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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示的内容)方案规划公示内容应包括公告和总平面图两部分,涉及外立面改造的方案还应包括立面图和效果图,所有公示材料均应加盖公示单位的规划管理业务章。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名称;(二)建设项目的地址、建设用地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工程性质;(三)组织公示的单位、公示期限、收集意见的截止期和途径等。总平面图中应标注以下内容:(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指标;(二)各单体建筑的主要高度、层数,建筑物退界、与界外相邻建筑的间距;(三)项目总体布局中涉及的停车场(库)、绿化用地、交通出入口、公共厕所、运动场地、垃圾房、泵房、变电房和调压站等公共建筑、市政配套设施;(四)如建筑设计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墙的,应采用图例、文字说明等方式明确标注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立面位置。方案现场公示的内容应表达准确,字迹清晰,便于读解;图纸(板)规格不宜小于110厘米×80厘米,公示总平面图的比例不宜小于1︰500,特殊情况可视地块面积、项目占地的大小作适当调整;公告及公示的材料应防风防雨,利于展示。
本文标题: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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