区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⑴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情况、资料、信息,
本文标题: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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