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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月24日)罗府〔2009〕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修订后的《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五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4年7月2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罗府〔2004〕37号)同时废止。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设廉洁、安全、优质和高效工程,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区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区政府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外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本办法所称区重要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5000万元或以上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第三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二)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三)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六)实行A、B、C分类管理制;(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和工程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八)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责任人制度。第四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上报、组织实施及投资控制,会同区有关部门开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督查;(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政府采购项目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负责我区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管;(三)区建设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和监督;(四)区信息部门负责区信息工程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方案论证;(五)区审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和监督;(六)区监察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统一由区建筑工务机构负责建设实施,区政府另定的除外。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六条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第七条区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11月1日前提出计划申请,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根据年度区政府投资总额和中长期建设计划,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建设单位的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拟订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方案。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编制完毕。第八条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区政府投资总额和投资结构;(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计划类别、项目总投资及分项投资安排、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三)拟安排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九条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类别包括在建和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计划(A类);已开展前期工作,当年有希望开工,但需要履行概算审批等手续的项目计划(B类);正在研究论证、需进一步作方案优化的项目计划(C类)。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与项目审批程序滚动递进。第十条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单列设备购置项目、物业购置项目、二次装修项目和信息工程项目。单列设备购置项目是指:新增或更新设备单价在100万元或以上的设备购置项目;申请配置第2台同类设备单价在50万元或以上的设备购置项目;新增同类设备2台或以上单价在50万元或以上的设备购置项目。第十一条列入计划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必须以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第十二条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编制和报批。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三条区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下列事项的,区政府必须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一)年度区政府投资总额;(二)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分类计划及重要建设项目;(三)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第十四条区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下列事项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必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一)年度区政府投资总额;(二)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分类计划;(三)区重要建设项目建议书、投资概算和项目责任人;(四)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调整年度区政府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五)预算超过总投资(概算)10%或超过总投资500万元的区重要建设项目,预算超过总投资(概算)100万元的其他区建设项目;(六)设计变更造成项目实际总投资超过原投资计划50万元或以上的项目;(七)使用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留资金总投资(概算)为50万元或以上的零星工程项目。第十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审批、项目调整审批等环节。第十六条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下达应与项目审批的进度相衔接。项目建议书获批准的方予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获批准后方予下达年度区政府投资计划。第十七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二)拟建规模、拟建地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三)建设条件分析;(四)项目进度安排;(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六)申请购置进口设备的,需出具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审核的意见;(七)其他事项。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由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编制,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前,须征求区监察部门意见。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后,属区重要建设项目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其他建设项目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第十九条区重要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二)拟建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三)项目可行性的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四)建议方案及确定的依据;(五)土地、水电等配套情况;(六)建设条件及建设选择方案;(七)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选择及其依据;(八)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建设标准、建设进度及其依据;(九)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方案,协作配套工程;(十)研究环境保护影响及治理方案;(十一)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十二)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十三)项目经济分析与投资环境评价;(十四)社会效益分析;(十五)结论与建议;(十六)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按程序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估算等一般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相应范围。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第二十一条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区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查的其他资金来源证明。非财政性资金原则上必须与财政性资金同步按比例投入。第二十二条区重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编制工作。初步设计获相关部门批准、项目总概算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且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并按程序审定后,方可下达年度区政府投资计划。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原则上不得超出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项目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计划总投资,如确有必要,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审批。第二十四条列入当年区政府投资B类计划的项目,可以在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审批并下达投资项目计划。第二十五条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可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暂时不能动工或工程进度缓慢的,可调出该项目滞压资金,用于工程进度较快项目的建设,但调入资金的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资金调整方案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下达。第二十六条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调整年度区政府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提出调整方案后,按程序审批下达。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七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五)已经获取施工许可证;(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责任人由具备工程建设专业特长和工程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具体人选由建设单位确定,并报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和监察部门备案。区重要建设项目责任人按程序审批。项目责任人确认后,建设单位与项目责任人必须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项目责任人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投资项目的安全、质量、造价和进度负责,该委托代理关系至项目交付使用一年期满后自行终止。项目责任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对项目责任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第二十九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30万元或以上的,与工程密切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咨询等服务,与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列的设备购置符合《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相关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未依法实行招投标、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不得批准开工;已经开工的,区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区建设部门对有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行为的施工单位,必须记录在案,并抄送区监察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施工招投标标底由区审计部门审定。第三十一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以及货物采购、单列的设备购置、修缮或者园林绿化施工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并送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区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具体做法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对没有定额标准的工程内容和没有价格信息的工程材料,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会同审计等部门及设计、监理等单位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调查和询价,共同确定价格和造价。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组织施工。第三十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设计单位必须出具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现场共同确认,经区审计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如果发生施工措施改变并且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现场确认,经区审计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如果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设计变
本文标题: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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