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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贪污贿赂罪第一节概述一、留意相关表述(一)贪官污吏;和绅;“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前“腐”后继(二)共和国“反腐”三阶段:1运动反腐;2权力反腐;3制度反腐二、贪污贿赂罪概述(一)概念: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以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的犯罪的总称。(二)分类: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规定了12个具体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三、贪污贿赂犯罪的新特点第二节分述一、贪污罪(一)概念:(二)特征:1、客体:复杂客体,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公共财产:刑法第91条规定:四类•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如何理解?●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刑法第183条、394条的规定3、主体: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一、国家工作人员刑法93条的规定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①权力机关②行政机关③审判机关④检察机关⑤军事机关2.以国家工作人员论①见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规定②及人大常委会对该款的解释二、受上述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刑法第382条第二款的规定、见汇编P272最高检的解释)▲上述人员的共同特征是:从事公务,即依照法律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这类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以职务侵占论。不以贪污论。但当其履行特定职责(见人大常委会对93条第二款的解释)时可构成贪污罪。▲虽不具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与国家工作人中勾结共同贪污的,以贪污犯罪论处。见最高法院解释:汇编P213•4、主观方面: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直接故意(三)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2、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4、依照最高法院的解释(见汇编P226):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贪污罪论处。5、贪污共犯的认定见最高法院解释汇编P213(四)刑事责任二、挪用公款罪(一)概念:(二)特征:1、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对象:①公款;②有价证券;见汇编:P286③特定款物: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现款或物资归个人使用的。▲挪用一般公物不构成犯罪:见汇编:P2692、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表现形式三种:①进行非法活动:②进行营利活动:1到3万,无时间限制③进行其他活动:应具备几个条件:•用于合法的非营利的消费•数额1到3万;•挪用超过三个月;•案发前未还。▲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人大常委会对刑法384条第1款的解释(汇编P164)和最高法院解释(汇编P185):①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包括国有公司、企业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公司、企业③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在这个问题上,立法解释(P164)与两个司法解释(P225、P185)有出入,以立法解释为准。3、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的人员▲刑法第185条第2款、272条第2款的规定的人员▲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见汇编P16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上述解释规定的工作时挪用公共财物的,以本罪论。▲虽不具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与国家工作人中勾结共同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见最高法院解释:汇编P225▲最高法院解释:见汇编P271(不以本罪处)4、主观方面:故意(三)认定:1、罪与非罪:▲2、与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重点3、与贪污罪的区别:4、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论:见最高法院解释:汇编P225(四)刑事责任: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比较表直接故意直接故意直接故意主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三种具体表现挪归个人使用利用职务之便挪作单位其他用途利用职务之便三种具体表现挪归个人使用客观方面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特殊主体特定款物的经管人员特殊主体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主体复杂客体: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挪用公款罪复杂客体: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特定款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挪用特定款物罪简单客体:单位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挪用资金罪客体(对象)三、受贿罪(一)概念:(二)特征: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对象:贿赂,包括金钱、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物、其他物质性利益。“性”是否可以成为受贿的对象?2、客观方面: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具体表现:①索贿:•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构成•明索或暗索、自索或通过他人索要•从重处罚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自收或通过他人收受•在位或不在位(包括退休)时收受③收受回扣、手续费:•刑法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归个人所有④斡旋受贿:也称居间受贿•刑法第388条的规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⑤事后受贿:见最高法院解释:汇编P268●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达到法定数额:见最高检解释:汇编P272▲未达到5000元未必都不构成犯罪3、主体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163条第3款•刑法第184条第2款•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见汇编P163•关于离退休人员: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三)认定:1.本罪与接受正当馈赠、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在区分受贿与接受馈赠的界限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第一,给予方与接受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第二,给予方是否要求接受方为其谋取利益,接受方是否许诺、着手或者已经为其谋取利益;第三,接受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第四,给予与接受的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第五,接受的财物的数额与价值。国家工作人员在其本职工作以外,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提供智力或者体力的劳动,获得报酬的,是合法行为,不能成立受贿罪。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得报酬的,则应以受贿论处。2.本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查明受贿的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根据刑法第383条和第386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个人受贿不满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也应以受贿罪论处。3.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本罪与贪污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本罪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获取他人的财物,而贪污罪则是非法占有本人主管、管理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主要表现为两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只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只有在索贿时才同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贪污罪则是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公私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公共财物。4.以索贿方式构成的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二者的界限一般不难区分,容易混淆的是表现为索贿形式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他人的财物,是区分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请托人所要或者勒索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单纯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3)犯罪客体不同。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则主要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利益……5.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并不必然要求数额较大,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时也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则要求无论是以索取他人财物还是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构成该罪,都要求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并且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3)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首先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其次才是侵犯了公司、企业人员业务行为的廉洁性。(四)刑事责任:•依照贪污罪的刑事责任处罚•索贿的从重四、单位受贿罪(一)概念:(二)特征:1、客体:国有单位公务活动的廉洁制度2、客观方面:•索贿和受贿均要求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表现:索贿、受贿、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见最高检解释,汇编P2723、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有单位不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三)刑事责任:双罚制五、行贿罪(一)概念:(二)特征: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对象:国家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行贿具体表现①主动给予财物②被动给予财物(被索要):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权益的,不构成犯罪③给回扣、手续费:●数额较大:见最高检解释汇编P2723、主体方面: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三)认定:▲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四)刑事责任:▲注意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六、对单位行贿罪(略)•七、单位行贿罪(略)•八、介绍贿赂罪(略)•十、隐瞒境外存款罪(略)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30万以上见最高检解释汇编P272●本罪立法的无奈性与不合理性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对象:国有资产:刑法91条第1款第一项的国有财产●主体:纯正的单位犯罪●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但单罚,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注意与贪污罪的界限: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实为特殊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对象:应当依法上缴的罚没财物●主体:纯正的单位犯罪即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构成●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但单罚,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注意与贪污罪的界限:
本文标题:刑法分论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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