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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若干规定》等6个文件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检测质量和检测水平,规范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的检测行为,保障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我委起草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若干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中使用唯一性识别标识的通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等6个文件。为了进一步提高文件的质量,提高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操作性,现将以上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31日前按如下地址邮寄或发送:邮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506室郝飞(收)邮政编码:200003电子邮件地址:hongye0802@hotmail.com特此通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O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配套文件目录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若干规定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四、关于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中使用唯一性识别标识的通知五、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六、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或者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第四条本市各级监督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应当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第五条禁止委托与被抽检工程有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实施监督检测。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制订年度监督检测计划。内容包括抽检项目、抽检数量、日程安排等内容,以及抽样费、检测费、咨询费、样品管理费等费用预算。第七条监督机构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不得低于上年度建设工程检测总量的5%。第八条在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分别进行监督检测,混凝土强度的监督检测不少于1个构件。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选取检测机构和抽样机构,同一类别检测项目,选取的监督检测检测单位不得少于两家。承担监督检测的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违法行为两年内被行政处罚的;(二)相关检测项目连续两年内行业比对的结果未出现“不满意”。第十条检测单位(检测机构、抽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监督检测业务委托:(一)不再符合承担监督检测的检测单位条件的;(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列入入围名单的;(三)行业比对不满意或盲样考核、工程现场重复性检测等动态考核不满意的;(四)在监督检测中出现较大失误,影响对建筑材料和工程结构质量评价的;(五)检测标准或检测方法选用有错误的;(六)与被抽检单位有串通行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七)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八)被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建筑材料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守“盲样检测、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汇总”的原则,同一工程的抽样单位与检测单位不应当为同一单位。第十二条工程监督机构可组织抽样单位抽取建材样品,建材抽样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取得监督检测抽样员证书的人员实施。工程现场监督检测的持证检测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工程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检测技术专家参与监督检测。技术专家应当与被抽检工程无利益关系,且其所在单位未对该工程实施过检测。第十三条实施建材监督检测抽样时,被检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到场,对所抽样品进行确认;抽样单位应对所抽样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工程实体检测抽检部位应当由监督人员及检测单位共同在图纸上随机抽取,并经被抽检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确认。第十四条现场检测时应当留取检测时的影像资料,监督人员、监理单位应当对整个检测过程进行见证,并在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第十五条工程监督机构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作好监督抽样信息输入、盲样标识、样品运输、样品保管和发放等样品管理工作,接触样品信息的有关人员不得泄漏与样品有关的信息。中介机构与抽样单位或检测单位不应当是同一单位,且与被抽检单位无利益关系。第十六条承担监督检测的检测单位负责监督检测样品的核查、接收、检测、数据输入、检测报告的上报。检测样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签收:(一)由于样品破损、抽样量不足而造成检测无法进行的;(二)抽样记录填写不清或内容不符的;(三)样品标识不完整的。第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按规定储存检测样品,根据领样单中注明的要求进行检测并通过监督抽样检测平台出具检测报告,样品检测完毕后应当至少保留一个月,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完成三日内向委托其检测的工程监督机构提交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在完成检测后的24小时内报告委托其检测的工程监督机构。第十九条实验室检测时应当留取视频监控录像,视频应当能清晰地记录样品信息及检测数据,确保对整个检测过程进行追溯。第二十条工程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测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监督抽检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另行收取。因监督检测不合格导致扩大检测的,检测费用由被抽检单位支付。第二十二条被抽检单位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无异议的,以工程验收以监督检测抽检结论为准。被抽检单位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测的工程监督机构提出,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工程监督机构应当从检测留样、检测用测量设备、环境条件、检测方法、影像资料、检测记录等方面进行调查,并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被抽检单位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参与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监督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参与各方的执法检查,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者,依法予以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监理单位开展平行检测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监理平行检测计划,明确实施平行检测的具体检测范围、检测项目和检测数量。平行检测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针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实施。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包括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围护节能、设备安装等相关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的检测。二、监理平行检测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保障性住宅工程监理平行检测数量不低于规范要求检测数量的30%;2、除保障性住宅以外的房屋和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监理平行检测数量不低于规范要求检测数量的20%。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监理平行检测的费用。三、监理平行检测不得少于三个阶段:1、在见证取样阶段,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建材样品实施监理平行检测;2、在建筑材料使用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后续进场的产品,发现外观质量差劣、对产品质量有疑义时,应当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实施随机或定向的平行检测;3、在混凝土浇筑完成达到28d龄期,并达到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后,监理单位应当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的混凝土实体强度实施非破损检测,检测的构件数量不低于同条件养护试块组数的30%,并不少于3个构件。四、监理平行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工程实体检测部位的选取,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试样抽取、制作时,应有监理单位对检测试样张贴或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监理平行检测的取样和制样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试样试件信息应经施工单位确认。五、开展平行检测的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不得低于原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且未对该工程实施过检测。承担监理平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六、监理平行检测合同应当按规定备案,并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监理单位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七、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结论与监理平行检测结论不相符的,以监理平行检测结论为准,对监理平行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申请监督检测。八、监理平行检测报告由监理单位作为监理工作资料归档。九、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应组织市检测行业协会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履职能力、诚信程度和服务质量等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监理平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十一、本规定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检测信息系统是为建设工程检测活动进行信息采集和辅助管理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检测信息系统是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的子系统之一,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建管平台的数据标准和联网要求,并实现和建管平台信息共享。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协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检测协会应当按照设计的性能指标建设检测信息系统,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二级标准的要求。市检测协会应当配备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加强检测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第五条检测机构及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当依托检测信息系统开展检测活动,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网络等条件,并设立信息管理员岗位,负责企业端系统运行维护。第六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合同备案后,携带检测合同到市检测协会获取该项目的检测编码。第七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在见证取样时,应当对检测样品张贴或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在24小时内将样品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的检测样品管理平台。第八条检测机构及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当根据检测信息系统的检测控制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自动采集及自动控制检测设备,并确保相关设备工作性能良好、稳定。自动控制检测设备应屏蔽手动功能。混凝土、钢材与连接件、水泥、钢结构原材料及紧固件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功能的建筑材料的力学性能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及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当采用全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检测;对于其他建筑材料,应该采用自动采集的方式进行力学性能检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现场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当采用自动采集的方式获取检测数据,并将数据实时上传至检测信息系统数据中心。第九条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实体进行现场检测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将检测计划开始时间、检测计划结束时间、检测数量等检测计划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工程现场实体
本文标题: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等6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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