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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有機農業之研究與推廣董時叡中興大學農業推廣教育研究所網站:「有機之談」()壹、什麼是有機?什麼是有機農業?有機農業(OrganicAgriculture)或有機農產品在目前大部分國家中並沒有統一的定義,只能大致歸結其是一個盡量使用天然生產素材,不使用化學合成物,崇法自然生產法則,強調與生態共容的農業生產系統,即使美國國家有機標準局(NationalOrganicStandardsBoard)也只是將有機農業定義為「一個用以提昇和強化生物多樣性、生物循環再生和土壤生物活動的生態生產管理系統」(Anecologicalproductionmanagementsystemthatpromotesandenhancesbiodiversity,biologicalcycles,andsoilbiologicalactivities)。就「有機」一辭涵蓋的範圍來看,它包括了生產管理系統和產品本身兩個層面,前者重於生產面的技術,稱之為「有機農法」(OrganicFarming);而後者稱為「有機產品」(OrganicProducts﹚,則是有機農法經營下的產出物,例如:有機蔬菜、水果等。「有機農法」顧名思義,是一種完全不使用化學肥料及農藥的耕種方法,只憑著「自然力」及「土力」來栽培作物,不依賴化學肥料或農藥,但並不意謂著它是採取放任主義的農業。而較嚴格的定義,應是在農地上至少有三年以上未施用任何化學合成物﹙包括農藥、化學肥料、生長調節劑、殺草劑、殺菌劑和抗生素等﹚,在這樣的土地上的農產物,才是真正的有機農產品。因為一般曾施用過化學合成物的土壤,至少得經過三年的休養,才能將土壤中的殘毒慢慢去化。根據一些國外的研究,指出有機產品的生產成本平均比傳統農產品要高出六成以上,而產量則減少約20%,以致造成其售價也相對較高,而一般有機農產品因不噴灑化學藥劑,也容易導致其在外觀美麗和保存儲藏耐性上比不上傳統農法化的產品,甚至有纖維素較粗等情況發生,多少會影響產品的咀嚼品質,這些是應該告訴消費者的。基本上生產和消費有機產品,是一種不但利於自己健康,也有利於大眾、利於環境的行為,這一理念只有藉助於教育的方式,才易於達成。40貳、國內外之有機農業推廣現況歐洲可說是較早開啟有機農法觀念的地區,早在二十世紀初期即開始倡導「生物農業」(BiologicalAgriculture),強調與生物共存共榮的農業經營方式,隨後德國、瑞士、法國、挪威、瑞典等國家也相繼跟進。1924年德國人RudolfSteiner首先提出較完整的有機栽培方法,1935年日本岡田茂吉提出自然農法和自然食的理念,東西方對於有機農業的推廣可說以此二大主流為基礎,迅速擴展於全球各地。而根據一項1997年的統計,歐聯國家有機農業經營面積佔總耕地面積平均已達1.5%,尤以奧地利的10%為最高,依次為瑞典8.9%、瑞士7%、芬蘭3.7%、丹麥2.3%、德國2.1%(陳文德,2000)。而在美國有機農業的發展源自於1940年代AlbertHoword和EveBalfour兩位先驅為文大力鼓吹環境、土壤、畜產和人的健康是息息相關的觀念,而後J.IRodale開始在其發行的雜誌”OrganicFarmingandGardening”中極力倡導農業應是想法去了解和與土地自然系統共同合作,而不是剝削控制的觀念,並於1947年創立「土壤與健康基金會」,可說是美國有機農業推廣的濫觸。而1940年代末期和1950年代化學製劑在農作物生產上製造了生產的奇蹟,一度使得有機農業之推廣受到挫折,直到1962年RachelCarlson發表寂靜的春天(SilentSpring)一書後,才突地喚醒大家對生態破壞的認知,造就了1960年和1970年代農業開始重視自然資源保育和非農藥病蟲害防治的風氣,而有永緒農業(SustainableAgriculture)觀念的提出。不過居於成本效益和產量的考量,美國農業乃偏好較低化學施用量的低投入農業,而根據統計,美國的有機農第1997年只佔了全國耕地面積的0.1%,獲得有機認識農場計4,050家,合計45萬公頃的農地,亦足見有機農業在美國之推廣不若歐洲國家之成功。日本的有機農業推廣主要由岡田茂吉於1935年倡導觀念,強調健康有生命的土壤之重要性,並於1953年根據其名字組成了MOA自然農法普及會,透過其示範農場和推廣人員的努力,迅速在日本全國設立了316個支部,成為日本推廣有機農業的主要組織,在1996年日本有一萬五千戶農家實施有機栽培,MOA並將其理念擴展至全球二十七個國家,成為全球化的有機農業推廣組織。而台灣在1987年開始有人倡導有機栽培理念,前農林廳於1990年起才嘗試推動「有機農業先驅計畫」,並於1995年起由各地區農業改良場負責推廣的工作,在2000年時各改良場輔導種植的有機農戶已超過六百戶,生產面積達到九百餘公頃,推廣速度相當快(陳文德,2000)。而除了公部門組織之推廣外,民間組織也相繼加入輔導推廣有機農法的行列,除了很早就成立的MOA系統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外,1997年也陸續有中華民國有機農業產銷經營協會、台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等民間團體的成立,其服務對象以「農民或自然農法實施者」為主,以進行有機栽培、土壤培育、非化學病蟲害防治等技術面推廣為主。不過,由於有機農產品之推廣早期偏向於生產面,重於供給,相對地忽略了41需求面和行銷,以致產生產銷不平衡的情況,因此以「有機農產品消費者」為主要對象的推廣教育之民間團體也開始成立,如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就提供農藥殘毒檢測之服務,並舉辦各種有機農產品消費講座、農場體驗參觀、生機飲食講習等推廣活動。另外如主婦聯盟綠色共同購買組織則以消費者權益維護之立場,實施農產品農藥生物檢測並推動有機農產品共同購買,以消費者合作的力量確保產品的有機特性和擴展。慈心有機農產發展基金會等組織也以會員的方式,結合生產和消費之推廣教育,可說各有其推廣成效。參、有關有機農業輔導之相關規定(只列部分)1.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輔導要點2.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設置要點3.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4.MOA自然農法執行基準(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5.中華有機農業實施準則及COAS優良有機農產品驗證規章(中華民國有機農業產銷經營協會)6.有機農法施行基準(台灣有機農業生產協會)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輔導要點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八八)農糧字第八八0二0一二三號函公告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有機農產品之驗證制度,確保有機農產品之品質,協助消費者辨識有機農產品,以維護生產者與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有機農產品:指同一生產農地之土壤及水源未受污染,生產過程中完全遵守本會訂定之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所生產之農產品。依照全有機栽培方式生產者稱為全有機農產品;依照準有機栽培方式生產者稱為準有機農產品。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指依商標法第七十三條註冊分別取得之全有機農產品或準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驗證機構:指依商標法第七十三條註冊取得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且接受本會輔導之政府機關(構)、團體或法人。