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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制作技巧一、如何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证据之一。制作询问笔录的最终目的是查清违法事实,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证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8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就要求我们将笔录制作得有条有理,将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搞得一清二楚。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询问笔录,其实质是能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询问笔录是证据中书证的一种,主要是对案件涉及人行为过程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并记录的书面证据。制作一份合格的询问笔录,必须注意以下五点:1、询问前充分准备:询问前准备目的是理清思路,突出主题,紧紧围绕违法事实展开询问。如果是重大或复杂案件,执法人员一定要先开一个准备会,确定由谁询问、谁记录、询问什么内容、切入点在哪里、可能碰到什么问题,拟出一个询问提纲,以免询问时遗漏。卫生执法人员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前的准备主要分为案情准备、心理准备和物证准备。案情准备即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必须要认真地了解已经掌握的情况和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这有利于在询问过程中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心理准备就是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对这次询问的目的、询问运用的策略、方法及切入点,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制作笔录时围绕目的开展询问。同时,对被询问人可能会发生的抵制询问、回避重要案情等情况要有所预见。物证准备是指对案件已经掌握的物证(如已先行登记保存的货物、进出货票据等),应准备齐全,以便在询问时及时向涉案人出示,掌握询问主动权。2、严格按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作为行政处罚重要证据之一的询问笔录,也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所制作的笔录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进行询问时,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记录,一人或一人以上询问。在询问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一般地讲,被询问人在不明办案人员身份和来意前,不会轻易如实告诉情况。《行政处罚法》第37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办案人员的介绍、出示证件等过程记录在询问笔录上,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后,就不会再有什么异议了。符合法定人数(不少于两人)、出示证件是这一部分的实质之所在。在询问过程中,记录人员应对涉案人的回答据实记录,方言、土语也应按音记录并在后面用括号注明意思。询问人员对涉案人的提问必须与案情相关,并不得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套取涉案人的口供。《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三)项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作为执法人员应充分尊重被询问人的权利,准许被询问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及时予以记录。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正处由被询问人加按手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要在笔录每页签名和加按手印。此外,笔录每一页都应由被询问人注明“笔录经本人核对,记录属实”。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最后,与案件有关的在场人员都要签名,询问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字,询问人与记录人不得相互代签。3、询问时因该注意的事宜:在询问时要特别注意的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和年龄。如果被询问的是本案当事人--公民,那么《行政处罚法》第39条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第一部分即当事人姓名。而年龄在《行政处罚》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即使被询问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的公民,而是本案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能够证明本案真相的其他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年龄是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标志,亦不能出现丝毫的差错。同时卫生行政处罚是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的一种惩戒,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进行的。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象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处罚对象在接受处罚前,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那么对被处罚人当如何认定,也是询问笔录的重要目的之一。注:案例案例1:个体户是公民还是法人?大众饭店在三河县小有名气。去年6月的一天,县卫生局执法大队来检查时发现,该饭店有5名服务员没有健康证,即刻责令其改正。但饭店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执法大队遂对其进行立案查处,送达了拟作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业主没有提出申辩,卫生局便作出了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来,该业主以个体户是“公民”的特殊形式,卫生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未告知其听证权利为由,把卫生局告上了法庭。而卫生局认为该饭店从业人员11人,不能算是“公民”,应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2500元罚款没有达到较大数额,无需告知听证权利。分析:本案被处罚人是个体户,争议的焦点是拥有11名从业人员,其主体身份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法通则》中,个体户列在“公民”一节内容中,表明个体户是公民的特殊形式。根据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户有字号的可以登记字号,还可请“一二个帮手,带三五个学徒”。由此看,个体户的从业人员可以达到7人。依据国务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资产属于私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为私营企业,主体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以,从业人数是区分个体户还是私营企业的重要实质要件。