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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法概述一金融的基本概念•金融: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和现金)的融通,泛指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金融与银行:狭义金融业务=银行业务,广义金融业务银行业务。金融业务主要通过银行业务来实现,如–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结算业务与贴现交易等二金融法的范围(宏观调控、组织行为、业务管理)•金融法:是调整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调整货币资金的流通关系。•狭义金融法指银行组织法和银行业务法,不包括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和期货交易法等•第二节银行组织法律规定一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地位:是国务院领导下的、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相对独立的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是中央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2003。4。28银监会)–是政府的银行: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和黄金储备–是发行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是银行的银行:只对银行开展业务,不对企业和个人–是国家银行: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国家所有•组织机构–行长:总理提名、人大(或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和基金会兼职。保密义务。–实行行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脑负责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而非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是总行派出机构,不具独立主体地位,开展活动须由总行授权。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管理。目前在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成都、广州和西安九省会市设分行(深圳分行),下再设339个中心支行和1766个县市支行;在北京和重庆设管理营业部;–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再贷款)–其他(贷款限额、信贷计划,特别存款帐户等)–业务限制–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对金融机构帐户透支–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贷款–不得向商业银行发放超过一年期的贷款–不得向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国务院决定的可以向特定的非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二商业银行•法律地位:按《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金融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组织机构、组织形式从《公司法》,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10亿元RMB;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最低1亿元RMB;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最低5000千万RMB。•类型–国有商业银行【五大银行与系统重要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05.6.23香港上市,经股改成国有控股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7.3.20,正式挂牌为有限责任公司;2012.1.21,经国务院同意正式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为我国第六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87)、中国光大(97.1)、华夏(95)、中国民生(96.1)、平安银行(由平安集团收购深圳商业银行后更名为深圳平安银行,2009.1,更名为平安银行;2012.4.26,深圳发展银行吸收合并其控股子公司平安银行并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广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民营银行:2014年7月批准设立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和天津金城银行;2014年9月批准设立浙江网商银行和上海华瑞银行。–外资法人银行:2007年3月批准设立汇丰/东亚/渣打/花旗(中国)有限公司;2007年5月批准设立星展/恒生/瑞穗/永亨(中国)有限公司。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即是部分中小银行破产的前兆。2015年3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通俗理解就是,国家不再为储户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兜底,允许银行破产倒闭,一旦有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将由存款保险机构赔偿,但赔偿有一定限额。《条例》规定,储户在单个银行的存款,最大赔付额度为50万元,超过这一限额的存款部分,将得不到赔偿。存款保险范围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存款保险的保费及费率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费率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强化对投保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其审慎经营,健康发展。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款保险费率水平将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确定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既要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又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从国际上看,最高偿付限额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倍。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时,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着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按照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三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是直属于国务院领导、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直接为国家产业政策服务、运用信贷手段对需要国家支持的某一行业或某一项目进行投资的事业单位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担风险、保本微利,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参与商业性金融竞争。•特征:一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标,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并不是财政资金,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坚持银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三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四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类型–国家开发银行(94.3):办理政策性国家重点建设贷款及贴息业务,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股本投资。2008.12.11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即将向商业银行转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94.11):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94.7):为大型机电成套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和卖方信贷,为中国银行的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办理贴息及出口信用担保。四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公司、信托财务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等。三家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获国务院批复同意2015年4月12日•第三节银行业务法律规定一货币管理•货币发行管理–发行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代币券违法–发行原则:统一发行、计划发行、信用发行–法定货币----人民币(本币为圆,辅币为角和分)»在国内以货币计算的一切经济往来须以人民币为支付工具进行计价结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用人民币实际支付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拒绝接受,任何人不得拒绝使用人民币。»携带人民币出境限量(20000圆)»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运输、持有和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损毁人民币»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2008年11月13日,广西男子莫钦松在上海故意使用52张HD90新版百元假币购物,被当场抓获。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9年1月14日以使用假币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该男子曾于2005年5月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我国首例以使用假币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例。故意损毁人民币•现金管理–原则:任何组织的所有现金,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其余的必须存入当地银行,不得自行保留。库存现金限额由单位提计划,开户行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特殊情况,不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现金的支付范围:职工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奖金、劳保福利费、差旅费和结算起点以下(1000圆)的零星开支。–银行对工资基金的监督支付是加强现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工资基金专用帐户)–具体规定:»企业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收抵支私设小金库»银行不得向单位和个人透支现金(信用卡例外)»企业相互之间不得借贷二信贷管理•贷款业务中的法律问题–贷款人(出借人)的主体资格:特殊主体,不同于民间借贷–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一般主体,年检,基本帐户。–贷款基本规则»贷款审查制度: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严格审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担保制度:除信用贷款,实行担保贷款,严格对保。»借款合同制度:书面形式;明确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和方式、担保条款、违约责任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贷存余额比不超75%;流动的资产余额与负债余额比不低于25%;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比不超10%。»贷款限制:不向关系人信用贷,担保贷条件不优于其他。»贷款保护制度:发放贷款和担保的自主权;违约救济权;取得不动产、股票等的抵押权,自取得日起一年内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法释15号)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法释15号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简称法释[2005]14号),该规定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上述宽限期届满后,可以裁定强制迁出,被执行人确实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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