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房地产 > 从统计数据看热点问题
2015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统计法基础知识)主讲教师:关老师考试科目•《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考试题型考试试题中所有的题型均为客观题《统计法基础知识》科目总分100分《统计法基础知识》具体题型如下:•一、单选题30题30分•二、多选题10题20分•三、判断题20题20分•四、综合应用题3题,共30分考试时间:9月的第3个星期六、日《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09:00~11:00《统计法基础知识》:14:00~16:00统计法基础知识•Ch1统计法基本问题•Ch2统计调查管理•Ch3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Ch4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Ch5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Ch6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第一节统计法概述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政府统计的概念: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政府统计的特征1、实施主体特定——政府机关2、依法实施3、强制性——义务、无偿4、社会共享性(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信息功能)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咨询功能)3、实行统计监督(监督功能)1、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法律赋权,义务法定,经费、人员保障等)2、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必须依法统计,保障被调查者权益,信息共享等)(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政府统计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活动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指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统计法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1、统计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规定统计工作我国唯一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制定,1996.5.15修正;2009.6.27修订,2010.1.1实施。2、统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2.15实施;2000.6.2第一次修订;2005.12.16第二次修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9.5施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8.23施行3、地方性统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1990.5.12通过;1994.12.19第一次修正;2001.11.2第二次修正;2009.12.30第三次修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4、统计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等(2)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如《杭州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1991.9.13发布,《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2004.9.15施行统计法律体系(法律效力递减)表现形式立法机关相关内容统计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地方性统计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统计行政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门——部门规章《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具体见P9-10四、统计法的作用第二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见P11-14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1、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统一3、统计资料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一)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1.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放弃。2.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事,既不能超越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3.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等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规定。(三)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1、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2、尽量减轻调查对象负担3、有权拒绝履行非法定统计义务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1、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2、采取多样化的公布方式和手段3、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第三节统计管理体制•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主要内容: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一)机构和编制管理: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3.部门统计系统(二)经费管理: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三)业务管理: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2.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一、新中国成立前统计法制发展情况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1、统计立法:2、统计执法:3、统计法制宣传:第四节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一节统计调查分类根据调查范围: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根据登记时间: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根据调查对象义务:义务性调查和自愿性调查根据调查主体: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一、政府统计调查,分为:国家统计调查全国性部门统计调查专业性地方统计调查地方性特点:义务性、强制性二、民间统计调查(一)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自愿性、营利性(二)涉外统计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统计调查。种类:市场调查、社会调查涉外调查具体包括: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及分类: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分:(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全国性):国家统计局制定或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专业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地域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国家统计局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4、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审查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书面决定,并公布;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和审批调查项目制定机关审批机关国家国家统计局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务院审批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系统内:国家统计局备案系统外: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省统计局或与有关部门省以下统计局与有关部门省以下部门国家统计局审批省统计局审批同级统计局审批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原则明确分工,互相衔接,部门和地方的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批准后实施,注重实效。1、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2、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3、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4、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5、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第三节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一)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狭义的统计制度: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即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法律效力:非经批准,不得变更;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广义的统计标准:指对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狭义的统计标准:仅指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标准的内容: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法定标识: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文号/备案文号、有效截止时间。三、统计标准分类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部门统计标准: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本部门统计调查需要制定的、在本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其他统计标准:在没有国家和部门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的补充性统计标准第四节统计调查方法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一、普查:全面、系统。人口普查,尾数逢0年份实施;农业普查,尾数逢6年份实施;经济普查,尾数逢3、8年份实施。二、抽样调查三、全面调查,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四、重点调查,非全面五、行政记录《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第五节统计调查证件统计调查证件管理意义:1、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2、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第一节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概述一、统计资料的特征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资料的总称。特征: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二、统计资料的管理体制统计资料管理是依照统计法对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审定、存贮等各项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统计资料管理1、国家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地方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省、地、县统计局统一管理;2、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自己管理。统计信息共享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社会公众共享第二节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一、统计资料的审核1、统计调查对象审核、签署统计资料2、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二、统计资料的归档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保管方法:传统资料、电子介质第三节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一、统计资料的提供1、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2、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有关统计资料。1.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2.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资料3.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二、统计资料的公布定期公布:时间固定,载体公开、大众、官方、方便查找。公布权限: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本文标题:从统计数据看热点问题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0300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