三、本會設置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輔導小組),輔導驗證機構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業務;設置要點另訂之。四、驗證機構申請接受本會輔導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時,應提出下列文件:機構名稱及辦公室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絡人姓名、辦公時間、電話或傳真號碼、電子郵件位址。42若為團體或法人,應提出依法設立之許可或核准文件影本及組織章程,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其宗旨、任務或目的與推廣有機農業或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有關。以農政單位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一。機構內部組織架構及其職掌。向經濟部商標專責機關取得註冊之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及相關資料,含標示證明標章之條件、控制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有機農產品驗證業務執行計畫,含策略、程序及監督機制。若有合作機構,應說明合作方式。執行驗證業務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名單及簡歷;必要時,應檢附對工作人員之教育訓練計畫。財務狀況、會計制度及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業務之經費來源。倘目前已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業務,應檢附其現況檢討報告。其他有助於本會評定是否輔導該機構執行有機農產品驗證業務之資料。五、驗證機構發給受驗證者證明標章之條件,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生產者事前應接受政府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農學院校或驗證機構舉辦之有機農業生產技術及驗證規章之教育訓練。生產用地應明確區隔且固定,農地土壤及水源水質未受污染,並需防止周邊環境帶來之污染,除驗證前應接受檢驗外,並應在驗證後必要時接受不定期之抽檢。經驗證之生產用地應豎立標示牌,標明生產者、生產之作物名稱及面積,以及驗證機構之名稱、標章圖案及聯絡電話。生產者向驗證機構提出驗證申請時,應檢附生產計畫,驗證後每年應提出當年之生產計畫。有機農產品之生產應符合本會訂定之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必要時應接受驗證機構對農產品之檢驗。生產所需資材之買賣與使用,以及有機農產品之買賣應於當日作成紀錄,並自記錄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隨時接受驗證機構之檢查。生產環境(含生產用地及倉庫)、生產過程及前述產銷紀錄,必需接受每年至少ㄧ次預告之檢查以及必要時無預告之抽查。檢查結果不符規定者,應接受驗證機構之輔導或違約處罰。經驗證之生產用地所生產之有機農產品,應依其栽培方式張貼或標示全有機農產品或準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該二項證明標章不得混用之。有機農產品之包裝容器或販售現場應標明生產者相關資料,並標明驗證機構之名稱及聯絡電話等;但其標示及廣告,不得有虛偽、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之效能。生產者應與驗證機構訂定使用證明標章之契約,明訂雙方之權利義務43及違約處罰條款。六、驗證機構應遵守下列各項:申請接受本會輔導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時,提出之文件內容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報請本會核備。應有適當之組織及接受過相關訓練之人員或合適之合作機構,從事調查、檢驗、檢查、監督、追蹤及考核工作。應有完整之工作紀錄,隨時接受輔導小組之查閱,每年並應向輔導小組提出驗證業務執行檢討報告。經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倘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時,應由驗證機構負責協調處理賠償及相關事宜。七、驗證機構之各項工作紀錄應自記錄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備查,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經驗證之生產者名冊,包括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生產之作物名稱及面積、授與驗證之開始日期。經驗證之農地資料,應包括位置(地號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及面積、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及水源水質最近一次檢驗或檢查報告。經驗證之生產者向驗證機構提出驗證申請時所檢附之文件,及其後每年之生產計畫。對生產環境(含生產用地及倉庫)、生產過程及產銷紀錄進行實地檢查之紀錄,以及必要時對農產品檢驗之紀錄。證明標章之使用紀錄,應包括證明標章之使用者、領用日期、使用之有機農產品名稱及數量、銷售管道等。對於違約事件、消費者或消費者團體投訴案件之處理情形紀錄。八、經本會輔導之驗證機構及經驗證之農產品,始得標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驗證﹂字樣。九、違反本要點之驗證機構本會得終止對其輔導。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設置要點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八八)農糧字第八八0二0一二三號函公告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八八)農糧字第八八0二0三四六號函公告修訂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有機農產品之驗證,依據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輔導要點第三點規定,設置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輔導小組)。二、輔導小組之任務如下:研議輔導驗證之有機農產品項目。44訂定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包括田間管理方法及適用資材。有關驗證機構申請接受本會輔導案件之審議。研議及督導對驗證機構之輔導計畫。對驗證機構驗證業務之指導、工作紀錄之查閱、年度驗證業務執行檢討報告之審議。對接受驗證機構驗證者生產環境、產銷紀錄及農產品等之抽驗。三、輔導小組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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