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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考研总结——重点部分J:民事诉讼中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如何理解民诉是处分权与审判权的结合,处分权/审判权在民诉中的体现)1、民诉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2、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3、一审的结案方式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4、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判,二审程序的进行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5、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M:民事诉讼法1、含义: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实施规律和它与临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规律的科学。2、对象:①民事诉讼法;②民事诉讼实践;③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分法之间的关系。J:民事诉讼1、含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2、特征:①民事诉讼包括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③人;民事诉讼必须依法进行;民事诉讼过程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J: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关系我国诉讼法体系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在法院中也相应的设有三种审判庭。这三种诉讼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具体而言:1、相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联系1、都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按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2、都要求法官居中裁判,保证司法审判过程的公正性3、都充分利用合理的制度设计,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费用,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实现诉讼成本的最小化;4、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益是三种诉讼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5、有一些共同的诉讼原则和制度。1、区别:区别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1、案性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2、诉讼主体无恒定性控诉方为人民检察院,自诉案件起诉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恒定为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3、权利义务完全对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控方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利完全不对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没有起诉权、反诉权,被告负有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4、诉讼目的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5、适用法律民法、民诉等民事法律刑法、刑诉等刑事法律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6、判决方式确认、给付、变更判决,可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也可以调解除自诉外,只能判决不能调解对被具体诉行政行为平判决,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作出直接判决7、执行不同可以申请法院轻质执行,或由法院依职权强制执行直接由国家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出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对部分判决有直接强制执行权J:公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1、联系:二者都是民事程序;公证程序是部分民事程序的前置程序;公正程序的结果公证文书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不许质证;经公证程序得到的债权文书是民事程序中执行的依据。2、区别:区别公证程序民事程序1、目的预防纠纷解决纠纷2、性质证明活动审判活动3、程序相对简单复杂多样4、依据公证法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5、结果确认法律文书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纠纷6、形式公证书判决、裁定7、权能证明权审判权J: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含义: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2、特征: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相结合而产生的法律关系;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院为核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具有多面性的法律关系:A主体多面性;B客体多面性;C内容多样性。3、研究意义:①(理论)有助于正确确定民事诉讼立法体例和内容,保证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②(实践)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③(法院)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④(当事人)有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⑤(社会)有助于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一、J:主体(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多面性)1、含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诉讼义务的承担者。2、范围、相互关系及其地位:①人民法院:核心地位,案件的受理、诉讼程序的推进、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执行都有赖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②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存在监督法律关系,可以通过提出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引起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再审;③诉讼参加人:根据民诉法规定,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A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B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④其他诉讼参与人:A诉讼参加人之外的人,在某一阶段参加诉讼,目的是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或为某一行为。B范围: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3、理论争议:(检察院的民事抗诉、诉讼代理人)①诉讼主体不同于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是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发展和终结的主体,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的特殊部分。②结合通说观点和民诉规定,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③我们认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均不能成为诉讼主体,只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二、J:内容1、含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2、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①人民法院:A权利义务与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职责结合在一起;B行使审判权,保障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②人民检察院:A具有职权性质,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B权利:法律监督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由法律监督权;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抗诉权。义务:对错误的生效裁判应提出抗诉;应派员参加案件再审。③当事人:A权利和义务均采取不完全的规整式立法和分散式的立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B权利:概括为程序选择权和程序利用权;具体而言集中体现在民诉50、51、52条规定,并散见于其他规定之中;义务:集中于民诉50条第3款,并散见于其他以“应当”、“必须”表达的规范之中。④诉讼代理人:以代理权的产生为基础;权利与义务与被代理人基本相同。⑤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不一,权利义务不尽相同。3、综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多样性。J:客体(如何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多面性/多元态势)1、含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多面性/多元态势体现在:①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②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③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不包括当事人的实力权利请求;④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⑤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M: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与诉讼标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诉讼标的1、含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2、范畴包含了程序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两个范畴形式和内容都属于实体法调整的范畴M: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概念诉讼标的诉讼请求1、含义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诉方当事人所以出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具体方案,即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2、范畴形式和内容都属于实体法调整的范畴限于实体意义方面的内容M: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各种活动,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M:诉讼事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主要指不可抗力,也包括已经存在的和不可改变的既成事实,如我国民诉法136、137条关于引起诉讼中止和终结诉讼的情形。第13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13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J:诉权1、含义:①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是国家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一项制度,是人权的重要内容。②它包括两重含义:程序上的诉权和实体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是希望获得胜诉判决的权利,他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终目的,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进行诉讼的权利,是进入诉讼程序,实施各种诉讼行为的权利,受民事程序法调整。2、特征:①法律依据:诉权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根据;②行使对象:诉权只能在法院行使;③主体:诉权为双方当事人平等享有;④阶段: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⑤内容:诉权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J: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如何理解诉权的双重含义)1、含义: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是希望获得胜诉判决的权利,他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终目的,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②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进行诉讼的权利,是进入诉讼程序,实施各种诉讼行为的权利,受民事程序法调整。2、联系: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②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可以离开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单独存在,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必须痛过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才能实现。3、区别:区别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2、享有时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才能享有(后有)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之时享有(先有)3、表现形式1、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2、参加诉讼过程实现诉讼请求的权利1、主张性的实体请求权;2、反驳性的实体请求权4、审查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前的审查阶段查明(先有)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查明(后有)5、确认方式裁定判决6、法律后果享有才能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反之则诉讼程序不能开始或不能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享有才能实现诉讼请求,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反之则诉讼请求会被法院判决驳回J: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1、含义:诉权、诉讼权利略2、联系: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具体表现形式。3、区别:区别诉权诉讼权利1、法律依据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2、享有主体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3、产生时间实体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即诉讼开始之前诉讼产生,即诉讼发生之后4、行使阶段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受到不同诉讼阶段的制约J:诉1、含义:①诉是当事人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
本文标题:民事诉讼法考研总结――重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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