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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二)11第十一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构成特征如下:(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所谓国家的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质保障、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具体来说,危害国家的军事利益,就是破坏我国陆、海、空军的军威、军机、军械、军供、军纪等在平时和战时的正常状态与正常关系。(二)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军人的职责包括一般职责和具体职责。军人的一般职责,是指每一个军人都具有的职责,主要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军人的具体职责,是指军队中各种不同人员有执行各种任务的职责,规定在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和各军兵种的各种条例和条令中。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对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罪量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战时”、“在战场上”、“在军事行动地区”等时间或地点,是许多军职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对于时间、地点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军职罪来说,特定的时间、地点往往也是量刑的重要情节。3.这类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统称为军职人员。具体可分为两类:其一,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正在服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其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预备役人员是指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其他人员是指军内在编职工等。执行军事任务是指执行作战、支前、战场救护等任务。4.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本章中对某些犯罪的动机作了具体的描述和限定,如战时自伤罪是出于逃避军事义务的动机,投降罪是出于贪生怕死的动机等。(二)军人违反职责军的种类通常有两种方法划分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其一,根据各个军人违反职责罪所侵犯的客体而加以归类,按此方法,可将军人违反职责罪分为如下几类:1.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2.违反兵役法规和国(边)境管理的犯罪;3.侵犯部属的人身权利、阻碍执行职务的犯罪;4.损害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军事设施的犯罪;5.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6.危害平民、战俘的犯罪。其二,按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来划分。按此方法,可把军人违反职责罪分为:1.战时的犯罪;2.平时的犯罪;3.在军事行动地区才能构成的犯罪;4.战时、平时以及非军事行动区均能构成的犯罪。我国刑法分则第十章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共32个条文,其中规定具体罪的法定刑的条文共计28个,合计31个罪名。第二节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一、战时违抗命令罪(一)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对上级的命令、指示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本罪只能发生在战时。所谓战时,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受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客体为作战指挥秩序。所谓作战指挥秩序,是指在战时部队在上级指挥下有条不紊地各司其职,各就各位,相互配合,顺利完成战斗任务的状况。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违抗作战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所谓战时违抗作战命令,是指在战时拒不执行上级命令,拖延执行命令,或者故意实施与命令内容相反的行为等等。其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3.本罪的主体应是接受命令或指示的部属人员。其不应仅理解为参加战斗的人员,也包括为战斗服务的救护人员、勤务人员等。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上级的命令而予以违抗,拒不执行。犯罪动机可能是对上级领导不满,泄愤报复或畏惧战斗等。(二)战时违抗命令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4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战时临阵脱逃罪(一)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军人在战场上或在战斗状态下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脱离战斗岗位,逃避战斗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本罪的客体是军人的作战义务。“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国家招募和培养武装力量,就是用以抵御外敌,保卫祖国安全。军人的使命就是在战斗、战役中为国为民效命疆场。在战斗、战役来临之时,如果军人临阵脱逃,这就严重违反军人使命,侵犯了军人的战斗义务。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即在战场上或者在战斗状态下,行为人实施了擅自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在战斗状态下”不仅理解为是在战斗进行的过程中,也指尚未参加战役、战斗,但已接受了作战任务的情况。3.本罪的主体是参战的军职人员。这里的参战人员,包括直接战斗人员,也包括非直接战斗人员。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动机是贪生怕死,畏惧战斗。(二)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司法认定1.区分战时临阵脱逃罪与非罪的界限。并非所有的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临阵脱逃的行为。如行为人尚未逃离阵地、战场即被拦阻、追回,而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初次参加作战的新兵于接受作战任务后尚未进入实际作战之时逃跑,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2.区分战时临阵脱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有所不同。前者中只能是战时参战的军职人员,后者的主体则可以是军内外人员。(2)主观目的有所不同。前者是为逃避履行战斗义务,后者则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3)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行为人是在战场上或在战斗状态下脱离岗位,并非是向敌方投奔;而后者则是投奔敌方或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三)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4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率众临阵脱逃,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在紧要关头,或危急时刻临阵脱逃,胁迫他人以及策动他人临阵脱逃等等。三、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一)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所谓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是指不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军事秘密的法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条例》、《国防尖端技术保密规定》等等)。所谓泄露军事秘密,是指将军事秘密透露出去。至于以何种方式泄露,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机要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泄密的动机恶劣的;出卖军事秘密的;多次泄密或泄露多种秘密的;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1.区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2.区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与间谍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不同(2)犯罪的行为不同(3)犯罪的主体不同(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4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前述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泄露了核心秘密,或者因为泄密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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