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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9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三节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本章内容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二、产品质量法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一)产品(二)产品质量(一)产品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包括适用性、安全性、可获得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方面。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二)(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四)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资证明的制度。(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国家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的自愿性原则。(四)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归的,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代表政府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活动。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主要是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主要是指农药、化肥、建筑用钢筋、水泥以及计量器具、烟草等。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主要是指假冒伪劣产品,即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对获得各种质量证书、标志的产品,也可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第三节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一、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一、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一)生产者应当负责产品质量(二)产品或者其包装标识符合法律规定(三)不得有法律禁止情形(一)生产者应当负责其产品质量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二)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律规定(1)产品标识必须真实(2)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3)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4)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7)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三)不得有法律禁止情形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不能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合格的产品,其产品质量要符合下述要求:(1)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的要求,包括产品应当执行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应当符合会同要求或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3)当合同中没有约定产品质量要求,产品或包装上也无上述所述的质量状况时,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应符合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生产标准。(4)以上所述都没有的,产品应当符合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社会公认的产品所应达到的使用要求。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所采用的推荐标准,或不符合合同质量条款的规定的产品。包括:(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基本使用性能,没有使用价值。(3)产品辅助性能存在暇疵,仍有使用价值。(4)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二)应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并停止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四)销售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五)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六)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一)对缺陷产品本身及其造成损失的赔偿(二)对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三)(四)对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免责条件(五)时效(一)对缺陷产品本身及其造成损失的赔偿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有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二)对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被损害的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财产损失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赔偿损失(四)对缺陷产品损害的免责条件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五)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算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本文标题:第9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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