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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合同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保险关系包括:国家、地方与保险公司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其他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内部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组织及外国保险客户之间的经济关系。我国保险法的构成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两类,即保险法和保险特别法。我国的保险法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我国既有专门的保险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又有在其他法律当中进行规定的保险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吗?经济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有哪些?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符合自愿原则;遵守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有行为能力。1.什么是射幸性?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保险合同自身的法律特征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中约定的事件是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事件。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取决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2.什么是附和性?保险合同自身的法律特征指其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订,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1.什么是投保单?保险合同的形式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单证,由保险人印制,具有统一格式,投保人按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即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接受投保。如果投保单填写不实或者有隐瞒和欺诈行为,这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1.什么是暂保单?在什么情况下用?保险合同的形式(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正(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得到总公(3)保险合同双方在没有完全谈妥条件时,保险人给有效期较短一般只有30天。保险合同的形式3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书面证明,详细列明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世界上最早的保单,1347年热那亚保单保险合同的形式4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只在少数几种业务中使用,如在企业单位的机动车辆保险、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中发给驾驶员、个人被保险人的保险证。保险合同的形式5、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保险合同的主体1(1)保险人(2)投保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通常是经营保险的各种组织。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保险合同的主体1(1)保险人从业的资格(2)投保人的资格大多数国家--法人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章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方式)、高管人员、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营业场所;(1)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案例: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①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②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①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②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2亿元(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2)保单所有人——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Why?(3)受益人关于被保险人•A、定义: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人。•B、被保险人的资格•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父母为子女投保人身保险,不受此条限制,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关于被保险人C、关于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同属一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同属一人;分属两人: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分属两人;D、被保险人的数量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无论是一人还是数人,被保险人都应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确定,应将其姓名及单位载明;关于被保险人E、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获得生命、身体机能保障的人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在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是指因自身失信可能导致他人损失的人。关于受益人A、定义:受益人又叫保险金的受领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B、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且多存在于死亡保险合同中;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C、受益人的数量: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关于受益人D、受益人的资格•法律对于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他们之外的第三人,且无特别关系的限定;•但是,通常情况下,当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本人时,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甚至活体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关于受益人E、受益人的两种形式•不可撤销的受益人:即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且不得随意撤销,只允许在受益人同意下更换受益人;•可撤销的受益人:即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变更和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形式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关于受益人F、关于受益人的产生与变更受益人产生的唯一方式是指定;有权指定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团体寿险中,受益人的指定权仅归被保险人所有;当指定数人为受益人时,同时也必须指定他们的受益顺序和各自的受益份额,否则,将在所有的受益人中进行平分;受益人中途也可以变更,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关于受益人G、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已经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受益权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而非即得权利;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受益人在受益权实现之前无权转让该权利,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本人享有优先受益权。关于受益人H、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已确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指定受益人,这时保险金不能视为死者(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也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未确定受益人包括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等,这时,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视同受益人,保险金可视为死者的遗产。案例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请问:这样处理合理吗?•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案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保险合同的中介人(1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佣金。案例: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请问:此案该如何赔偿呢?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是独立于保险人的保险中介人,他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办投保、续保、交付保险费、索赔,以及保险档案管理等手续。因此,保险经纪人一般没有约束保险人的权力。保险合同的关系人(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保险合同的客体1、定义: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2、保险合同的客体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合同的内容1、定义: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
本文标题: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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