那么,是否个体户的从业人数达到8人以上时,就可视为私营企业呢?目前尚无有效的法律解释出台。但我国对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一直实行工商登记制度。根据现行规定,只有工商部门有权对该饭店从业人员超过法定数量的问题进行界定,而卫生行政部门没有这个权利。本案中,卫生局罚款2500元的决定,对“个体户”而言,已经达到较大数额的标准,应当告知业主有权要求听证。业主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进行申辩或质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2:食堂有过错,公司当挨罚温岭市卫生局在一次执法中,发现某鞋业公司设立的食堂,在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快餐3个月,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遂对该公司食堂作出了“予以取缔、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事后,当事人以认定被处罚对象错误为由提出行政复议。调查证实,该食堂是公司为方便职工就餐而设立的后勤服务机构,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复议机关支持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分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的规定,该食堂不具备主体条件,应由公司来对它的行政、民事责任负责。本案中,把食堂作为被处罚人,显然是错误的,鞋业公司才是真正的被处罚人。案例3:投资人是直接责任人有群众举报,海港大酒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已一周。由于该店地处闹市区,群众反映强烈,临江区卫生局迅速立案查处。根据该酒店菜单上标注的临江海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单位名称,卫生局对其送达了拟罚款5000元的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辩。5天后,卫生局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酒店方面认为,酒店是翁某等三人投资设立,由于进行试营业,还没有办工商执照,应属“公民”违法,卫生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没有告知听证权利,侵犯了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遂以主体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对卫生局提起行政诉讼。分析:根据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只有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法人资格。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本案被处罚人应是翁某等三位投资人,而不是海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翁某等是公民身份,5000元罚款已达较大数额,处罚前应告知听证。本案由于认定被处罚对象错误,造成了程序违法。4、灵活运用询问技巧: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时,被询问人一般都有避重就轻的心理,甚至有一定的反询问方法和抵触情绪,这都给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只要掌握一些基本的询问技巧,并灵活加以运用,就可以在和他们的“交锋”中取得胜利。询问人要尽快使对方了解办案人员的来意,不要转弯抹角,让人家多半天不知我们想干什么。根据案源的不同,询问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事先有准备的,如根据群众举报等获得案源的;二是事先没有准备的,如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我们在调查某一涉嫌违法事实又突然发现新的违法线索等。对第二种情况,办案人员应有深厚的卫生法规功底,亦即发现后,能够及时判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尔后才能有的放矢的去调查。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告诉被询问人:调查什么,被询问人应当怎么做。同时,应在询问一开始就明确告诉当事人,他必须依法如实回答,如果故意说假话或者隐瞒案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这样的告之,促使其实话实说,让被询问人明白不如实介绍情况的法律后果。进入涉嫌违法事实调查时,最主要的是办案人员的取证技巧。首先是办案人员之间要密切配合。从哪问,怎么问,怎样记录才客观、公正等要有默契。比如说,有些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为防止出现僵局,在询问过程中时有短暂的玩笑、聊天、拉家常等,这些就没有必要载入笔录。但在重要的、关键的时候,每个字,每个标点都不能有错,方言土语出应尽可能地记得原汁原味。询问人员说的每句话,都要做到慎之又慎,不能授人以柄。可以采用加重语气、突出重点的方法,说出的话应掷地有声,紧紧抓住实质问题和被询问人已暴露的问题,有条不紊,顺藤摸瓜。在被询问人话匣子打开时,要温而不火,乘胜追击。当被询问人不予配合,甚至个别耍泼时,要以静制动,切不可先乱了自家方寸,火上浇油。气氛十分重要,而且气氛最终要为笔录的字里行间所体现。《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三)项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因被询问人暴躁我们就跟着发脾气、说大话,扬言要将人家怎样怎样,那不仅影响调查的顺利进行,而且作为证据的询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将成为问号。当然,加重语气,突出重点,说出的话掷地有声,具有震摄力,那是另一码事。还要紧紧抓住实质问题,追根究底在很多案件中,事先收集到的证据是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时的有力武器。在询问中,掌握好时机向被询问人出示证据,可以起到出其不意的作用。为使证据扎实,在涉嫌的违法事实基本搞清后,如果被询问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询问人员还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不违法的证据。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也就是说,在询问笔录过程中已经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没有违法的证据,当事人却拒不提供,即使案件进入行政诉讼序后再重新提供,人民法院也不会采纳。当事人能够提供不违法的证据那当然更好,因为我们主观上并不希望当事人违法。而我们要求了,当事人提供不出或不提供,那后果就由其自负了,这里要紧的是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我们要有证据来证明我们是“要求”了。5、询问人和记录人密切配合:询问与记录是完成一次询问调查的二个方面,虽由不同的人完成,但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需要二者讲究一定的技巧,密切配合。询问开始前,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事先沟通、交换意见。记录人员应了解询问人员询问的主要目的、方法、询问的重点等,以便在记录的过程中能时时抓住询问的重点进行记录。询问人员也要了解记录人员的记录速度,在询问时负起引导、把握的责任,调整好语速。在询问过程中,询问人根据询问的需要和当事人回答的情况,会采用
本文标题:询问笔录制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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